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序号 | 补贴资金名称 | 补贴对象 | 补贴标准 | 补贴依据 | 补贴发放频次 | 补贴发放时间 | 申报指南 | 补贴发放 | 电话 | 主管部门 | 备注 |
| 1 | 以工代赈专项项目劳务报酬 | 返乡农民工、脱贫人口、防止返贫监测对象、农村低收入人口和城镇相关失业人员、家庭经济困难高校毕业生、未就业退役军人等重点群体。 | —— | 《国家以工代赈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57号) |
项目建设周期内原则上每月1次 | 按月发放 | —— | —— | 投诉举报:023-48271210(业务主管部门) ;12388(纪检监察) |
区发展改革局 | 规定清单 |
| 《重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以工代赈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渝发改规范〔2023〕10号) | |||||||||||
| 重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以工代赈项目村民自建工作指南(试行)》的通知 | |||||||||||
| 2 | 困难群众救助补助—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 | 城乡低保对象。 | 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780元/人/月,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645元/人/月。 | 关于印发重庆市万盛经济技术开发区 最低生活保障条件认定实施细则的通知 万盛经开发〔2023〕15号 |
1次/月 | 按月发放 | 申报指南 | 补贴发放 | 政策咨询:023—48289283(民政局);投诉举报:023—48289289(业务主管部门);12388(纪检监察 | 区民政局 | |
|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最低生活保障条件认定办法(修订)的通知渝府办发〔2022〕128号 | |||||||||||
| 重庆市民政局重庆市财政局关于提高城乡最低生活保障等社会救助保障标准的通知渝民规〔2026〕11号 | |||||||||||
| 3 | 困难群众救助补助—分散供养特困人员供养金 | 分散特困供养人员。 | 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1014元/人/月。 | 重庆市民政局关于转发民政部《特困人员认定办法》的通知(渝民〔2021〕119号) | 1次/月 | 按月发放 | 申报指南 | 补贴发放 | 政策咨询:023—48289283(民政局);投诉举报:023—48289289(业务主管部门);12388(纪检监察 |
区民政局 | |
| 重庆市民政局重庆市财政局关于提高城乡最低生活保障等社会救助保障标准的通知渝民规〔2026〕11号 | |||||||||||
| 4 | 困难群众救助补助—临时救助金 | 城乡低保对象;特困人员;低保边缘家庭;刚性支出困难家庭;正在申请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尚处于审核确认过程中或已审核确认但救助金尚未发放到位,且当下基本生活难以为继、需要立即采取救助措施的家庭或个人;基本生活存在严重困难的未参加失业保险的失业人员、未就业高校毕业生以及经区县民政部门认定的其他困难人员。 | 1.急难事项“小额快救”标准。根据急难情形、急难程度等情况,最高救助标准不超过当地城市月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 1倍。区县民政部门要根据实际情况分档实施 2.其他临时救助标准。除急难事项“小额快救”外,区分不同救助对象基本生活困难程度,根据一个自然年度内其已发生的医疗、康复、教育等方面累计必需支出情况分档确定临时救助标准,最高救助额度不超过当地城市月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 6 倍。其中:第一档:特困人员必需支出费用达到当地特困人员月基本生活标准的 1 倍,超过部分按不高于 90%的比例给予救助;第二档: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必需支出费用达到当地城市 月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 6 倍,超过部分按不高于 50%的比例给予救助;第三档:低保边缘家庭必需支出费用达到当地低保边缘家庭认定收入线的 9 倍,超过部分按不高于 40%的比例给予救助; 第四档:刚性支出困难家庭必需支出费用达到当地上年居民月人均可支配收入的 12 倍,超过部分按不高于 30%的比例给予救助;第五档:正在申请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尚处于审核确认过程中或已审核确认但救助金尚未发放到位,且当下基本生活难以为继、需要立即采取救助措施的家庭或个人,最高救助额度原则上不超过当地城市月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 1 倍;第六档:基本生活存在严重困难的未参加失业保险的失业人员、未就业高校毕业生以及经区县民政部门认定的其他困难人员,最高救助额度原则上不超过当地城市月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1 倍。 |
重庆市民政局 重庆市财政局 关于进一步完善临时救助制度的实施意见渝民〔2026〕75号 | 从群众申请之日起,规定时间内办结 | 按月发放 | 申报指南 | 补贴发放 | 政策咨询:023—48289283(民政局);投诉举报:023—48289289(业务主管部门);12388(纪检监察 |
