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万盛经开区管委会办公室转发重庆市灵活就业人员参加住房公积金制度试点管理办法的通知
万盛经开办发〔2022〕63号
重庆市万盛经开区管委会办公室
转发重庆市灵活就业人员参加住房公积金制度
试点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管委会各部门,区属国有重点企业,驻经开区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扩大住房公积金制度受益群体,将灵活就业人员群众纳入住房公积金制度保障范围,支持灵活就业人员通过租购并举方式解决基本居住问题。重庆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印发了《重庆市灵活就业人员参加住房公积金制度试点管理办法》(渝公积金委发〔2021〕2号),经管委会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广泛宣传,抓好贯彻执行。
万盛经开区管委会办公室
2022年10月27日
(此件公开发布)
重庆市灵活就业人员参加住房公积金制度
试点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扩大住房公积金制度受益群体,将灵活就业人员群体纳入住房公积金制度保障范围,支持灵活就业人员通过租购并举方式解决基本居住问题,助推我市新型城镇化和成渝地区双城经济圈建设,根据国家关于改革完善住房公积金制度相关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重庆市行政区域内灵活就业人员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提取、使用、管理和监督。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灵活就业人员是指年满16周岁未达法定退休年龄,以个体经营、非全日制、新业态等方式灵活就业的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第四条 灵活就业人员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资金由本人承担,属于缴存人个人所有,用于缴存人购买、租赁自住住房,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作他用。
第五条 灵活就业人员住房公积金的管理实行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决策、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运作、银行专户存储、财政监督的原则。
第六条 灵活就业人员住房公积金存、贷利率参照单位在职职工执行。
第七条 重庆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会同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重庆市财政局、中国人民银行重庆营管部等部门,按相关规定制定重庆市灵活就业人员参加住房公积金制度相关政策,并监督执行。
第八条 重庆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根据本办法规定,负责重庆市行政区域内灵活就业人员住房公积金的管理运作。
第九条重庆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确定受委托办理灵活就业人员住房公积金金融业务的商业银行(以下简称受委托银行);重庆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委托受委托银行办理灵活就业人员住房公积金相关金融业务,并与受委托银行签订委托合同。
第二章 缴存
第十条重庆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在受委托银行设立灵活就业人员住房公积金专户。
自愿缴存住房公积金的灵活就业人员(以下简称灵活就业缴存人),应当向重庆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设立住房公积金账户。每个缴存人只能设立一个住房公积金账户。
重庆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建立灵活就业缴存人住房公积金明细账,记载灵活就业缴存人个人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提取、贷款等情况。
第十一条灵活就业缴存人可结合自身实际,自主选择住房公积金缴存使用产品,按产品约定的缴存方式、缴存时长、缴存金额等标准缴存住房公积金。重庆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根据灵活就业缴存人使用行为及需求分析,适时调整缴存使用产品。
第十二条灵活就业缴存人应与重庆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签订缴存使用协议,以协议条款方式约定双方权利、义务及违约责任等。在履约过程中,灵活就业缴存人可根据自身需求变化,在不违反协议义务和履约责任的前提下,自主申请协议的变更或解除。
第十三条根据灵活就业缴存人的缴存资金预期收益、日均存储余额、缴存方式、缴存时长等因素综合评价其缴存贡献度。缴存贡献度作为灵活就业缴存人获得住房公积金贷款、优先租赁住房等权益的评价依据。
第十四条灵活就业缴存人成为单位在职职工的,其住房公积金账户应转移至单位账户下,按照单位在职职工缴存政策继续缴存,原缴存贡献度随之转移;单位在职职工成为灵活就业人员的,其住房公积金账户应从单位账户转出,可按本办法规定自主申请缴存住房公积金,原缴存贡献度随之转移。
第十五条 异地单位在职职工转入本地,申请作为灵活就业人员继续缴存的,应符合本办法关于灵活就业人员的规定,参照本地单位在职职工转为灵活就业人员政策执行;异地灵活就业缴存人转入本地单位,申请作为在职职工继续缴存的,参照本地灵活就业人员转为单位在职职工政策执行;灵活就业缴存人申请转入异地继续缴存,符合转移条件的,转移方式参照单位在职职工执行。
第十六条 灵活就业缴存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自存入住房公积金账户之日起,参照国家规定的在职职工住房公积金利率计息。
第三章 提取和使用
第十七条灵活就业缴存人在获得住房公积金贷款前,可灵活提取个人账户内的存储余额,也可自愿申请退出;在获得住房公积金贷款后,可申请提取个人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用于支付购房支出。
