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万盛经开区管委会办公室关于印发万盛经开区辐射事故应急预案的通知
万盛经开办发〔2022〕52号
重庆市万盛经开区管委会办公室
关于印发万盛经开区辐射事故应急预案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管委会各部门,区属国有重点企业,驻经开区有关单位:
《万盛经开区辐射事故应急预案》已经管委会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万盛经开区管委会办公室
2022年7月20日
(此件公开发布)
万盛经开区辐射事故应急预案
科学有序高效应对辐射事故,最大程度控制、减轻或消除辐射事故造成的影响,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生态环境安全。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核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条例》《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管理条例》《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管理办法》《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管理规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生态环境部(国家核安全局)辐射事故应急预案》《电离辐射防护与辐射源安全基本标准》《重庆市环境保护条例》《重庆市安全生产条例》《重庆市突发事件应对条例》《重庆市辐射污染防治办法》《重庆市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管理办法》《重庆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重庆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重庆市辐射事故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及有关制度规定,制定本预案。
本预案坚持“以人为本、预防为主,统一领导、分级响应,属地为主、协调联动,高效预警、快速反应,统筹资源、科学处置”的工作原则。
本预案适用于万盛经开区区域内发生辐射事故的应对工作。本预案中辐射事故主要指下列设施或活动的放射源丢失、被盗、失控,或者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人员受到意外的异常照射,或者造成环境放射性污染的事件。
(1)核技术利用;
(2)放射性物品运输;
(3)放射性废物的处理、贮存和处置;
(4)铀(钍)矿开发利用;
(5)国内外航天器在我区区域内坠落;
(6)各种重大自然灾害引发的次生辐射事故。
可能对我区环境造成辐射影响的境内外核试验、核事故及辐射事故,参考本预案执行。
根据辐射事故的性质、严重程度、可控性和影响范围等因素,从重到轻将辐射事故分为特别重大辐射事故、重大辐射事故、较大辐射事故和一般辐射事故4个等级。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特别重大辐射事故:
(1)Ⅰ、Ⅱ类放射源丢失、被盗、失控并造成环境辐射污染后果;
(2)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3人以上(含3人)急性死亡;
(3)放射性物质泄漏,造成大范围严重环境辐射污染事故;
(4)对我区辖区内可能或已经造成较大范围辐射环境影响的航天器坠落事故或境外发生的核与辐射事故。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重大辐射事故:
(1)Ⅰ、Ⅱ类放射源丢失、被盗;
(2)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2人以下(含2人)急性死亡或者10人以上(含10人)急性重度放射病、局部器官残疾;
