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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11500110588903728C/2026-00006 [ 发文字号 ]万盛经开发〔2025〕16号 [ 发布机构 ]万盛经济技术开发区 [ 主题分类 ]其他 [ 成文日期 ]2026-12-30 [ 发布日期 ]2026-01-13 [ 体裁分类 ]其他 [ 有效性 ]

重庆市万盛经开区管委会2026年森林防火命令

日期:2026-01-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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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切实做好2026年全区森林防灭火工作,有效预防和扑救森林火灾,确保国家森林资源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森林草原火条例》和《重庆市森林防火条例》有关规定,特发布森林防火命令如下:

一、2026年全区森林防火期为11日至1010日,其中11日至510日为春季森林高火险期,710日至1010日为夏秋季森林高火险期。

二、万盛经开区管理范围内所有林地和距林缘100米内,均为森林防火区。

三、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加强对森林防火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政府负总责的森林防火责任制度,加强森林防火基础设施、森林防火指挥体系和森林防火队伍建设,做好森林防火宣传教育和预防扑救工作,及时处置森林火灾。

四、森林、林木、林地的经营单位和个人应当建立森林防火责任制,划定森林防火责任区,确定森林防火责任人,并配备森林防火设施和设备,落实兼职或者专职护林员负责巡护森林,管理野外用火,及时报告火情,协助有关机关调查森林火灾案件。对未履行森林防火责任的,责令改正,对单位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1000元以上1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对单位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五、森林防火区内的有关单位或个人,应当积极配合,不得阻挠、妨碍检查活动。对拒绝接受森林防火检查或者接到森林火灾隐患整改通知书逾期不消除火灾隐患的责令改正对单位处1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3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六、森林防火期内,禁止一切野外用火行为,因特殊情况确需生产用火或者工程用火的,应向区林业局申请。未经批准擅自在森林防火区内野外用火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对单位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3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七、森林防火期内,森林、林木、林地的经营单位,应当设置森林防火警示宣传标志,严格落实扫描防火二维码进出林区,并对进入其经营范围的人员进行森林防火安全宣传。进入森林防火区的各种机动车辆应当按照规定安装防灭火装置,配备灭火器材。违反规定的,责令改正,对单位处5000元以上2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3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八、对违反森林防火规定,按照《森林草原火条例》和《重庆市森林防火条例》有关规定依法予以处理;情节严重的,由区林业局或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罚;引发森林火灾,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九、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都应遵守森林防灭火规定,具有防止、报告和扑救森林火灾的义务。一旦发现森林火灾,按照以人为本,科学扑救”的原则立即组织先期处置,并及时向当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森林防灭火指挥部报告。接到火警报告后,所在镇街应立即启动森林火灾应急预案,科学组织扑救,将损失降到最低限度。区森林防灭火指挥部24小时值班电话:48271138,森林火警报警电话:119

万盛经开区管委会

20251230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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