序号 | 补贴名称 | 补贴对象 | 补贴标准 | 补贴依据 | 补贴发放频次 | 补贴发放时间 | 申报指南 | 补贴发放 | 电话 | 主管部门 |
1 | 耕地地力保护补贴资金 | 一般农户 | 2024年补贴标准为73.6元/亩。 | 关于印发2024年万盛经开区耕地地力保护补贴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万盛经开农林发〔2024〕52号) | 每年以上级政策文件要求为准。 | 每年以上级政策文件要求为准。 | 申报指南 | 补贴发放 | 政策咨询:023-48291758 投诉举报:12388(纪检监察) 023-48288353(业务主管部门) |
农林局 |
2 | 农机购置补贴资金 | 从事农业生产的个人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 | 中央财政农机购置补贴实行定额补贴,补贴额按照市农业农村委按相关规定测算确定发布标准执行。 | 重庆市农业农村委员会关于2021年度农机购置补贴额一览表(第二批)的公告 | 根据申请,按照相关规定审核后发放。 | 受理,审核合格后50日内。 | 申报指南 | 补贴发放 | 政策咨询: 023-48283274 投诉举报: 12388(纪检监察) 023-48288353(业务主管部门) |
农林局 |
重庆市农业农村委员会关于2021年度农机购置补贴额一览表第一批公告 | ||||||||||
重庆市农业农村委员会重庆市财政局关于印发重庆市2021—2023年农机购置补贴实施方案的通知 | ||||||||||
3 | 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直补资金 | 我市大中型 水库工程的 农村移民 |
600元/ 年/人 |
国务院关于完善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的意见(国发(2006〕17号) | 每年1 次 |
2024年6 月底前 |
申报 指南 | 补贴 发放 | 政策咨询: 023-48289992 投诉举报: 12388(纪检监 察) 023-48288610 (业务主管部门) |
水利 |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实施方案的通知(渝府发(2006〕97号) | ||||||||||
4 | 第二轮退耕还林直补退耕农户资金(原新一轮退耕还林直补退耕农户资金 | 退耕农户 | 新一轮退耕还林直补退耕农户资金:新一轮退耕还林直补农户资金标准为1200元/亩,五年内分三次补助,第一年500元/亩,第三年300元/亩,第五年400元/亩; | 每年1次 | 每年12月底前 | 申报指南 | 补贴发放 | 政策咨询: 023-48288369 投诉举报: 12388(纪检监察) 023-48292100(业务主管部门) |
规划自然资源局 | |
新一轮退耕还林延长补助直补退耕农户资金:500元/亩:100元/亩/年,连续补助5年。 | ||||||||||
5 | 非国有林生态保护补偿资金(原集体和个人所有森林生态效益补偿资金) | 公益林林权所有人 | 16元/亩/年 | 国家级公益林管理办法 | 每年1次 | 每年12月底前 | 申报指南 | 补贴发放 | 政策咨询: 023-48288370 投诉举报: 12388(纪检监察) 023-48288369(业务主管部门) |
规划自然资源局 |
6 | 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 | 符合政策条件且在奖励扶助金发放前本人健在的农村独生子女双女家庭父母。 | 按文件规定执行农村独生子和双女家庭父母、农村独生女家庭父母奖励扶助金标准。 | 国家人口计生委关于印发《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对象确认条件的政策性解释》的通知(国人口发〔2004〕39号) | —— | —— | 申报指南 | —— | 市卫生健康委员会023-67706707 区卫生健康局 023-48289438 12388(纪检监察) |
卫生健康局 |
国家人口计生委关于完善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对象具体确认条件的通知(国人口发〔2008〕60号) | ||||||||||
人口计生委办公厅关于在深化户籍管理制度改革中做好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的指导意见(人口厅发〔2008〕20号) | ||||||||||
7 | 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 | 符合政策条件且在特别扶助金发放前本人健在的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父母。 | 按文件规定执行独生子女三级及以上残疾家庭父母、独生子女死亡家庭父母特别扶助金标准。 | —— | —— | 申报指南 | —— | |||
