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万盛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行政规范性文件
重庆市万盛经开区管委会关于
印发《万盛经开区临时救助办法》的通知
万盛经开发〔2015〕57号
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管委会各部门,经开区开发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和有关国有企业,驻经开区有关单位:
《万盛经开区临时救助办法》已经管委会第103次主任办公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万盛经开区管委会
2015年12月21日
万盛经开区临时救助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落实《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令第649号)、国务院《关于全面建立临时救助制度的通知》(国发〔2014〕47号)和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健全临时救助制度的通知》(渝府发〔2015〕16号)文件精神,发挥社会救助托底线、救急难功能,解决城乡困难群众突发性、紧迫性、临时性生活困难,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临时救助是指国家对遭遇突发事件、意外伤害、重大疾病或其他特殊原因导致基本生活陷入困境,其他社会救助制度暂时无法覆盖,或者救助之后基本生活暂时仍有严重困难的家庭或个人给予应急性、过渡性的救助,以解决困难群众突发性、紧迫性、临时性基本生活困难问题。
第三条 临时救助制度原则:
(一)坚持应救尽救,确保有困难的群众都能求助有门,并按规定得到及时救助;
(二)坚持适度救助,着眼于解决基本生活困难、摆脱临时困境,既要尽力而为,又要量力而行;
(三)坚持公开公正,做到政策公开、过程透明、结果公正;
(四)坚持制度衔接,加强各项救助、保障制度的衔接配合,形成整体合力;
(五)坚持资源统筹,政府救助、社会帮扶、家庭自救有机结合。
第四条 区管委会确定临时救助具体事项和标准,临时救助标准根据社会经济发展适时调整,向社会公布,并报市人民政府备案。
第二章 救助对象和范围
第五条 临时救助对象包括家庭和个人:
(一)家庭对象。因火灾、交通事故等意外事件,造成重大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在获得各种赔偿、保险、救助等资金后,个人负担仍然较重,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难以维持的家庭;因家庭成员突发重大疾病,医疗费用负担过重,在获得各种保险、救助后,个人负担仍然较重,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难以维持的家庭;因家庭成员身患疾病,维持基本医疗、接受非义务教育等生活必需支出突然增加超出家庭承受能力,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难以维持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遭遇其他特殊困难的家庭。
(二)个人对象。因遭遇火灾、交通事故、突发重大疾病或其他特殊困难,其法定赡养、抚养或扶养人因不可抗拒因素无法履行赡养、抚养或扶养义务,暂时无法得到家庭支持,导致基本生活陷入困境的个人。
第六条 因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社会安全等突发事件需要开展紧急转移安置和基本生活救助,按照有关规定执行;属于疾病应急救助范围的,按照市政府办公厅《关于重庆市疾病应急救助的实施意见》(渝府办发〔2014〕50号)规定执行。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纳入临时救助范围:
(一)拒绝管理机关调查、隐瞒或者不提供家庭真实收入、出具虚假证明的;
(二)法定赡养、抚养或扶养人无正当理由不履行法定赡养、抚养或扶养义务的;
(三)家庭收入水平、家庭财产状况足以应对所遭遇的困难,具备自救能力的;
(四)不符合临时救助条件的其他情形。
第三章 救助标准
第八条 实施临时救助,要着眼于解决救助对象基本生活困难、摆脱临时困境、保障基本生活权益,充分考虑各种赔偿补偿、保险支付、社会救助和社会帮扶等因素,合理确定救助标准。原则上同一家庭(个人)以同一事由一年内只能享受一次临时救助。
第九条 临时救助标准,根据救助家庭和个人造成困难的原因及家庭困难程度可分别申请不超过10000元和6000元的救助。
第十条 对遭遇突发事件、意外伤害、重大疾病或其他特殊原因导致基本生活陷入困境,家庭生活特别困难,需超过以上救助范围和标准的,报区管委会批准后实施救助,并根据实际困难情况,再向市级社会救助基金会申请救助。
第四章 救助程序和方式
第十一条 救助程序
(一)申请受理。
1.依申请受理。凡认为符合救助条件的城乡居民家庭或个人均可以向所在地镇街提出临时救助申请;受申请人委托,村(居)委会或其他单位、个人可以代为提出临时救助申请。
申请人具有本地户籍的,由户籍所在地镇街受理。申请人属非本地户籍人员,持有当地居住证或未持有当地居住证、但在当地实际居住的,由当地镇街受理。符合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条件的,当地镇街应当协助其向区救助管理站申请救助;申请人不能以同一事由在户籍所在地和居住地同时提出临时救助申请。
申请临时救助,申请人应提供以下材料:
(1)临时救助申请书;
(2)居民身份证、户口簿(申请人属非本地户籍人员应提交当地居住证或实际居住的相关证明材料);
(3)家庭(个人)经济状况核查授权书;
(4)家庭(个人)遭遇火灾、交通事故、重大疾病,以及非义务教育等必需支出突然增加等基本生活困难相关证明材料;
(5)其它相关证明材料。