区民政局 | |
| 5 | 经济困难高龄失能养老服务补贴资金 | 具有重庆市户籍的城乡低保对象、城市“三无”人员和农村五保对象中年满60周岁且生活不能自理的老年人,具体包括:肢体、智力、精神、视力四类一、二级重度残疾失能老年人和因病瘫痪卧床不起6个月以上的重病失能老年人;具有重庆市户籍的城乡低保对象、城市“三无”人员和农村五保对象中的年满80周岁的高龄老年人(不含前述失能老年人)。符合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政策条件的,按照就高不就低原则享受补贴。 | 经济困难的失能老年人和高龄老年人养老服务补贴标准均为200元/人/月。 | 关于转发市民政局 市残疾人联合会 市老龄工作委员会办公室 市财政局《重庆市经济困难的高龄失能老年人养老服务补贴实施办法》《重庆市贫困残疾人生活补贴实施办法》《重庆市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实施办法》的通知(万盛经开民发【2025】84号) | 1次/月 | 按月发放 | 申报指南 | 补贴发放 | 政策咨询:023—48289259(民政局);投诉举报: 023—48289289(业务主管部门);12388(纪检监察) | 区民政局 | |
| 6 | 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残疾人两项补贴—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资金) | 具有重庆市户籍,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第二代)的一级、二级残疾人。 | 一级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标准为每人每月110元,二级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标准每人每月100元。 | 关于进一步做好贫困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有关工作的通知(万盛经开民发【2022】11号) | 1次/月 | 按月发放 | 申报指南 | 补贴发放 | 政策咨询:023—48289251(民政局);投诉举报: 023—48289289(业务主管部门);12388(纪检监察) | 区民政局 | |
| 重庆市民政局重庆市财政局重庆市残疾人联合会关于调整重庆市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标准的通知渝民规〔2025〕19号 | |||||||||||
| 7 | 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残疾人两项补贴—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资金) | 具有重庆市户籍的城乡低保对象中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第二代)的残疾人。 | 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标准为100元/人/月。 | 关于进一步做好贫困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有关工作的通知(万盛经开民发【2022】11号) | 1次/月 | 按月发放 | 申报指南 | 补贴发放 | 政策咨询:023—48289251(民政局);投诉举报: 023—48289289(业务主管部门);12388(纪检监察) | 区民政局 | |
| 重庆市民政局重庆市财政局重庆市残疾人联合会关于调整重庆市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标准的通知渝民规〔2025〕19号 | |||||||||||
| 8 | 困难群众救助补助资金—散居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补助 | 一、孤儿。具有我市常住户口、父母双亡或失踪,且年龄在18周岁以下的未成年人;已满18周岁、在中学或中等职业学校就读的孤儿。 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指具有重庆市户籍,且父母因下列情形无法履行监护抚养职责的未满18周岁未成年人;已满18周岁、在全日制中学或中等职业学校就读的学生参照执行。(一)父母双方均符合重残、重病、服刑在押、强制隔离戒毒、被执行其他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失联、被撤销监护资格情形之一;(二)父母一方被遣送(驱逐)出境,另一方符合重残、重病、服刑在押、强制隔离戒毒、被执行其他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失联、被撤销监护资格情形之一;(三)父母一方死亡或失踪,另一方符合重残、重病、服刑在押、强制隔离戒毒、被执行其他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失联、被撤销监护资格、被遣送(驱逐)出境情形之一。 |
散居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标准为1664元/人/月。 | 重庆市民政局关于切实做好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费(补贴)发放工作的补充通知(渝民【2022】202号) | 1次/月 | 按月发放 | 申报指南 | 补贴发放 | 政策咨询:023—48289251(民政局);投诉举报: 023—48289289(业务主管部门);12388(纪检监察) | 区民政局 | |
