万盛经开区民政局惠民惠农财政补贴政策清单(2025年)
日期:2025-1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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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2025-10-11
| 序号 | 补贴名称 | 补贴对象 | 补贴标准 | 补贴依据 | 补贴发放频次 | 补贴发放时间 | 申报指南 | 补贴发放 | 电话 | 主管部门 |
| 1 | 困难群众救助补助--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 | 享受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人员 | 2025年7月起,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提高到770年元/人.月,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提高到630元/人.月,实行差额救助 | 《关于印发重庆市最低生活保障条件认定办法(修订)的通知》(渝府办发〔2022〕128号)《关于印发重庆市万盛经济技术开发区最低生活保障条件认定实施细则的通知》(万盛经开发〔2023〕15号)《重庆市民政局 重庆市财政局关于提高城乡最低生活保障等社会救助保障标准的通知》(渝民发〔2024〕9号) | 每月一次 | 按月发放 | 申报指南 | 补贴发放 | 政策咨询: 023-48289283 投诉举报:12388(纪检监察) 023-48289289(业务主管部门) | 民政局 |
| 2 | 困难群众救助补助--特困人员救助供养保障金 | 享受特困救助供养人员 | 2025年7月起,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提高到1001元/人每月 | 《民政部关于印发《特困人员认定办法》的通知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健全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的实施意见 》(渝府发〔2016〕47号)《重庆市民政局关于转发民政部《特困人员认定办法》的通知》(渝民〔2021〕119号)《重庆市民政局 重庆市财政局关于提高城乡最低生活保障等社会救助保障标准的通知(渝民发〔2024〕9号) | 每月一次 | 按月发放 | 申报指南 | 补贴发放 | 政策咨询:023-48289283 投诉举报:12388(纪检监察) 023-48289289(业务主管部门) | 民政局 |
| 3 | 困难群众救助补助--临时救助金 | 因遭遇突发事件、意外伤害、重大疾病或其他特殊原因导致基本生活陷入困境,其他社会救助制度暂时无法覆盖,或者救助之后基本生活暂时仍有严重困难的家庭或个人。为确保救助更精准,根据家庭收入状况和自救能力,将救助对象分为四类: A类:特困人员(含城市三无人员、农村五保对象、事实无人抚养困境儿童)、孤儿; B类: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家庭;C类: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城乡低保标准2倍(含2倍)的低收入家庭或个人; D类:其他家庭或个人。 | (一)医疗困难临时救助。 申请时,1年内因家庭成员或个人身患重特大疾病或慢性病导致医疗支出过大,在获得各类赔偿补偿、保险支付、社会救助和社会帮扶后仍难以维持,导致基本生活出现严重困难,暂无自救能力的,分别按以下标准给予救助:1.重特大疾病救助。A类人员自付费用(指扣除各类赔偿补偿、保险支付、社会救助和社会帮扶后,家庭或个人承担的费用,下同)达到300元,超过部分给予90%的救助,封顶线50000元;B类家庭或个人自付费用达到3000元,超过部分给予40%的救助,封顶线40000元;C类家庭或个人自付费用达到20000元,超过部分给予30%的救助,封顶线30000元;D类家庭或个人自付费用达到50000元,超过部分给予20%的救助,封顶线20000元。2.长期维持基本医疗救助。除前款外,因身患重特大慢性疾病,需要长期维持院外治疗的,A、B类家庭或个人视其困难程度按城市低保标准给予患者本人不超过12个月的救助;C类家庭或个人视其困难程度按城市低保标准给予患者本人不超过6个月的救助。 (二)重特大灾(伤)害临时救助。 申请时,因家庭或个人遭受重特大灾害、重特大交通事故等意外事件,造成重大人身灾害伤害或重大财产损失,导致基本生活出现严重困难且难以为继,需特别救助的,A类人员视其困难程度按城市低保标准给予不超过36个月的救助;B类家庭或个人视其困难程度按城市低保标准给予不超过18个月的救助;C、D类家庭或个人视其困难程度按城市低保标准给予不超过6个月的救助。 (三)就学困难临时救助。 家庭成员或个人接受非义务教育,生活必需支出增加,超出家庭或个人承受能力,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且难以为继的,A、B类家庭成员或个人被全日制普通高校录取并就读的当年给予不低于5000元的临时救助,在读期间根据家庭困难程度酌情给予救助。就学困难临时救助要与重庆市民政惠民济困补充商业保险、福彩助学、教育、扶贫等各类专项救助、资助政策相结合,不能重复获得资助。上述救助确需超过救助封顶线才能解决基本生活困难的,由民政局报区管委会按相关程序审批,但救助额不得超过该类救助封顶线的3倍。 | 《重庆市万盛经开区管委会关于印发《万盛经开区临时救助办法》的通知》(万盛经开发〔2015〕57号)《万盛经开区民政局 万盛经开区财政局 万盛经开区民政局关于进一步加强临时救助通知》《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城乡临时救助制度的通知》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健全临时救助制度的通知》 | 从群众申请之日起,规定时间内办结 | 按月发放 | 申报指南 | 补贴发放 | 政策咨询:023-48289295 投诉举报:12388(纪检监察) 023-48289289(业务主管部门) | 民政局 |