(3)放射性物质泄漏,造成较大范围环境辐射污染后果。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较大辐射事故:
(1)Ⅲ类放射源丢失、被盗;
(2)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9人以下(含9人)急性重度放射病、局部器官残疾;
(3)放射性物质泄漏,造成小范围环境辐射污染后果。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一般辐射事故:
(1)IV、V类放射源丢失、被盗;
(2)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人员受到超过年剂量限值的照射;
(3)放射性物质泄漏,造成厂区内或设施内局部辐射污染后果;
(4)铀矿冶、伴生矿超标排放,造成环境辐射污染后果;
(5)测井用放射源落井,打捞不成功进行封井处理。
辐射事故的量化指标见表一。
表一 辐射事故的量化指标
辐射 事故 量化 指标 |
气态放射性物质I-131当量 |
环境剂量率≥0.1mSv/h的面积,或β/γ沉积水平≥1000Bq/cm2,或沉积活度≥100Bq/cm2 |
水环境液态放射性物质的释放量的Sr-90当量 |
地表、土壤污染液态放射性物质的释放量的Sr-90当量 |
运输时放射性同位素释放 |
特别 重大 |
≥5.0E+15Bq |
≥3km2 |
≥1.0E+13Bq |
≥1.0E+14Bq |
≥25000D2 |
重大 |
<5.0E+15Bq且 ≥5.0E+14Bq |
<3km2且 ≥0.5km2 |
<1.0E+13Bq且 ≥1.0E+12Bq |
<1.0E+14Bq且 ≥1.0E+13Bq |
<25000D2且 ≥2500D2 |
较大 |
<5.0E+14Bq且 ≥5.0E+11Bq |
<0.5km2且 ≥500m2 |
<1.0E+12Bq且 ≥1.0E+11Bq |
<1.0E+13Bq且 ≥1.0E+12Bq |
<2500D2且 ≥2.5D2 |
一般 |
<5.0E+11Bq |
<500m2 |
<1.0E+11Bq |
<1.0E+12Bq |
<2.5D2 |
D2值:源中某种放射性核素的特定活度,该源已经散漏,如果不加控制预计很可能引起有严重确定性健康效应的紧急情况。
成立万盛经开区辐射事故应急处置指挥部(以下简称区指挥部),牵头应对较大、一般辐射事故。若发生重大、特别重大辐射事故,则由市指挥部指挥应对,市级有关部门和单位提供工作指导和技术支持。区指挥部实行指挥长负责制,管委会分管生态环境的领导任指挥长,管委会办公室副主任、生态环境局局长任副指挥长,管委会办公室、党工委宣传部、公安分局、经济信息局、生态环境局、交通局、卫生健康局、应急局、消防大队、事件所在地镇(街道)等部门单位为成员,负责我区辐射事故的组织领导、统筹指挥。指挥部下设综合协调组、应急监测组、安全保卫组、抢险救援组、医疗救护组、后勤保障组、善后处理组、宣传报道组、应急专家组等工作组(具体责任分工见附件1)。
4.1.1坚持预防为主,加强监督检查
从事核技术利用的企事业单位(以下简称企事业单位)要严格落实辐射环境安全主体责任,建立健全辐射环境安全管理制度,配备必要的监测监控设备,做好辐射事故风险识别、登记、评估、防控和隐患排查整治等工作。
全区各级各部门要树立预防为主、安全第一的观念,做好日常预防工作。生态环境、公安等监管部门要指导督促有关单位强化放射性废物、放射源的监管,加大放射性物质运输、贮存与使用等环节的监管力度,开展重点隐患区及危险源的排查整治,建立完善预防为主的日常监督检查机制,消除隐患苗头。
4.1.2强化资源整合,实现信息共享
生态环境局收集、分析、传送辐射事故信息;建立并加强与市生态环境局的信息共享机制,提高辐射事故监测预报的准确性和时效性。
4.2.1预警分级
按照辐射事故可能造成的危害性、紧急程度和影响范围,辐射事故的预警级别由低到高分为一般(Ⅳ级)、较大(Ⅲ级)、重大(Ⅱ级)和特别重大(Ⅰ级)四级,分别用蓝色、黄色、橙色和红色加以标识。
一般预警(Ⅳ级、蓝色):存在辐射安全隐患,可能造成或引发一般辐射事故的;或事故已经发生,可能进一步扩大影响,造成环境放射性污染的。
较大预警(Ⅲ级、黄色):情况比较紧急,可能造成或引发较大辐射事故的;或事故已经发生,可能进一步扩大影响,造成较多人员损伤的。