| 重庆市民政局重庆市财政局关于提高城乡最低生活保障等社会救助保障标准的通知渝民规〔2026〕11号 | |||||||||||
| 9 | 困难群众慰问补助 | 城乡低保对象、特困人员。 | 城乡低保户、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春节、元旦补贴标准为25元/节日,其余节日补贴标准为20元/节日;特困供养人员春节、元旦补贴标准为50元/节日,其余节日补贴标准为20元/节日。 | 中共重庆市委办公厅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城乡困难群众节日送温暖长效机制的意见(渝委办发【2010】42) | 元旦节、春节、五一节、端午节、中秋节、国庆节发放 | 节日当月 | 此项补贴我区低保户、特困供养人员、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自动享受,无需申报 | 补贴发放 | 政策咨询:023—48289283(民政局);投诉举报:023—48289289(业务主管部门);12388(纪检监察 |
区民政局 | |
| 10 | 福彩圆梦·孤儿助学工程 | 已被认定为孤儿身份、年满18周岁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普通高中、中等职业学校、普通高校连续就读的全日制在校生,以及普通高校纳入全国研究生招生计划连续就读的全日制硕士研究生。 | 1万元/人/学年。 | 民政部关于印发《“福彩圆梦·孤儿助学工程”项目实施办法》的通知(民发【2025】13号) | 按文件规定时间进行发放 | 按文件规定时间进行发放 | 申报指南 | 补贴发放 | 政策咨询:023—48289251(民政局);投诉举报: 023—48289289(业务主管部门);12388(纪检监察) | 区民政局 | |
| 11 | 耕地地力保护补贴资金 | 一般农户。 | 每年补贴标准需根据当年实际情况测算后得出。 | 关于调整2026年万盛经开区 耕地地力保护补贴标准的通知 |
每年以上级政策文件要求为准 | 每年以上级政策文件要求为准 | 申报指南 | 补贴发放 | 政策咨询:023—48291758(区农业农村局) ;023—48270728(区财政局) |
区农业农村局 | |
| 12 | 农机购置补贴资金 | 从事农业生产的个人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 | 实行定额补贴,补贴额按照市农业农村委按相关规定测算确定发布标准执行。 | 重庆市农业农村委员会 重庆市财政局 关于印发重庆市2024—2026年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实施方案的通知 | 当年申请 当年发放 |
受理申请完成后40个工作日内 | 申报指南 | 补贴发放 | 023-48288940 | 区农业农村局 | |
| 13 | 实际种粮农民一次性补贴 | — | — | — | — | — | — | — | — | 区农业农村局 | |
| 14 | 种粮大户补贴 | 种粮大户。 | 2025年补贴标准每亩不低于20元。 | 关于印发2026年万盛经开 区种粮大户补贴发放的通知 |
每年以上级政策文件要求为准 | 每年以上级政策文件要求为准 | 申报指南 | 补贴发放 | 政策咨询:023—48291758(区农业农村局) ;023—48270728(区财政局) |
区农业农村局 | |
| 15 | 强制免疫(先打后报)补助资金 | 符合“先打后补”政策的畜禽养殖场户。 | 补助金额=畜禽单次免疫补助标准×免疫畜禽头(只)次。畜禽单次免疫补助标准由市农业农村委、市财政局另行联合公布。 | 重庆市万盛经开区强制免疫 “先打后补”补助申请指南(2025版) |
1次/年(次年发放) | 每年4月底前 | 申报指南 | 未进行线上公示(补助资金已在线下进行张贴公示) | 023—48288371 | 区农业农村局 | |
| 16 | 集中无害化处理(养殖环节)补助资金 | 按照“谁处理补给谁”的原则,对养殖环节病死猪无害化处理过程中,承担无害化处理任务的实施者给予补助,包括实施集中处理的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场和自行处理的处理主体。 | 1.集中处理:按照体重或体长(体长指病死猪从后耳根至尾根的长度)计算。病死猪体重≥30kg或体长≥70cm的,每头补助80元;病死猪体重2.5kg(含)—30kg体长25cm(含)—70cm的,每头补助50元;病死猪体重<2.5kg或体长<25cm的(含死胎和木乃伊胎),每头补助10元。 2.自行处理:边远和交通不便的农村地区因暂时不具备统一集中处理条件,按照《病死及病害动物无害化处理技术规范》要求自行处理的,病死猪体重≥2.5kg或体长≥25cm的,每头补助30元;病死猪体重<2.5kg或体长<25cm的,每头补助10元。 |
重庆市农业农村委员会重庆市财政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动物疫病强制免疫补助实施方案》等3个实施方案的通知 | 1次/年(次年发放) | 每年10月底前 | 申请指南 | 补贴发放 | 023—48288758 | 区农业农村局 | |
| 17 | 强制扑杀补助资金 | 强制扑杀补助的补助对象为被依法强制扑杀动物的所有者。 强制销毁补助的补助对象为被依法销毁动物产品及相关物品的所有者。 |
(一)强制扑杀补助 猪、牛、羊、家禽、马(骡)按用途、不同生长阶段划分不同的档次,其强制扑杀补助标准为:猪130—800元/头(非洲猪瘟200—1200元/头),奶牛1500—6000元/头,肉牛(役用牛)600—3000元/头,羊170—500元/只,家禽5—15元/羽,马(骡)4000—12000元/匹(详见附件2—1)。国家补助标准调整的,据实调整。棘球蚴病补助标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二)强制销毁补助 原则上根据销毁产品的重量、不超过国家统计局或行业统计该年度市场价格的70%测算。强制销毁补助实行总额上限管理。 |