8 | 重庆市农村独生子女四级残疾家庭扶助制度 | 符合政策条件且在特别扶助金发放前本人健在的农村独生子女四级残疾家庭父母。 | 重庆市自实行这项地方政策以来,农村独生子女四级残疾家庭父母特别扶助金标准参照国家计划生育特别扶助对象独生子女伤残家庭父母扶助金标准执行。 | 重庆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规范计生利益导向政策的通知(渝人口发〔2013〕27号) | ||||||
9 | 困难群众救助补助--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 | 享受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人员 | 2024年9月起,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提高到750年元/人.月,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提高到610元/人.月,实行差额救助 | 《关于印发重庆市万盛经济技术开发区最低生活保障条件认定实施细则的通知》(万盛经开发〔2023〕15号) | 每月一次 | 按月发放 | 申报指南 | 补贴发放 | 政策咨询: 023-48289283 投诉举报: 12388(纪检监察) 023-48289289(业务主管部门) |
民政局 |
《关于印发重庆市最低生活保障条件认定办法(修订)的通知》(渝府办发〔2022〕128号) | ||||||||||
《重庆市民政局 重庆市财政局关于提高城乡最低生活保障等社会救助保障标准的通知》(渝民发〔2024〕9号) | ||||||||||
10 | 困难群众救助补助--特困人员救助供养保障金 | 同时具备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义务人无履行义务能力条件的老年人、残疾人和未成年人,且家庭财产符合相关规定的城乡居民。 | 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为每人每月955元。 | 民政部关于印发 《特困人员认定办法》的通知 | 按月发放 | 中旬 | 申报指南 | 补贴发放 | 政策咨询: 023-48289295 投诉举报: 12388(纪检监察) 023-48289289(业务主管部门) |
民政局 |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健全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的实施意见 (渝府发〔2016〕47号) | ||||||||||
重庆市民政局关于转发民政部《特困人员认定办法》的通知(渝民〔2021〕119号) | ||||||||||
11 | 困难群众救助补助--临时救助金 | 因遭遇突发事件、意外伤害、重大疾病或其他特殊原因导致基本生活陷入困境,其他社会救助制度暂时无法覆盖,或者救助之后基本生活暂时仍有严重困难的家庭或个人。为确保救助更精准,根据家庭收入状况和自救能力,将救助对象分为四类: | (一)医疗困难临时救助 | 重庆市万盛经开区管委会关于印发《万盛经开区临时救助办法》的通知(万盛经开发〔2015〕57号) | 从群众申请之日起,规定时间内办结 | 按月发放 | 申报指南 | 补贴发放 | 政策咨询:023-48289295 投诉举报: 12388(纪检监察) 023-48289289(业务主管部门) |
民政局 |
A类:特困人员(含城市三无人员、农村五保对象、事实无人抚养困境儿童)、孤儿; | 申请时,1年内因家庭成员或个人身患重特大疾病或慢性病导致医疗支出过大,在获得各类赔偿补偿、保险支付、社会救助和社会帮扶后仍难以维持,导致基本生活出现严重困难,暂无自救能力的,分别按以下标准给予救助:1.重特大疾病救助。A类人员自付费用(指扣除各类赔偿补偿、保险支付、社会救助和社会帮扶后,家庭或个人承担的费用,下同)达到300元,超过部分给予90%的救助,封顶线50000元;B类家庭或个人自付费用达到3000元,超过部分给予40%的救助,封顶线40000元;C类家庭或个人自付费用达到20000元,超过部分给予30%的救助,封顶线30000元;D类家庭或个人自付费用达到50000元,超过部分给予20%的救助,封顶线20000元。2.长期维持基本医疗救助。除前款外,因身患重特大慢性疾病,需要长期维持院外治疗的,A、B类家庭或个人视其困难程度按城市低保标准给予患者本人不超过12个月的救助;C类家庭或个人视其困难程度按城市低保标准给予患者本人不超过6个月的救助。 | 万盛经开区民政局 万盛经开区财政局 万盛经开区民政局关于进一步加强临时救助通知 | ||||||||
B类: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家庭; | (二)重特大灾(伤)害临时救助 |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城乡临时救助制度的通知 | ||||||||