重大预警(Ⅱ级、橙色):情况紧急,可能造成或引发重大辐射事故的;或事故已经发生,可能进一步扩大影响,造成人员伤亡或更多人员损伤的。
特别重大预警(Ⅰ级、红色):情况危急,可能造成或引发特别重大辐射事故的;或事故已经发生,可能进一步扩大影响,造成大范围严重辐射污染或更多人员伤亡的。
上述分级标准中,国务院及有关部委另有规定的,以其规定为准。
4.2.2预警报告和通报
事发单位或知情者通过电话、短信、传真等方式及时向管委会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报告。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在接到事发单位或知情者的报告后,判别事故可能引发辐射事故的,第一时间向生态环境局通报(政务值班电话:85277330,投诉受理中心电话:12369),并向管委会报告。
4.2.3预警发布和响应
进入预警状态后,应当采取以下措施:
(1)适情启动相关应急预案;
(2)发布预警公告。生态环境局发布一般辐射事故预警信息;初步判定为重大和特别重大辐射事故时,立即向市级相关部门报告并逐级上报,由市级部门发布应急预警;
(3)转移、撤离或者疏散可能受到危害的人员,并进行妥善安置;
(4)有关应急救援队伍进入应急状态,如有必要,由生态环境局向上级部门请求应急监测支援;
(5)针对辐射事故可能造成的危害,封闭、隔离或者限制使用有关场所,终止可能导致危害扩大的行为和活动;
(6)调集应急所需物资和设备,落实应急保障工作。
4.2.4预警调整和解除
辐射事故指挥部根据事态发展和处置效果,按照有关规定适时调整预警级别并重新发布。有事实证明不可能发生突发事故或者危险已经解除的,应当立即宣布解除预警。
5.1.1报告方式
辐射事故信息报告一般采用书面形式。情况紧急时,可先采用电话、传真、网络等方式报告,并随后补充书面报告。
5.1.2报告内容
(1)初报。在事件发生后0.5小时以内,报告事件类型、信息来源,事发时间、地点、污染源,主要污染物质,人员受照射、损伤情况,造成危害程度及危险或潜在隐患,拟采取的措施及下一步工作建议等初步情况。
(2)续报。在初报的基础上报告有关确切数据,事件发生的原因、过程、进展情况、趋势分析、危害程度以及采取的措施和效果等。事故处置期间,每天不少于1次续报应急处置信息。
(3)总结报告。报告辐射事故处理的措施、过程和结果,事件潜在或间接的危害、社会影响、处理后的遗留问题、责任追究,参加处理工作的有关部门和工作内容等详细情况。事件处置结束后,在1个工作日内报告最终处置结果。
5.1.3报告程序
辐射事故发生单位及知情单位或个人发现辐射事故后应立即向12345便民服务热线、110报警电话、12369环保投诉受理中心和生态环境局报告,如发生放射性同位素丢失、被盗,应同时报公安分局;生态环境局接到报告后,应立刻进行初步甄别,确认为辐射事故后,报管委会按规定启动应急预案,同时向市生态环境局报告,并及时通报事故发展情况和应急处置情况。
辐射事故应急处置实行分级处置、分级响应和属地管理原则。一般辐射事故和较大辐射事故由区指挥部统一指挥,区级相关部门单位和所属地镇街配合做好相关处置。重大及以上事故由市指挥部统一指挥,区级相关部门、相关单位和所属地镇街配合做好相关处置。
确认为辐射事故发生后,发生地镇街及相关部门应立即组织力量赶赴事故现场,开展调查,进行先期处置,控制或切断辐射事故及放射性污染蔓延的途径,保护好事故现场,全力控制事故发展态势,防止次生、衍生事故的发生;严密保护现场。
辐射事故应急响应等级分为I级、II级、III级、IV级。发生一般、较大辐射事故,管委会分别启动III级、IV级应急响应,由区指挥部牵头应对工作并向各成员单位下达响应启动指令。当辐射事故事态进一步扩大、社会危害不能有效减轻,预计已经超出初始判定的响应等级、依靠管委会应急资源难以有效处置时,区指挥部应视情况决定响应升级,升级为II级响应及以上等级时,应向市政府和市级相关部门报告,组织、调动相关救援力量实施增援。
5.5.1较大、一般辐射事故处置
(1)现场调查处置。制定计划,确定范围与对象,明确人员职责和任务,调查事故原因、发生过程、可能造成的危害性质和程度;设置临时警戒线或临时警戒范围,封闭事故现场,根据实际情况对交通实行管制。
(2)现场监测。开展辐射事故前期监测,配合辐射监测机构对事故现场进行应急监测,确定事故性质,污染程度、范围,放射性核素种类或射线种类,并做好记录;对有可能受到超剂量照射的人员进行受照射剂量估算,并采取救治措施;必要时,请求市级辐射监测专业力量进行支援。