重庆市农业农村委员会重庆市财政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动物疫病强制免疫补助实施方案》等3个实施方案的通知 | 1次/年(次年发放) | 每年10月底前 | 申请指南 | 补贴发放 | 023—48288758 | 区农业农村局 | |
| 18 | 农村危房改造补助资金 | 农村低收入群体等重点对象。 | C级7500 D级21000元。 | 补贴相关政策依据 | 1次/年 | 房屋竣工验收合格后30日内 | 申报指南 | 补贴发放 | 政策咨询电话、投诉举报:023-48291096(区住房城乡建设局) | 区住房城乡建设局 | |
| 19 | 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资金 | 水库征地移民。 | 600元/年/人。 | 《国务院关于完善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的意见》(国发〔2006〕17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完善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的通知》国办发〔2026〕20号 | 1次/年 | 每年3月底前 | 申报指南 | 补贴发放 | 政策咨询:023—48288803(区农业农村局);投诉举报:023—48288353(业务主管部门) ;12388(纪检监察) |
区农业农村局 | |
| 20 | 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资金 | 符合政策条件且在奖励扶助金发放前本人健在的农村独生子女双女家庭父母。 | 农村独生子和双女家庭父母1080元/人/年,农村独生女家庭父母奖励扶助金1560元/人/年。 | 国家人口计生委关于印发《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对象确认条件的政策性解释》的通知 |
1次/年 | 每年8月31日前 | 申报指南 | 补贴发放 | 政策咨询:023—67706707(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023—48289438(区卫生健康局) ;投诉举报:12388(纪检监察 |
区卫生健康局 | |
| 人口计生委办公厅关于在深化户籍管理制度改革中做好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的指导意见 | |||||||||||
| 重庆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规范计生利益导向政策的通知 | |||||||||||
| 21 | 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资金 | 符合政策条件且在特别扶助金发放前本人健在的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父母。 | 按文件规定执行独生子女三级及以上残疾家庭父母、独生子女死亡家庭父母特别扶助金标准。 | 国家人口计生委关于完善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对象具体确认条件的通知(国人口发〔2008〕60号) | 2次/年 | 每年3月31日前,9月30日前 | 申报指南 | 补贴发放 | 政策咨询:023—67706707(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023—48289438(区卫生健康局) ;投诉举报:12388(纪检监察 |
区卫生健康局 | |
| 人口计生委办公厅关于在深化户籍管理制度改革中做好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的指导意见(人口厅发〔2008〕20号) | |||||||||||
| 重庆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规范计生利益导向政策的通知(渝人口发〔2013〕27号) | |||||||||||
| 22 | 自然灾害生活补助资金 | 1.应急期生活救助:用于住房未受到严重破坏、不需要转移安置,但因灾造成当前正常生活面临困难,需要给予临时生活救助的人员。 | 按照20元/天·人的标准给予救助,救助期限根据实际灾害情况确定,原则上不超过15天。 | 《万盛经开区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管理实施细则》(万盛应急发〔2023〕22号) | 依据自然灾害发生情况 | 及时发放 | 申报指南 | 补贴发放 | 023-48283636 | 区应急管理局 | |
| 2.因灾遇难人员抚慰救助:用于因自然灾害为直接原因导致死亡人的家属。 | 按照死亡人员16000元/人的标准一次性抚慰。 | 依据自然灾害发生情况 | 及时发放 | 申报指南 | 补贴发放 | 023-48283636 | |||||
| 3.过渡期生活救助:用于因自然灾害造成以居住为使用目的唯一房屋出现倒塌或者严重损坏需恢复重建、无房可住;受威胁在外安置无法返家(避险转移一般超过2日48小时);因灾损失严重、缺少生活来源,需政府在应急救助阶段后一段时间内,帮助解决基本生活困难的人员。 | 按照20元/天·人的标准给予救助,救助期限原则上不超过3个月。 | 依据自然灾害发生情况 | 及时发放 | 申报指南 | 补贴发放 | 023-48283636 | |||||