灵活就业缴存人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灵活就业缴存人的继承人、受遗赠人可以提取其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无继承人也无受遗赠人的,灵活就业缴存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纳入住房公积金的增值收益。
第十八条灵活就业缴存人购买本市自住住房时,可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灵活就业缴存人配偶符合贷款条件的,可以申请参贷,贷款额度根据各自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分别核算、合并发放。借款人应与受委托银行签订借款合同。
第十九条灵活就业缴存人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时,须同时满足下列条件:
(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所购住房为家庭首套自住住房;
(三)满足缴存使用协议约定的缴存义务且达到贷款条件;
(四)个人信用良好。
第二十条 灵活就业缴存人贷款金额根据缴存使用协议约定,结合住房公积金缴存方式、缴存金额、缴存时长、个人信用状况等因素综合核定。最高贷款额度根据我市住房政策、资金流动性状况、市场房价水平等因素动态调整并及时发布。
第二十一条 灵活就业缴存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期限、还款方式等参照单位在职职工执行。
第二十二条灵活就业缴存人获得住房公积金贷款后,可继续缴存住房公积金,缴存资金可用于偿还购房贷款本息。
第二十三条 灵活就业缴存人成为单位在职职工的,其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按单位在职职工贷款政策执行。
第二十四条灵活就业缴存人违反借款合同约定的,重庆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与受委托银行将按借款合同约定追究灵活就业缴存人违约责任;认定存在失信行为的,按我市相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四章 支持政策
第二十五条灵活就业缴存人按缴存使用协议约定履行缴存义务,缴存期满未贷款申请退出且符合相关规定的,自缴存期满之日起,根据其缴存时长、缴存金额,给予每年账户缴存资金1%以内的缴存补贴,具体补贴标准按缴存使用协议约定执行。重庆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可根据实际情况,在规定范围内适时调整缴存补贴标准。
第二十六条灵活就业缴存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在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时依法扣除。
第二十七条 灵活就业人员符合我市人才政策规定、享受货币补贴的,可自主申请将财政补贴资金用于缴纳住房公积金,并享有灵活就业人员住房公积金相关支持政策。
第二十八条 达到一定缴存贡献度的灵活就业缴存人,在同等条件下可优先承租住房公积金支持的租赁住房。
第二十九条符合条件的灵活就业缴存人,可获得按月提取支付房屋租金等便利服务。
第五章 资金管理
第三十条灵活就业缴存人缴存的资金应当存入重庆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在受委托银行设立的住房公积金专户。
第三十一条灵活就业缴存人缴存的资金实行专户管理、独立核算。在资金出现缺口时,经重庆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批准,可采取开展贷款资产证券化等方式,补充资金流动性。
第三十二条 重庆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在保证灵活就业人员住房公积金提取和贷款的前提下,经重庆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批准,可以将灵活就业人员住房公积金用于购买国债。
第三十三条 灵活就业人员住房公积金缴存补贴和流动性管理成本纳入住房公积金当年业务支出。
第三十四条 灵活就业人员住房公积金的增值收益应当存入重庆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在受委托银行开立的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专户,增值收益的分配参照《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监 督
第三十五条 财政部门应当加强对我市灵活就业人员住房公积金缴存、提取和使用情况的监督,并向重庆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通报。
第三十六条重庆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依法接受审计部门的审计监督。
第三十七条重庆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督促受委托银行及时办理委托合同约定的灵活就业人员住房公积金相关金融业务,受委托银行应当予以配合。
第三十八条灵活就业缴存人有权查询本人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提取和使用情况,重庆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受委托银行不得拒绝。
灵活就业缴存人对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有异议的,可以申请受委托银行复核;对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申请重庆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重新复核。
灵活就业缴存人有权揭发、检举、控告挪用住房公积金的行为。
第七章 其他
第三十九条本办法由重庆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组织实施,具体实施细则由重庆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制定,并根据实际情况适时调整。
第四十条本办法与国家关于住房公积金制度改革相关要求不一致的,应及时进行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