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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发布陆生野生动物禁猎区和禁猎期的通告》的政策解读

日期:2021-02-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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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发布陆生野生动物禁猎区和禁猎期的通告》的政策解读

一、文件出台背景

新冠肺炎疫情暴发后,为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2020年2月24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全面禁止非法野生动物交易、革除滥食野生动物陋习、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为认真贯彻落实全国人大《决定》精神,我局牵头草拟了《关于陆生野生动物禁猎区和禁猎期的通告(送审稿)》(以下简称《通告(送审稿)》),重新对相关规定进行了明确。

我局已于2020年10月29日将《通告(送审稿)》全文在政府门户网站公开征求意见,并根据征求到的意见进行了修改完善。我局还于2020年11月25日将《通告(送审稿)》报党工委政法办进行合法性审查,党工委政法办审查后出具了《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意见》,认为《通告(送审稿)》制定程序合法,符合规范性文件规定。会前,我局再次征求了党工委政法办、公安分局、交通局、市场监管局等单位意见,党工委政法办建议按照《重庆市万盛经开区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万盛经开发〔2020〕12号)规定,经区管委会办公室完备性审核后,提请管委会主任办公会审议。

二、规定禁猎区和禁猎期的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2018年10月26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等十五部法律的决定》第三次修正)第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对不具备划定相关自然保护区域条件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采取划定禁猎(渔)区、规定禁猎(渔)期等其他形式予以保护。 

2、《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 2011年01月08日根据《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正)第八条第一款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社会各方面力量,采取生物技术措施和工程技术措施,维护和改善野生动物生存环境.保护和发展野生动物资源。

3、《重庆市野生动物保护规定》(2019年9月26日经重庆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自2019年12月1日起施行)第四条: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制定野生动物及其栖息地相关保护规划和措施,并将野生动物保护经费纳税入同级财政预算。

4、《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全面禁止非法交易、食用野生动物的决定》 (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 334 号) (2020年3月9日市第五届人民政府第8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第六条: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在陆生野生动物重要栖息地划定禁猎区、规定禁猎期。

三、执行范围和有关期限

禁猎区:万盛经开区行政区域范围内均为禁猎区。

禁猎期:长期。

禁猎保护对象:列入国家重点保护的陆生野生动物、重庆市重点保护的陆生野生动物,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

四、核心或重要内容解读

规定禁猎区和禁猎期是认定非法狩猎罪的法定要件之一,是陆生野生动物保护执法工作的实际需要。

《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二款,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四十五条:违反本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在相关自然保护区域、禁猎(渔)区、禁猎(渔)期猎捕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未取得特许猎捕证、未按照特许猎捕证规定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猎捕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海洋执法部门或者有关保护区域管理机构按照职责分工没收猎获物、猎捕工具和违法所得,吊销特许猎捕证,并处猎获物价值二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没有猎获物的,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六条:违反本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在相关自然保护区域、禁猎(渔)区、禁猎(渔)期猎捕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未取得狩猎证、未按照狩猎证规定猎捕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猎捕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或者有关保护区域管理机构按照职责分工没收猎获物、猎捕工具和违法所得,吊销狩猎证,并处猎获物价值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猎获物的,并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违反本法第二十三条第二款规定,未取得持枪证持枪猎捕野生动物,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0]37号)第六条,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工具、方法狩猎,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非法狩猎情节严重:

(一)非法狩猎野生动物20只以上的;

(二)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或者禁猎期使用禁用工具、方法狩猎的;

(三)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国家林业局、公安部关于森林和陆生野生动物刑事案件管辖及立案标准》第二条第十款  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狩猎,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一)法狩猎陆生野生动物20只以上的;

(二)在禁猎区或者禁猎期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狩猎的;

(三)具有其他严重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的。

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狩猎,非法狩猎陆生野生动物50只以上的,为重大案件;非法狩猎陆生野生动物100只以上或者具有其他恶劣情节的,为特别重大案件。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0]37号]第六条规定: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狩猎,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非法狩猎“情节严重”:1、非法狩猎野生动物二十只以上的;2、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或者禁猎期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狩猎的;3、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五、新旧文件对比

我区在2019年4月24日发布的《万盛经开区管委会关

于发布陆生野生动物禁猎区和禁猎期的通告》,已不符合当前野生动物保护工作的要求,已于今年6月废止。与原《通告》对比,本次《通告(送审稿)》主要是增加了第五条: 全面禁止食用《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和其他有关法律已明确禁止食用的野生动物。全面禁止食用本市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国务院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公布的“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以及其他陆生野生动物,包括人工繁育、人工饲养的陆生野生动物。

六、文件要求的实施时间

《通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链接地址:重庆市万盛经开区管委会关于发布陆生野生动物禁猎区和禁猎期的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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