| 4.住房重建补助:用于因自然灾害造成以居住为使用目的唯一房屋出现倒塌或者严重损坏,靠自身能力无法解决居住问题的困难人员。(因灾倒损的独立厨房、牲畜棚等辅助用房、活动房、工棚、简易房和临时房屋不纳入倒塌、损坏住房恢复重建资金补助范围。) | 倒塌、严重损坏房屋恢复重建补助标准为800元/㎡。按家庭常住人口计算,家庭常住人口1—2人的,补助面积不超过50㎡;家庭常住人口3—5人的,补助面积不超过80㎡;家庭常住人口6人及以上的,补助面积不超过100㎡。实际重建面积不足前款规定面积的,按实际建筑面积计算。鼓励房屋倒损的房屋所有权人进城购房,按前款规定的家庭常住人口数量对应的补助面积的上限进行补助。 | 《万盛经开区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管理实施细则》(万盛应急发〔2023〕22号) | 依据自然灾害发生情况 | 及时发放 | 申报指南 | 补贴发放 | 023-48283636 | ||||
| 5.住房维修加固补助:用于因自然灾害造成以居住为使用目的唯一房屋出现损坏,需一般修理,采取安全措施后可以继续使用的房屋的困难人员。(因灾倒损的独立厨房、牲畜棚等辅助用房、活动房、工棚、简易房和临时房屋不纳入维修资金补助范围。) | 按照500元/间,每户最高补助不超过2000元。 | 《关于细化万盛经开区因灾损坏住房维修加固补助标准的通知》(万盛应急发〔2025〕22号) | 依据自然灾害发生情况 | 及时发放 | 申报指南 | 补贴发放 | 023-48283636 | ||||
| 6.旱灾生活救助:用于帮助因旱灾造成生活困难的群众解决口粮和饮水等基本生活困难。 | 按照20元/天·人的标准给予救助,救助期限根据实际灾害情况确定,原则上不超过15天。 | 《万盛经开区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管理实施细则》(万盛应急发〔2023〕22号) | 依据自然灾害发生情况 | 及时发放 | 申报指南 | 补贴发放 | 023-48283636 | ||||
| 7.冬春生活救助:用于因自然灾害造成基本生活困难,需要政府在当年冬季至次年春季予以救助的人群。 | 按照一般户不低于150元/人、其他困难户不低于200元/人、低保户不低于250元/人、特困供养人员不低于300元/人给予救助。 | 1次/年 | 受灾次年1月15日前 | 申报指南 | 补贴发放 | 023-48283636 | |||||
| 23 | 第一轮退耕还林直补退耕农户资金 | 退耕农户。 | 经济林补助期限10年,按照1850元/亩(前5年按照每年245元/亩,后5年每年125元/亩)标准补助;生态林补助期限16年,按照2960元/亩(前8年按照每年245元/亩,后8年每年125元/亩)标准补助。 |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完善退耕还林》(国发〔2002〕10号); | 1次/年 | 每年12月底前 | — | 补贴发放 | 政策咨询电话:023—48288370;举报电话:023—48291092 | 区规划自然资源局 | |
| 政策措施的若干意见《国务院关于完善退耕还林政策的通知》(国发〔2007〕25号); | |||||||||||
| 24 | 林业巩固退耕还林成果补助(第二轮退耕还林还草直补退耕农户资金) | 退耕农户。 | 第二轮退耕还林现金补助:新一轮退耕还林直补农户资金标准为1200元/亩,五年内分三次补助,第一年500元/亩,第三年300元/亩,第五年400元/亩。第二轮退耕还林延长期补助:500元/亩;100元/亩/年,连续补助5年。 | 《财政部 国家林草局关于修订《林业草原改革发展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 第二轮退耕还林现金补助:第一年一次;第三年一次;第五年一次。第二轮退耕还林延长期补助:每年一次 | 每年12月底前 | 申报指南 | 补贴发放 | 政策咨询电话:023—48288370;举报电话:023—48291092 | 区规划自然资源局 | |
| 《自然资源部、国家林草局、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农业农村部关于进一步完善政策措施巩固退耕还林还草成果的通知》(自然资发〔2022〕191号) | |||||||||||
| 25 | 非国有林生态保护补偿—非国有国家级公益林生态效益补偿 | 非国有国家级公益林林权权利人。 | 16元/亩。 | 《重庆市林业局 重庆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做好非国有林生态保护补偿和森林资源管护有关工作的通知》渝林天〔2023〕3号 | 1次/年 | 每年12月底前 | 申报指南 | 补贴发放 | 政策咨询电话:023—48288370 ;监督举报电话:12388(纪检监察) |
区规划自然资源局 | |
| 26 | 非国有林生态保护补偿—非国有地方公益林生态效益补偿 | 非国有地方公益林林权权利人。 | 16元/亩。 | 《重庆市林业局 重庆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做好非国有林生态保护补偿和森林资源管护有关工作的通知》渝林天〔2023〕3号 | 1次/年 | 每年12月底前 | 申报指南 | 补贴发放 | 政策咨询电话:023—48288370 ;监督举报电话:12388(纪检监察) |
区规划自然资源局 | |
| 27 | 非国有林生态保护补偿—已落实管护责任的非国有天然商品林停伐奖励 | 已落实停伐管护责任的非国有天然商品林林权权利人。 | 16元/亩。 | 《重庆市林业局 重庆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做好非国有林生态保护补偿和森林资源管护有关工作的通知》渝林天〔2023〕3号 | 1次/年 | 每年12月底前 | 申报指南 | 补贴发放 | 政策咨询电话:023—48288370 ;监督举报电话:12388(纪检监察) |
区规划自然资源局 | |