C类: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城乡低保标准2倍(含2倍)的低收入家庭或个人; | 申请时,因家庭或个人遭受重特大灾害、重特大交通事故等意外事件,造成重大人身灾害伤害或重大财产损失,导致基本生活出现严重困难且难以为继,需特别救助的,A类人员视其困难程度按城市低保标准给予不超过36个月的救助;B类家庭或个人视其困难程度按城市低保标准给予不超过18个月的救助;C、D类家庭或个人视其困难程度按城市低保标准给予不超过6个月的救助。 |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健全临时救助制度的通知 | ||||||||
D类:其他家庭或个人。 | (三)就学困难临时救助 | |||||||||
家庭成员或个人接受非义务教育,生活必需支出增加,超出家庭或个人承受能力,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且难以为继的,A、B类家庭成员或个人被全日制普通高校录取并就读的当年给予不低于5000元的临时救助,在读期间根据家庭困难程度酌情给予救助。就学困难临时救助要与重庆市民政惠民济困补充商业保险、福彩助学、教育、扶贫等各类专项救助、资助政策相结合,不能重复获得资助。上述救助确需超过救助封顶线才能解决基本生活困难的,由民政局报区管委会按相关程序审批,但救助额不得超过该类救助封顶线的3倍。 | ||||||||||
12 | 经济困难高龄失能养老服务补贴资金 | 具有重庆市户籍的城乡低保对象、城市“三无”人员和农村五保对象中年满60周岁且生活不能自理的老年人,具体包括:肢体、智力、精神、视力四类一、二级重度残疾失能老年人和因病瘫痪卧床不起6个月以上的重病失能老年人;具有重庆市户籍的城乡低保对象、城市“三无”人员和农村五保对象中的年满80周岁的高龄老年人(不含前述失能老年人)。符合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政策条件的,按照就高不就低原则享受补贴。 | 经济困难的失能老年人和高龄老年人养老服务补贴标准均为每人每月200元。 | 关于转发市民政局 市残疾人联合会 市老龄工作委员会办公室 市财政局《重庆市经济困难的高龄失能老年人养老服务补贴实施办法》《重庆市贫困残疾人生活补贴实施办法》《重庆市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实施办法》的通知(万盛经开民发〔2015〕84 号) | 按月发放 | 中旬 | 申报指南 | 补贴发放 | 政策咨询: 023-48289257 投诉举报: 12388(纪检监察) 023-48289289(业务主管部门) |
民政局 |
重庆市民政局 重庆市残疾人联合会 重庆市老龄工作委员会办公室 重庆市财政局关于印发《重庆市经济困难的高龄失能老年人养老服务补贴实施办法》《重庆市贫困残疾人生活补贴实施办法》《重庆市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实施办法》的通知(渝民发〔2015〕71号) | ||||||||||
13 | 残疾人两项补贴--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资金 | 具有重庆市户籍,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第二代)的一级、二级残疾人。 | 一级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标准为每人每月90元,二级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标准每人每月80元。 | 关于转发市民政局 市残疾人联合会 市老龄工作委员会办公室 市财政局《重庆市经济困难的高龄失能老年人养老服务补贴实施办法》《重庆市贫困残疾人生活补贴实施办法》《重庆市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实施办法》的通知(万盛经开民发〔2015〕84 号 ) | 按月发放 | 中旬 | 申报指南 | 补贴发放 | 政策咨询: 023-48289257 投诉举报: 12388(纪检监察) 023-48289289(业务主管部门) |
民政局 |
关于进一步做好贫困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有关工作的通知(万盛经开民发〔2022〕11号) | ||||||||||
关于印发《重庆市经济困难的高龄失能老年人养老服务补贴实施办法》《重庆市贫困残疾人生活补贴实施办法》《重庆市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实施办法》的通知(渝民发〔2015〕71号) | ||||||||||