(3)控制辐射源。消除辐射事故的来源,防止事故扩大和蔓延。
(4)人员救护。对伤病人员进行现场救护,根据伤病员放射损伤程度,送到相应医疗机构进行治疗。
(5)饮用水和食品的监控。对可能受到放射性污染事故影响的饮用水和食品样品进行封存,待有关部门出具分析报告,对超出干预水平的水和食品禁止食用,低于干预水平的水和食品可恢复使用。
(6)污染处理。如事发地存在放射污染时,及时向市生态环境局报告,请求开展去污工作。
5.5.2重大和特别重大事故处置程序
确定为重大或特别重大事故后,按照一般事故处置程序开展先期处置工作。并第一时间上报市级相关部门,配合做好应急处置工作。
5.6.1应急人员安全防护
辐射事故现场应急人员应根据不同类型辐射事故的特点,严格执行应急人员出入事发现场有关程序。在应急响应行动中,应尽一切合理的努力,包括距离防护、屏蔽防护和时间限制等手段,确保辐射事故现场应急人员安全。
5.6.2公众安全防护
发生辐射事故可能危及公众安全时,辐射事故指挥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公众安全防护,确保辐射事故对公众的影响程度降到最低。
(1)根据辐射事故的性质、特点,告知群众应采取的安全防护措施,指导公众做好个人防护;
(2)根据事发时当地的气象、地理环境、人员密集程度等情况,确定公众疏散方式和方向,组织群众安全撤离、转移和疏散;
(3)在事发地安全边界之外,设立紧急避难场所。
(4)必要时,组织开展公众心理干预和健康教育。
(1)宣传部门负责辐射事故的现场采访管理、新闻发布组织,及时、准确、客观、全面发布辐射事故信息,正确引导舆论导向。
(2)辐射事故的新闻报道与发布,严格遵循“归口管理、政府发布,区别情况、分层报道,讲究方式、注重效果”的原则,按照国家政务公开相关规定,加强舆论收集、研判与监管,对辐射事故应对工作进行及时、客观、真实的发布与报道。
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由现场应急处置指挥部决定响应终止:
(1)事故所造成的危害已经被彻底消除或控制;
(2)辐射污染源的泄漏或释放已降到规定的限值以内;
(3)事故现场的各种专业应急处置行动已无继续的必要。
由事发镇街牵头,事件责任单位、有关部门按照政策规定,对受伤人员进行救治,对死亡人员做好善后工作,对伤者及伤亡人员家属进行精神安抚,对受污染、破坏的生态环境采取措施予以恢复,对清除污染效果进行总体评估。
6.2.1调查主体
重大、特别重大事故调查由市级相关部门组织开展,区级相关部门单位配合开展调查工作。一般事故和较大事故调查由管委会组织相关部门单位及事发地镇街开展工作。
6.2.2一般事故和较大事故调查报告内容
(1)事故发生单位的基本情况和事故发生地点及简要经过;
(2)事故调查组的组成情况;
(3)事故调查经过;
(4)事故人员伤亡情况和直接经济损失;
(5)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间接原因及认定依据;
(6)事故性质;
(7)事故责任者的责任、认定依据及对责任者的处理建议;
(8)事故的主要教训、工作措施建议;
(9)其他需要报告的问题;
(10)调查组全体成员签名。
生态环境局会同有关部门对辐射事故的起因、性质、影响、责任、经验教训等问题进行调查评估。对丢失、被盗放射源的辐射事故,从接到报案或者事故发现之日起半年内,仍未追回丢失、被盗放射源或者仍未查清下落的,由负责立案侦查的公安机关作出阶段性报告。区级有关部门和单位应按照辐射事故调查报告的要求落实责任切实整改。
财政局及时协调有关保险公司介入,按有关工作程序做好限期垫付和善后理赔工作。
坚持“谁污染、谁治理”、“谁破坏、谁恢复”原则,落实辐射事故责任单位对造成环境放射性污染的生态恢复治理责任。生态环境局组织有关部门及有关专家对事故造成灾害范围进行科学评估并提出补偿和生态环境恢复的建议,根据恢复重建计划组织实施恢复重建工作。
区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各镇街,应当成立相应的应急机构,制定工作方案,明确工作职责。
发生辐射事故后,经济信息局要迅速协调通讯企业提供通信保障。区指挥部各成员单位要保持电话24小时畅通。
