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万盛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行政规范性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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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万盛经开区管委会

关于发布陆生野生动物禁猎区和禁猎期的通告

万盛经开发〔2021〕3号

 

为切实保护我区陆生野生动物资源,促进生态文明建设,使陆生野生动物得以生息繁衍,维护区域生态安全和生态平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全面禁止非法交易、食用野生动物的决定》(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334号)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区陆生野生动物资源状况及栖息繁衍规律,决定在全区划定禁猎区和规定禁猎期,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禁猎区:万盛经开区行政区域范围内均为禁猎区。

二、禁猎期:长期。

三、禁猎保护对象:列入国家重点保护的陆生野生动物、重庆市重点保护的陆生野生动物,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

四、禁猎工具、方法:禁止使用毒药、爆炸物、电击或者电子诱捕装置以及猎套、猎夹、地枪、排铳等工具进行猎捕,禁止使用夜间照明行猎、歼灭性围猎、捣毁巢穴、火攻、烟熏、网捕、犬捕等方法进行猎捕,但因科学研究确需网捕、电子诱捕的除外。

禁止非法出售、收购、利用、加工、转让、运输、邮寄和携带陆生野生动物或其产品。

五、全面禁止食用《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和其他有关法律已明确禁止食用的野生动物。全面禁止食用本市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国务院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公布的“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以及其他陆生野生动物,包括人工繁育、人工饲养的陆生野生动物。

六、区农林局、区市场监管局、区公安分局、区交通局等部门要各司其职,加强对出售、收购、运输、携带野生动物及其产品行为的监督管理,防止非法猎捕的野生动物流入养殖场、集贸市场、餐饮等经营场所,坚决革除滥食野生动物的陋习;各学校、新闻媒体应当加强对野生动物资源保护宣传,提高公众的保护意识。

七、法律责任:在相关自然保护区域、禁猎区、禁猎期猎捕国家重点或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未取得特许猎捕证、未按照特许猎捕证规定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猎捕国家重点或非国家保护野生动物的行为,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进行严厉查处。

非法出售、收购、利用、加工、转让、运输、邮寄和携带陆生野生动物或其产品的行为,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进行严肃查处。

八、因居民生命财产安全保障、科学研究、疫病防控、航空安全保障等特殊情形需要,应依法申请办理猎捕手续。

九、公民有保护陆生野生动物资源的义务。发现病弱、受伤、饥饿、受困、迷途的陆生野生动物,应向当地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对发现非法猎捕陆生野生动物、侵占或破坏陆生野生动物生息繁衍场所及其生存环境的违法行为,有权检举和控告。区举报电话:023—48288951。

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万盛经开区管委会
2021年1月29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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