关于进一步完善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的实施意见(渝民发〔2021〕15 号) | ||||||||||
14 | 残疾人两项补贴--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资金 | 具有重庆市户籍的城乡低保对象中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第二代)的残疾人。 | 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标准每人每月80元。 | 按月发放 | 中旬 | 申报指南 | 补贴发放 | 政策咨询: 023-48289257 投诉举报: 12388(纪检监察) 023-48289289(业务主管部门) |
民政局 | |
15 | 困难群众救助补助资金--散居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补助 | 一、孤儿。具有我市常住户口、父母双亡或失踪,且年龄在18周岁以下的未成年人;已满18周岁、在中学或中等职业学校就读的孤儿。 | 散居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标准为每人每月1625元。 | 重庆市万盛经济技术开发区民政局转发重庆市民政局 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 重庆市人民检察院 重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重庆市教育委员会 重庆市公安局 重庆市司法局 重庆市财政局 重庆市医疗保障局 共青团重庆市委 重庆市妇女联合会 重庆市残疾人联合会《关于进一步加强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万盛经开民发〔2019〕66号) | 按月发放 | 中旬 | 申报指南 | 补贴发放 | 政策咨询: 023-48289251 投诉举报: 12388(纪检监察) 023-48289289(业务主管部门) |
民政局 |
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指具有重庆市户籍,且父母因下列情形无法履行监护抚养职责的未满18周岁未成年人;已满18周岁、在全日制中学或中等职业学校就读的学生参照执行。 | 重庆市民政局关于切实做好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费(补贴)发放工作的补充通知(渝民〔2022〕202号) | |||||||||
(一)父母双方均符合重残、重病、服刑在押、强制隔离戒毒、被执行其他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失联、被撤销监护资格情形之一; | 重庆市民政局 重庆市财政局 关于建立孤儿基本生活费发放制度的通知(渝民发〔2010〕184号) | |||||||||
(二)父母一方被遣送(驱逐)出境,另一方符合重残、重病、服刑在押、强制隔离戒毒、被执行其他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失联、被撤销监护资格情形之一; | 重庆市民政局等12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渝民发〔2019〕18号) | |||||||||
(三)父母一方死亡或失踪,另一方符合重残、重病、服刑在押、强制隔离戒毒、被执行其他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失联、被撤销监护资格、被遣送(驱逐)出境情形之一。 | 重庆市民政局 重庆市公安局 重庆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做好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保障有关工作(渝民发〔2021〕5号) | |||||||||
《重庆市民政局 重庆市财政局关于提高城乡最低生活保障等社会救助保障标准的通知》(渝民发〔2024〕9号) | ||||||||||
16 | 自然灾害生活补助资金 | 灾害应急救助:因自然灾害造成的紧急转移安置和需紧急生活救助的人员。 | 按照20元/天·人的标准给予救助,救助期限根据实际灾害情况确定,原则上不超过15天。 | 重庆市万盛经开区应急管理局 重庆市万盛经开区财政局关于印发《万盛经开区自然灾害生活救助 资金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 依据自然灾害发生情况 |
及时发放 |
万盛经开区自然灾害救助6类救助对象标准及办理程序 | 补贴发放 | 政策咨询:023-81711932 投诉举报: 12388(纪检监察) 023-48283636(业务主管部门) |