| 28 | 生态护林员管护补助资金 | —— | —— | —— | —— | —— | —— | —— | —— | 区规划自然资源局 | |
| 29 | 大豆玉米带状复合种植(现金直补)补助资金 | —— | —— | —— | —— | —— | —— | —— | —— | 区农业农村局 | |
| 30 | 扩种油菜(现金直补)补助资金 | —— | —— | —— | —— | —— | —— | —— | —— | 区农业农村局 | |
| 31 | 村干部基本报酬财政补助资金 | 在任村专职干部、回村挂职本土人才。 | 1.村党组织书记兼村委会主任基本补贴标准为每人每月3768元,“一肩挑”职务补贴为每人每月250元; 2.村党组织副书记、村委会副主任基本补贴标准为每人每月3391元; 3.村其他专职干部基本补贴标准为每人每月3202元; 4.回村挂职本土人才补贴标准为每人每月3202元。 |
重庆市万盛经开区党工委组织部重庆市万盛经开区党工委社会工作部重庆市万盛经开区财政局重庆市万盛经开区人力社保局关于调整2026年村(社区)干部补贴标准的通知(万盛经开委组〔2026〕 24 号) | 1次/月 | 按月发放 | 村干部补贴由镇政府按月通过系统统一申报,无需个人自行申报 | 2026年1—8月,发放村干部补贴906.73万元。 | 政策咨询:023—48288070(党工委组织部) | 党工委组织部 | |
| 32 | 育儿补贴资金 | 从2025年1月1日起,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或者收养的具有重庆市严籍的3周岁以下婴幼儿。 | 育儿补贴按年发放,现阶段标准为每孩每年3600元。对2025年1月1日及之后出生的婴幼儿,补贴发放至其年满3周岁止。对2025年1月1日之前出生、不满3周岁的婴幼儿,按其未满3周岁的剩余月份数折算计发补贴。 | —— | 4次/年 | 实行集中发放,原则上在区县审核确认后的下一个季度的第二个月上旬一次性发放婴幼儿相应年度补贴。 | 申报指南 | —— | 政策咨询:023—67706707(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023—48289438(区卫生健康局) ;投诉举报:12388(纪检监察 |
区卫生健康局 | |
| 33 | 高龄津贴 | 具有万盛经开区户籍且年龄在80周岁以上的高龄老人。 | 1、80周岁—89周岁的高龄老人按照50元/人/月的标准享受高龄津贴;2、90周岁—99周岁的高龄老人按照100元/人/月的标准享受高龄津贴;3、100周岁以上高龄老人按照500元/人/月的标准享受高龄津贴。 | 重庆市万盛经开区管委会《关于发放高龄老人营养补贴的通知》(万盛经开区发【2016】5号) | 1次/月 | 按月发放 | 申报指南 | 补贴发放 | 政策咨询:023—48289259 ;投诉举报:023—48289289(业务主管部门);12388(纪检监察 | 区民政局 | |
| 34 | 精减退职职工救济费 | — | — | — | — | — | — | — | — | 区民政局 | |
| 35 | 一次性创业补贴 | 离校5年内高校毕业生(含留学回国人员和技师学院高级技工班、预备技师班、特殊教育院校职业教育类毕业生等参照高校毕业生享受就业创业政策的群体),我市户籍农村自主创业者、退役军人、化解过剩产能企业职工、城乡低保人员、零就业家庭成员、脱贫人口(含防止返贫监测对象)、残疾人,在重庆市内首次创办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 首次创办的小微企业需符合《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办法(2017)》(国统字〔2017〕213号)认定标准。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需正常经营1年以上3年以下(以申报时间计算,申报时仍然存续),吸纳劳动者就业并与之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按规定为员工缴纳社会保险费满3个月,申请时正常参保且未欠缴社会保险费。 |
每带动就业1人(含小微企业法定代表人和个体工商户经营者)给予2000元补贴,最高不超过8000元。符合条件的企业或个体工商户只享受一次补贴。 |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调整优化部分就业创业扶持政策经办程序的通知》(渝人社发〔2024〕17号) |
按季度(一卡通系统规则) | 申请的下一季度 | 申报指南 | 补贴发放 | 政策咨询:023—48266903(区人力社保局) ;投诉举报:023—48265985 |
区人力社保局 | |
| 36 | 一次性求职补贴 | 在毕业学年积极求职的低保家庭、零就业家庭、特困人员中的高校毕业生、残疾及获得国家助学贷款的高校毕业生。 | 800元/人。 | 《重庆市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渝财规[2026]3号) |
一次性 | 全年 | 申报指南 | 补贴发放 | 政策咨询:023—48281637(区人力社保局) ;投诉举报:023—48265985 |
区人力社保局 | |
| 37 | 灵活就业人员社会保险补贴 | 在我市行政区域内实现下列灵活就业,并以个人身份缴纳城镇职工社会保险费的脱贫人口(含防止返贫监测对象),被认定为就业困难人员的我市户籍登记失业的“4050”人员(登记失业三个月及以上)、低保家庭人员、零就业家庭人员、残疾人员: (1)为自然人及其家庭(近亲属除外)提供孕产妇新生儿照护、婴幼儿照护、饮食服务、保洁服务、老人照料、病人陪护的家政服务人员。 (2)个体工商户雇工(夫妻关系除外)。 (3)在城市管理部门规定的区域和时间内,销售农副产品、日常生活用品的商贩(取得营业执照人员除外)。 (4)网约车驾驶员。 |