| 4 | 经济困难高龄失能养老服务补贴资金 | 具有重庆市户籍的城乡低保对象、城市“三无”人员和农村五保对象中年满60周岁且生活不能自理的老年人,具体包括:肢体、智力、精神、视力四类一、二级重度残疾失能老年人和因病瘫痪卧床不起6个月以上的重病失能老年人;具有重庆市户籍的城乡低保对象、城市“三无”人员和农村五保对象中的年满80周岁的高龄老年人(不含前述失能老年人)。符合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政策条件的,按照就高不就低原则享受补贴。 | 经济困难的失能老年人和高龄老年人养老服务补贴标准均为每人每月200元。 | 关于转发市民政局 市残疾人联合会 市老龄工作委员会办公室 市财政局《重庆市经济困难的高龄失能老年人养老服务补贴实施办法》《重庆市贫困残疾人生活补贴实施办法》《重庆市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实施办法》的通知(万盛经开民发〔2015〕84号)重庆市民政局 重庆市残疾人联合会 重庆市老龄工作委员会办公室 重庆市财政局关于印发《重庆市经济困难的高龄失能老年人养老服务补贴实施办法》《重庆市贫困残疾人生活补贴实施办法》《重庆市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实施办法》的通知(渝民发〔2015〕71号) | 按月发放 | 中旬 | 申报指南 | 补贴发放 | 政策咨询:023-48289257 投诉举报:12388(纪检监察)023-48289289(业务主管部门) | 民政局 |
| 5 | 残疾人两项补贴--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资金 | 具有重庆市户籍,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第二代)的一级、二级残疾人。 | 一级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标准为每人每月100元,二级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标准每人每月90元。 | 关于转发市民政局 市残疾人联合会 市老龄工作委员会办公室 市财政局《重庆市经济困难的高龄失能老年人养老服务补贴实施办法》《重庆市贫困残疾人生活补贴实施办法》《重庆市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实施办法》的通知(万盛经开民发〔2015〕84号)关于进一步做好贫困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有关工作的通知(万盛经开民发〔2022〕11号)关于印发《重庆市经济困难的高龄失能老年人养老服务补贴实施办法》《重庆市贫困残疾人生活补贴实施办法》《重庆市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实施办法》的通知(渝民发〔2015〕71号) | 按月发放 | 中旬 | 申报指南 | 补贴发放 | 政策咨询:023-48289257 投诉举报:12388(纪检监察)023-48289289(业务主管部门) | 民政局 |
| 6 | 残疾人两项补贴--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资金 | 具有重庆市户籍的城乡低保对象中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第二代)的残疾人。 | 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标准每人每月90元。 | 按月发放 | 中旬 | 申报指南 | 补贴发放 | 政策咨询:023-48289257 投诉举报:12388(纪检监察) 023-48289289(业务主管部门) | 民政局 | |
| 7 | 困难群众救助补助资金--散居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补助 | 一、孤儿。具有我市常住户口、父母双亡或失踪,且年龄在18周岁以下的未成年人;已满18周岁、在中学或中等职业学校就读的孤儿。 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指具有重庆市户籍,且父母因下列情形无法履行监护抚养职责的未满18周岁未成年人;已满18周岁、在全日制中学或中等职业学校就读的学生参照执行。(一)父母双方均符合重残、重病、服刑在押、强制隔离戒毒、被执行其他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失联、被撤销监护资格情形之一; (二)父母一方被遣送(驱逐)出境,另一方符合重残、重病、服刑在押、强制隔离戒毒、被执行其他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失联、被撤销监护资格情形之一; (三)父母一方死亡或失踪,另一方符合重残、重病、服刑在押、强制隔离戒毒、被执行其他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失联、被撤销监护资格、被遣送(驱逐)出境情形之一。 | 散居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标准为每人每月1651元。 | 重庆市万盛经济技术开发区民政局转发重庆市民政局 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 重庆市人民检察院 重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重庆市教育委员会 重庆市公安局 重庆市司法局 重庆市财政局 重庆市医疗保障局 共青团重庆市委 重庆市妇女联合会 重庆市残疾人联合会《关于进一步加强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万盛经开民发〔2019〕66号)重庆市民政局关于切实做好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费(补贴)发放工作的补充通知(渝民〔2022〕202号)重庆市民政局 重庆市财政局 关于建立孤儿基本生活费发放制度的通知(渝民发〔2010〕184号)重庆市民政局等12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渝民发〔2019〕18号)重庆市民政局 重庆市公安局 重庆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做好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保障有关工作(渝民发〔2021〕5号)《重庆市民政局 重庆市财政局关于提高城乡最低生活保障等社会救助保障标准的通知》(渝民发〔2024〕9号) | 按月发放 | 中旬 | 申报指南 | 补贴发放 | 政策咨询:023-48289251 投诉举报:12388(纪检监察) 023-48289289(业务主管部门) | 民政局 |
| 8 | 困难群众慰问补助 | 城乡低保户、特困供养人员、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 | 城乡低保户、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春节、元旦补贴标准为25元/节日,其余节日补贴标准为20元/节日;特困供养人员春节、元旦补贴标准为50元/节日,其余节日补贴标准为20元/节日。 | 中共重庆市委办公厅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城乡困难群众节日送温暖长效机制的意见(渝委办发〔2010〕42号 ) | 元旦节、春节、五一节、端午节、中秋节、国庆节发放 | 节日当月中旬 | 此项补贴我区低保户、特困供养人员、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自动享受,无需申报。 | 补贴发放 | 政策咨询:023-48289283 投诉举报:12388(纪检监察) 023-48289289(业务主管部门) | 民政局 |
| 9 | 福彩圆梦·孤儿助学工程 | 已被认定为孤儿身份、年满18周岁后在普通全日制本科(专科)院校、高等职业学校等高等院校及中等职业学校就读的中专、大专、本科学生和硕士或博士研究生。 | 每人每学年1万元。 | 重庆市民政局 转发民政部《“福彩圆梦·孤儿助学工程”项目实施暂行办法》的通知(渝民〔2019〕71号) | 按市级文件规定时间进行发放 | 按市级文件规定时间进行发放 | 申报指南 | 补贴发放 | 政策咨询:023-48289283 投诉举报:12388(纪检监察) 023-48289289(业务主管部门) | 民政局 |
| 10 | 困难群众补助--价格临时补贴 | 城乡低保户、特困供养人员、低保边缘户。 | 每人每次补贴标准区间为19-131元。 | 重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启动2023年1月全市社会救助和社会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联动机制的通知(渝发改价调〔2023〕197号) | 随物价水平上涨而调节发放,以市级文件规定为准 | 按市级文件规定时间进行发放 | 此项补贴我区低保、特困供养人员、低保边缘户自动享受,无需申报。 | 补贴发放 | 政策咨询:023-48289283 投诉举报:12388(纪检监察) 023-48289289(业务主管部门) | 民政局 |
| 11 | 电费补贴 | 城乡低保户、特困供养人员。 | 城乡“低保户”、“特困供养人员”家庭每月每户减免电量电费按电量10度和我市居民用电第一档电价标准即每度0.52元折算。 | 《重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进一步优化城乡困难家庭电量减免方式有关事项的通知》(渝发改价格〔2020〕1200号) | 每月一次 | 按月减免 | 免申即享 | 免申即享 | 政策咨询:023-48289283 投诉举报:12388(纪检监察) 023-48289289(业务主管部门) | 民政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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