应急局 |
遇难人员家属抚慰金:因自然灾害为直接原因导致死亡人员(含非常住人口)的家属。 | 按照死亡人员16000元/人的标准一次性抚慰 | |||||||||
过渡期生活救助:因自然灾害造成住房倒塌或严重损坏,无房可住、无生活来源、无自救能力(上述三项条件必须同时具备),需政府在应急救助阶段结束、恢复重建完成之前帮助解决基本生活困难的人员(含非常住人口) | 按照20元/天·人的标准给予救助,救助期限原则上不超过3个月 | 重庆市民政局 重庆市财政局 关于印发《重庆市自然灾害救助指导标准》的通知 | ||||||||
倒塌、损坏住房恢复重建补助:因自然灾害造成以居住为使用目的唯一房屋出现下列情形之一,靠自身能力无法解决居住问题的困难人员 | 倒塌、严重损坏房屋恢复重建补助标准为800元/㎡。按家庭常住人口计算,家庭常住人口1—2人的,补助面积不超过50㎡;家庭常住人口3—5人的,补助面积不超过80㎡;家庭常住人口6人及以上的,补助面积不超过100㎡。实际重建面积不足前款规定面积的,按实际建筑面积计算。鼓励房屋倒损的房屋所有权人进城购房,按前款规定的家庭常住人口数量对应的补助面积的上限进行补助。一般损坏房屋维修,根据损失程度和自救能力,可给予适当补助;对于集中建房点配套的基本公共设施建设,可给予适当补助。 | |||||||||
重庆市财政局 重庆市应急管理局关于印发《重庆市自然灾害救灾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渝财规〔2021〕2号) | ||||||||||
旱灾临时生活困难救助:用于帮助因旱灾造成生活困难的群众解决口粮和饮水等基本生活困难。 | 按照20元/天·人的标准给予救助,救助期限根据实际灾害情况确定,原则上不超过15天。 | |||||||||
冬春临时生活困难救助:用于帮助受灾群众解决因灾住房倒损、农经作物绝收、伤病及其他情况造成冬令春荒期间的口粮、衣被、取暖等基本生活困难。 | 按照一般户不低于150元/人、其他困难户不低于200元/人、低保户不低于250元/人、特困供养人员不低于300元/人给予救助 | 一年一次 | 第二年1月15日前 | |||||||
17 | 农村危房改造补助资金 | 农村低收入群体等重点对象 | C级7500 D级21000元 | 重庆市万盛经开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下达2023年第二批农村低收入群体等重点对象危房改造计划的通知(万盛经开住建发〔2023〕20号) |
一年一次 | 房屋竣工验收合格后 | 申报指南 | 补贴发放 | 政策咨询: 023-48291096 投诉举报: 12388(纪检监察) 023-48277232(业务主管部门) |
住房城乡建设局 |
重庆市万盛经开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下达2022年农村低收入群体等重点对象危房改造计划的通知 | ||||||||||
重庆市万盛经开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重庆市万盛经开区财政局 重庆市万盛经开区民政局 重庆市万盛经开区乡村振兴局 关于做好农村低收入群体等重点对象住房安全保障工作的通知(万盛经开住建发〔2021〕77号) | ||||||||||
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重庆市财政局 重庆市民政局 重庆市乡村振兴局 关于做好农村低收入群体等重点对象住房安全保障工作的通知 | ||||||||||
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农村住房安全性鉴定技术导则》的通知 | ||||||||||
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重庆市财政局关于重庆市农村危房改造补助资金管理细则》的通知(渝建村镇〔2023〕2号) | ||||||||||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全市农村危房改造的实施意见(渝府发〔2011〕37号) | ||||||||||
18 | 以工代赈专项项目劳务报酬 | —— | —— | —— | —— | —— | —— | —— | —— | 发展改革局 |
19 | 农机报废更新补贴 | 从事农业生产的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 | 对2024年6月21日起提交报废补贴申请的,按调整后的报废补贴标准执行,对已领取报废补贴的,补齐差额部分补贴。更新部分补贴标准按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政策相关规定执行。 | 关于新增一批重庆市报废农业机械回收拆解企业的公告 | 根据申请,按照相关规定审核后发放。 | 区县审核及市级兑付 | 申报指南 | 补贴发放 | 政策咨询: 023-48283274 投诉举报: 12388(纪检监察) 023-48288353(业务主管部门) |
