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政府网 | 重庆市人民政府网 | 注册

您当前的位置:首页 >政府信息公开 >法定主动公开内容 >履职依据 >其他文件

[ 索引号 ] 115001107935016992/2025-00001 [ 发文字号 ] 金桥府发〔2025〕2号
[ 主题分类 ] 安全生产监管 [ 体裁分类 ] 其他公文
[ 发布机构 ] 万盛金桥镇
[ 成文日期 ] 2025-02-05 [ 发布日期 ] 2025-02-13

重庆市万盛经开区金桥镇人民政府关于印发《2025年度安全生产监督检查计划》的通知

日期:2025-02-13
语音播报
语音合成中,请耐心等待...
进入播报模式
语音播报
退出播报模式
日期:2025-02-13

各村(社区),机关各科室:

为进一步提高安全生产与自然灾害防治监督检查的科学性、规范性、实效性,切实增强监管检查效能。经镇政府同意,现将《金桥镇2025年度安全生产监督检查计划》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重庆市万盛经开区金桥镇人民政府

2025年2月5日      

(此件公开发布)

金桥镇2025年度安全生产监督检查计划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工作方针,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重庆市安全生产条例》等法律法规以及《重庆市安全生产年度监督检查计划编制实施细则》(渝安委〔20183号)规定要求,进一步规范安全生产执法,强化行政执法责任,实现严格执法、公正执法、文明执法,加强事故预防,不断提升安全生产行政执法能力,推动全区安全生产形势持续好转。

二、工作目标

通过安全生产监督检查计划的落实,严格按照“检查诊断、行政处罚、整改复查”执法检查“三部曲”的程序要求,按计划组织实施监督检查工作,切实增强监督检查的科学性、规范性、实效性,促进安全生产逐步走向法治轨道。

三、主要任务

组织开展安全生产与自然灾害防治日常监督检查,联合开展各项安全生产与自然灾害防治专项整治和检查,严厉打击非法违法的生产、经营、建设行为,开展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诚信机制建设,推进和督促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开展事故隐患

排查治理工作,推进应急救援体系建设,广泛开展安全生产与自然灾害防治法治宣传教育培训工作。

四、检查人员数量和检查工作日测算

(一)检查人员数量。

金桥镇人民政府现有从事安全工作的人员28,其中:镇党政主要领导2名,分管领导5名,各部门负责人和工作人员21名组成,对镇辖区安全监管对象开展监督检查工

(二)监督检查工作日测算。

2025年总天数为366天,法定工作日天数是248

1总法定工作日(6944

总法定工作日=国家法定工作日×执法人员数量=248日/人×28=6944

2行政执法检查工作日:1344天。

3非检查工作日估算(5280

其中:包括学习、培训、考核、会议、日常工作事务4440日);病假、事假共计(280日);法定年休假、探亲假、婚(丧)假共计(280日);参加各种活动共计(280日)。

4其他安全检查工作日(320日)。

其中:开展安全综合监管60日);生产安全与自然灾害事故调查和处理(10日);安全生产举报查处(10日);参与有关部门和上级执法机关组织的安全生产专项行动(120日);开展机动执法(60日);上级安全监管机关安排的工作(60日)。

五、监督检查工作要求

(一)安全监管人员实施监督检查任务时,必须廉洁自律、忠于职守,坚持原则,秉公执法,实行主办监管人员负责制。

(二)进行监督检查时,检查人员必须是两人或两人以上,明确检查内容或检查场所,依法严厉查处各种安全违法行为,认真做好记录,并将检查结果告知被检查对象,由被检查对象现场负责人签字确认。

(三)在现场监督检查时,对发现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和安全隐患,应督促被检查对象立即予以纠正或下达责令整改指令书,并对整改的情况进行复查。

(四)现场监督检查中,如涉及多个检查主体的安全隐患,应主动与相关部门联系,密切配合,协调行动,发挥各个执法部门的整体合力,确保重大安全隐患能够得到及时消除或落实整改责任。

(五)元旦、春节、五一、国庆等节日前以及上级统一部署的安全大检查,由各相关科室根据监督检查工作计划表(见附件1)自行组织安排。涉及其它行业、领域的,由相关职能部门按上级监督检查要求,自行编制监督检查计划。

六、安全监督检查程序要求

(一)所有监管检查均建立原始工作台账,并做好相关数据统计,所有检查填写检查记录、作出检查结论。

(二)对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小,能够立即整改排除的一般事故隐患,应立即排除。

(三)对整改难度较大的重大安全隐患,使用《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责令限期整改,整改到期组织复查验收,形成闭环管理。

(四)对不能保证安全生产的重大安全隐患,责令暂时停产停业或者停止使用相关设施、设备。

(五)非法违法生产经营行为一律联合执法予以关闭。对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依法作出的停产停业、停止使用相关设施或者设备的决定时,一律报请上级部门依法处罚,通知有关单位停止供水供电等措施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返回主站

部门街镇

政务新媒体

  • 万盛经开区管委会

  • 万盛生态环境

智能问答

返回顶部

收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