灵活就业人员社会保险补贴标准:养老保险补贴按照补贴年度我市社会保险缴费基数下限缴费的2/3计算,医疗保险补贴按照补贴年度我市最低档缴费的2/3计算。 除对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可延长至退休外,其余人员最长不超过3年(以初次核定其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时年龄为准)。 |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调整优化部分就业创业扶持政策经办程序的通知》(渝人社发〔2024〕17号) |
按季度(一卡通系统规则) | 申请的下一季度 | 申报指南 | 补贴发放 | 政策咨询:023—48281507(区人力社保局) ;投诉举报:023—48265985 |
区人力社保局 | |
| 38 | 职业技能评价补贴 | 在我市取得技能类职业资格证书、职业技 能等级证书、专项职业能力证书的五类人员(不含企业职工)。 |
专项职业能力证书 150 元/人;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中,初级工(五级)200 元/人、中级工(四级)250 元/人、高级工(三级)300 元/人、技师(二级) 400 元/人、高级技师(一级)500 元/人。其中,纳入 A 类、A+ 类职业(工种)目录的,补贴标准上浮 30%。 |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重庆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做好职业技能培训和评价工作的通知》渝人社发〔2024〕13号 | 1次/年 | 以实际情况发放 | 申报指南 | 补贴发放 | 政策咨询:023—48281401 ;投诉举报:023—48265895(业务主管部门);12388(纪检监察) | 区人力社保局 | |
| 39 | 职业培训补贴(发放至符合条件的个人) | 五类人员,包括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含技工院校高级工班、 预备技师班、技师班和特殊教育院校职业教育类毕业生,适用时 间为毕业当年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下同)、城乡未继续升学 的应届初高中毕业生(适用时间为毕业后一年内,下同)、农村转 移就业劳动者、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就业困难人员(低保家庭人 员、零就业家庭人员、残疾人、退捕渔民、去产能企业职工,以 及公益性岗位就业登记人员等)。 |
获得培训合格证书的,按800元/人的标准给予补贴;获得专项职业能力证书的,按900元/人的标准给予补贴;获得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初级工)的,按1000元/人的标准给予补贴;获得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中级工)的,按1500元/人的标准给予补贴;获得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高级工)的,按2000元/人的标准给予补贴;获得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技师)的,按2500元/人的标准给予补贴;获得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高级技师)的,按3000元/人的标准给予补贴。 |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重庆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做好职业技能培训和评价工作的通知》渝人社发〔2024〕13号 | 1次/年 | 以实际情况发放 | 申报指南 | 补贴发放 | 政策咨询:023—48281401 ;投诉举报:023—48265895(业务主管部门);12388(纪检监察) | 区人力社保局 | |
| 40 | 脱贫人口跨省就业交通补贴 | 当年到市内区(县)外、市外就业的防止返贫致贫对象和继续帮扶对象。 | 能提供报销凭证的,按外出务工乘坐火车硬座、高铁(动车)二等座和省际(县际)班车客运的往返票据据实补助;无法提供报销凭证的,按区(县)外市内就业 50元、到市外就业200元的标准给予定额补助(含往返费用),每年仅可享受一次。 | 关于调整跨区域交通补助政策的通知(渝人社〔2022〕281 号)、关于进一步做好跨区域交通补助政策落实工作的补充通知(渝人社〔2023〕477号) |
1次/年 | 全年 | 免申即享 | 补贴发放 | 政策咨询:023—48281637(区人力社保局) ;投诉举报:023—48265985 |
区人力社保局 | |
| 41 | 农业社会化服务补助 | 补助服务主体,或补助服务对象。 | 原则上财政补助占服务价格的比例不超过40%,单季作物亩均补助总量不超过130元。 | 万盛经开区2026年农业社会化服务项目实施方案 | 当年申请,当年发放 | 项目通过验收后,按补助程序发放 | 补贴指南 | 今年项目还未完成验收及兑付工作,没有公示情况 | 023-48288940 | 区农业农村局 | |
| 42 | 脱贫人口小额信贷贴息 | —— | —— | —— | —— | —— | —— | —— | —— | 区农业农村局 | |
| 43 | 雨露计划 | 脱贫户、未消除风险监测对象户中有子女接受中、高等职业教育的家庭。 | 每生每年3000元(分春秋季、每季1500元)。 | 关于开展“雨露计划” 职业教育补助工作的通知 |
2次/年 | 春季6月30日前 秋季12月30日前 |
申报指南 | 补贴发放 | 023-48289322 | 区农业农村局 | |
| 44 | 小麦“一喷三防”补助 | —— | —— | —— | —— | —— | —— | —— | —— | 区农业农村局 | |