镇街社会救助服务窗口应当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材料齐备的,予以当即受理并登记。材料不齐备的,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人补齐所有规定材料。因情况紧急无法在申请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的,镇街可先行受理。无正当理由,镇街不得拒绝受理。
2.主动发现受理。镇街、村(居)委会要及时发现并核实辖区居民遭遇突发事件、意外事故、罹患重病等特殊情况,帮助有困难的家庭或个人提出救助申请。镇街或区民政局在发现或接到有关部门、社会组织、公民个人报告救助线索后,应主动核查情况,对于其中符合临时救助条件的,应协助其申请救助并受理。
(二)审核审批。
1.调查。镇街受理申请后,应当在村(居)委会协助下,组织调查人员(每组调查人员不得少于2人)通过信息核查、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信函索证等方式,对申请人家庭经济状况、人口状况、遭遇困难类型和程度等逐一调查核实,详细核查申请材料以及各项声明事项的真实性和完整性,参加调查人员应在调查结束后,形成调查核实材料并签字,同时应将调查核实材料送申请人签注意见。如有需要,镇街可视情况组织对申请人申报情况和调查结果的真实性进行民主评议。
2.审核。镇街应成立由镇街主要负责人为组长,分管负责人及相关科室负责人、经办人员、参与调查人员、纪检监察人员、辖区人大代表或政协委员、申请人所在村(居)委会负责人、驻村干部等组成的临时救助评审小组(不少于5人)。调查核实结束后,临时救助评审小组应组织召开评审会议,对申请人申报情况和调查核实情况进行全面评审,集体研究形成评审意见,由参加评审的评审小组成员签字确认。镇街根据评审意见作出审核决定。
3.公示。镇街将拟审核给予和不给予救助的家庭或个人的相关信息在申请人居住地的村(居)委会张榜公示,公示内容包括申请人申报情况、调查核实情况和审核结果等,公示期不少于5天。公示有异议的,应再次核查。公示无异议的,镇街将有关申请审核材料报区民政局审批。
4.审批。区民政局要全面审查镇街报送的调查材料和审核意见,对需重点调查或有疑问、有举报的,应会同镇街和村(居)委会进行调查复核。经区民政局集体研究作出决定的,符合临时救助条件的及时予以批准,不符合条件的不予批准并书面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第十二条 特殊情形
(一)委托审批。一次性救助金额1000元(含1000元)以下的,区民政局委托镇街审批,报区民政局备案。
(二)紧急程序。对于情况紧急、需立即采取措施以防止造成无法挽回的损失或无法改变的严重后果的,镇街应先行救助。紧急情况解除后再按规定及时补齐审核审批手续。
(三)协助调查。对申请临时救助且户籍所在地与居住地不一致的居民,户籍所在地或居住地镇街、村(居)委会应配合做好有关调查审核工作。
第十三条 救助方式
临时救助实行分级负责,救助金额在1000元(含1000元)以内的,由镇街自行承担;救助金额在1000元以上的,区级财政和镇街按7:3的比例分别承担。
(一)发放救助金。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将临时救助金直接支付到救助对象个人账户,确保救助金足额、及时发放到位。必要时,可直接发放现金。
(二)发放实物。根据临时救助标准和救助对象基本生活需要,也可采取发放衣物、食品、饮用水,提供临时住所等方式予以救助。符合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条件的,由区救助站按有关规定提供临时食宿、急病救治、协助返回等救助。
(三)提供转介服务。对给予临时救助金、实物救助后,仍不能解决临时救助对象困难的,可分情况提供转介服务。对符合最低生活保障或医疗、教育、住房、就业等专项救助条件的,协助其申请;对需要公益慈善组织、社会工作服务机构等通过慈善项目、发动社会募捐、提供专业服务、志愿服务等形式给予帮扶的,及时转介提供帮扶。
第五章 救助资金筹集和管理
第十四条 建立临时救助基金,资金来源为:
(一)区财政按全区总人口5元/人•年的标准,镇街按辖区总人口3元/人•年的标准安排预算资金。
(二)市级补助资金。
(三)社会捐赠和募集资金。
(四)福彩公益金的10%。
(五)最低生活保障结余资金。
(六)其他可用于临时救助的资金。
第十五条 临时救助基金的管理。临时救助基金实行专户储存,专账管理,专款专用。区财政局在财政社保专户下设立临时救助基金专户,用于办理临时救助资金的汇集、核拨、支付等业务,确保临时救助资金专款专用,专账核算,当年结余资金转入下年度使用。区民政局、各镇街要设立临时救助基金专账,建立临时救助明细台账。
第六章 组织实施
第十六条 临时救助在经开区管委会领导下,由相关职能部门负责组织实施。
(一)民政部门是临时救助工作的业务主管部门,负责制订工作计划、审批临时救助对象和临时救助资金,统筹协调相关部门,规范管理临时救助工作。
(二)财政部门负责临时救助资金的筹集、及时足额拨付和监督检查,落实必要的工作经费,确保工作正常运转。
(三)审计、监察部门负责对临时救助资金的审计监督。
(四)各镇街负责本辖区临时救助政策宣传、受理、审核及临时救助金发放等。
第七章 监督管理
第十七条 区督查部门要将临时救助制度落实情况作为督查督办的重点内容,定期检查、公开,广泛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八条 对出具虚假证明材料骗取救助的单位和个人,按照有关规定予以严肃处理,并在社会信用体系中予以记录。
第十九条 对临时救助管理不力、责任不落实、处置不及时、造成严重后果的镇街和部门负责人,以及在临时救助审核审批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失职渎职的人员,按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原《重庆市万盛经开区管委会关于印发〈重庆市万盛经开区城乡困难群众临时救助办法〉的通知》(万盛经开发〔2012〕47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