农林局 |
关于印发重庆市超长期特别国债支持农业机械报废更新补贴实施方案的通知(渝农发〔2024〕129 号) | ||||||||||
20 | 种粮大户补贴 | 种粮大户 | 2024年补贴标准为75元/亩。 | 关于印发万盛经开区2023—2025年过渡期种粮大户补贴方案的通知(万盛经开农林发〔2024〕7号) | 每年以上级文件要求为准。 | 每年以上级文件要求为准。 | 申报指南 | 补贴发放 | 政策咨询: 023-48291758 投诉举报: 12388(纪检监察) 023-48288353(业务主管部门) | |
21 | 困难群众慰问补助 | 城乡低保户、特困供养人员、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 | 城乡低保户、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春节、元旦补贴标准为25元/节日,其余节日补贴标准为20元/节日;特困供养人员春节、元旦补贴标准为50元/节日,其余节日补贴标准为20元/节日。 | 中共重庆市委办公厅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城乡困难群众节日送温暖长效机制的意见(渝委办发〔2010〕42号 ) | 元旦节、春节、五一节、端午节、中秋节、国庆节发放 | 节日当月中旬 | 此项补贴我区低保户、特困供养人员、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自动享受,无需申报。 | 补贴发放 | 政策咨询: 023-48289283 投诉举报: 12388(纪检监察) 023-48289289(业务主管部门) |
民政局 |
22 | 福彩圆梦·孤儿助学工程 | 已被认定为孤儿身份、年满18周岁后在普通全日制本科(专科)院校、高等职业学校等高等院校及中等职业学校就读的中专、大专、本科学生和硕士或博士研究生。 | 每人每学年1万元 | 重庆市民政局 转发民政部《“福彩圆梦·孤儿助学工程”项目实施暂行办法》的通知(渝民〔2019〕71号) | 按市级文件规定时间进行发放 | 按市级文件规定时间进行发放 | 申报指南 | 补贴发放 | 政策咨询: 023-48289283 投诉举报: 12388(纪检监察) 023-48289289(业务主管部门) | |
23 | 困难群众补助--价格临时补贴 | 城乡低保户、特困供养人员、低保边缘户 | 每人每次补贴标准区间为19-131元。 | 重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启动2023年1月全市社会救助和社会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联动机制的通知(渝发改价调〔2023〕197号) | 随物价水平上涨而调节发放,以市级文件规定为准 | 按市级文件规定时间进行发放 | 此项补贴我区低保、特困供养人员、低保边缘户自动享受,无需申报。 | 补贴发放 | 政策咨询:023-48289283 投诉举报: 12388(纪检监察) 023-48289289(业务主管部门) | |
24 | 电费补贴 | 城乡低保户、特困供养人员 | 城乡“低保户”、“特困供养人员”家庭每月每户减免电量电费按电量10度和我市居民用电第一档电价标准即每度0.52元折算。 | 重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进一步优化城乡困难家庭电量减免方式有关事项的通知(渝发改价格〔2020〕1200号) | 每月一次 | 按月发放 | 免申即享 | 免申即享 | 政策咨询:023-48289283 投诉举报: 12388(纪检监察) 023-48289289(业务主管部门) | |
25 | 前一轮退耕还林森林抚育管护费 | 退耕农户 | 500元/亩:100元/亩/年,连续补助5年 | 国务院关于完善退耕还林政策的通知 | 每年1次 | 每年12月底前 | 申报指南 | 补贴发放 | 政策咨询: 023-48288369 投诉举报: 12388(纪检监察) 023-48288369(业务主管部门) |
规划自然资源局 |
关于做好前一轮退耕还生态林2018-2019年接续补助资金兑现工作的通知 | ||||||||||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新一轮退耕还林还草的实施意见 | ||||||||||
重庆市财政局关于下达2022年中央林业改革发展资金预算的通知(第二批)渝财农【2022】34号 | ||||||||||
国家级公益林管理办法 | ||||||||||
备注:第18项“以工代赈专项项目劳务报酬”发放范围为全市18个脱贫区县,万盛经开区不在范围之类。 |
2023年全区通过“一卡通”发放惠民惠农财政补贴资金10841.11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