| 45 | 巩固退耕还林成果补助(上一轮政策到期退耕还生态林抚育补助) | 退耕农户。 | 100元/亩:20元/亩/年,连续补助5年。 | 《财政部 国家林草局关于修订《林业草原改革发展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 1次/年 | 每年12月底前 | —— | —— | 政策咨询电话:023—48288370;举报电话:023—48291092 | 区规划自然资源局 | |
| 46 | 中央专项彩票公益金支持低收入妇女“两癌”救助 | 民政部门低收入人口动态监测信息平台中认定的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特困人员、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成员,且在二级及以上医疗机构确诊患有宫颈浸润癌IIB以上或乳腺浸润癌的低收入妇女。 | 每人一次性救助10000元人民币,已获得救助的患病妇女不得重复申报。 | 《中央专项彩票公益金支持低收入妇女 “两癌” 救助项目管理办法》(财行〔2025〕422 号) | 每年以上级政策文件要求为准。 | 每年以上级政策文件要求为准。 | 申报指南 | 补贴发放 | 政策咨询:023-482 88783(区妇联);投诉举报:023-48288169(业务主管部门);12388(纪检监察) | 区妇联 | |
| 47 | 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燃油补贴 | —— | —— | —— | —— | —— | —— | —— | —— | 区残联 | |
| 48 | 重庆市城镇住房保障家庭租赁(租房)补贴 | 城市最低收入、低收入人群。 | 符合保障条件的城市最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按每人保障建筑面积15平方米计算,在计算时应扣除原有住房建筑面积,补贴金额按每平方米10元计算;符合保障条件的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按每人建筑面积15平方米计算,在计算时应扣除原有住房建筑面积,补贴金额按每平方米8元计算。 | 关于2020年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保障性住房申请与核准有关问题的通知 | 1次/季度 | 每季度最后一天前 | 申报指南 | 补贴发放 | 023—48262946 | 区住房城乡建设局 | |
| 49 | 普通高中学生资助 |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 一档1550元/学期、二档1350元/学期、三档900元/学期。 | 万盛经开教发〔2025〕40号关于调整完善国家助学金政策的通知 | 2次/年 | 4月、11月 | 申报指南 | 补贴发放 | 政策咨询:023—64183289(区教育局);投诉举报:023—48271742(业务主管部门) | 区教育局 | 自定清单 |
| 50 | 中职学生资助补助 |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 一档1550元/学期、二档1050元/学期。 | 万盛经开教发〔2025〕40号关于调整完善国家助学金政策的通知 | 2次/年 | 4月、11月 | 申报指南 | 补贴发放 | 政策咨询:023—64183289(区教育局);投诉举报:023—48271742(业务主管部门) | 区教育局 | |
| 51 | 义务教育学生补助 |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 义教困难寄宿生生活补助小学625元/学期、初中750元/学期,义教困难非寄宿生生活补助小学312.5元/学期、初中375元/学期。 |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城乡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的实施意见( 渝府发〔2016〕28号) |
2次/年 | 4月、11月 | 申报指南 | 补贴发放 | 政策咨询:023—64183289(区教育局);投诉举报:023—48271742(业务主管部门) | 区教育局 | |
| 重庆市教育委员会重庆市区财政局关于进一步调整完善基础教育学生资助政策健全困难学生资助机制的通知(渝教发〔2019〕4号) | |||||||||||
| 重庆市教育委员会重庆市区财政局关于做好义务教育阶段非寄宿“四类”困难学生生活费补助工作的通知(渝教财发〔2019〕14号) | |||||||||||
| 52 | 困难群众补助—价格临时补贴 | — | — | — | — | — | — | — | — | 区民政局 | |
| 53 | 前一轮退耕还林森林抚育管护费 | 退耕农户。 | 100元/亩:20元/亩/年,连续补助5年。 | 《财政部 国家林草局关于修订《林业草原改革发展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 1次/年 | 每年12月底前 | 申报指南 | 补贴发放 | 政策咨询电话:023—48288370;举报电话:023—48291092 | 区规划自然资源局 | |
| 54 | 粮油规模种植主体单产提升补贴资金 | — | — | — | — | — | — | — | — | 区农业农村局 | |
| 备注:第29项“大豆玉米带状复合种植(现金直补)补助资金”、第30项“扩种油菜(现金直补)补助资金”以现金方式发放时通过“一卡通”平台发放。 | |||||||||||
2025年1-12月全区通过“一卡通”发放惠民惠农财政补贴资金14527.82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