事故应急处置以专业应急救援队伍为主体,其他有关处置部门和单位为辅助,必要时可发挥企事业单位、公益团体及志愿者队伍等社会力量的作用。当处置力量有限时,应立即报告市应急局、市生态环境局请求支援。
加强应急队伍建设,不断提高应急人员的辐射事故应急响应能力与水平;不断完善辐射应急咨询专家库建设,适时更新专家库和应急队伍人员,建立联系沟通机制。
7.5.1技术保障
区指挥部各成员单位根据各自职责,建立完善防范辐射事故的基本信息,充分运用辐射环境监测、辐射防护、清洁解控、受照人员外照剂量和内照剂量快速估算、医疗救治、饮用水和食品放射性污染快速检测等各方面的新技术新方法,不断提高辐射监测、放射性污染防治及应急处置能力。
7.5.2物资保障
有关专业部门及单位应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做好应急设施、设备准备,并组织储备一定数量的防护器材(包括防护服、防护面罩、防护口罩等)、医学应急用药箱、应急车辆、应急监测设备等专业设备及物资,满足应急处置需要。
生态环境局要设立应急专项资金,保障应急专用设备和应急处置工作必要的经费。
7.7.1奖励
对在应急处置中有突出表现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奖励。
7.7.2责任追究
对保障不力、给国家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造成损失的具有以下行为的单位和个人,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追究责任,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1)对发生辐射事故信息不按有关规定上报,迟报、漏报、瞒报的;
(2)故意发布虚假事故信息造成损失和恶劣社会影响的;
(3)拒不执行指挥部的指令,延误应急处置工作,造成严重后果的;
(4)在事故抢险中,领导、指挥严重失误或不服从命令,使国家和人民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
(5)在人员救助、物资调配、事故调查、现场秩序维护等方面不配合、不支持,严重影响和干扰应急处置与救援工作的;
(6)其他情形。
利用各种媒体,宣传核与辐射安全管理的政策法规和辐射防护常识,提高公众的核与辐射安全防范意识和能力。
核技术利用单位,要加强职工的核安全与辐射防护、风险防范知识和岗位安全操作规程的宣传教育,切实履行企业主体责任。
生态环境局要根据本预案,制订相应的技术方案和实施程序,组织相关人员进行业务知识培训和应急处置培训,熟悉应急处置工作程序和要求,做好实施应急预案各项准备。
生态环境局要制订和实施演习计划,定期开展应急演习不断提高防范和处置辐射事故的技能,增强防范和应急处置能力。
生态环境局定期组织辐射事故指挥部成员单位,对本预案进行评估和修订,尤其是在重大或特别重大辐射事故发生以及演习结束后。生态环境局负责适时对本预案进行更新,原则上每5年修订一次。
本预案由生态环境局负责解释。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附件1
万盛经开区辐射事故应急处置指挥部责任分工
综合协调组 |
应急监测组 |
安全保卫组 |
抢险救援组 |
医疗救护组 |
后勤保障组 |
善后处理组 |
宣传报道组 |
应急专家组 |
成员:管委会办公室、生态环境局、应急局、公安分局、相关镇街道 |
成员:生态环境局、气象局、相关环境监测机构 |
成员:公安分局相关镇街、事发单位 |
成员:生态环境局、辐射事故指挥部根据污染事故类别确定参与救援单位 |
成员:卫生健康局、有关医疗单位 |
成员:相关镇街、民政局、交通局、事发单位 |
成员:相关镇街、事发单位、保险公司、有关部门 |
党工委宣传部、生态环境局 |
生态环境局、环境污染事故应急处置专家库专家 |
职责:组织有关责任部门赶赴现场;传达辐射事故指挥部指示,报告事故应急处理情况,协调有关应急处置工作,完成领导交办的各项任务。 |
职责:负责应急监测,预测事件发展趋势,提出消除和控制污染危害等处置技术建议,对污染区域的隔离与解禁、人员撤离与返回等决策提出建议。 |
职责:组织警力对现场及周边地区和道路进行警戒控制,组织人员有序疏散,保护现场和财产安全,保障抢险救援正常开展,保障社会秩序稳定。 |
职责:迅速抢救遇险、受伤人员,关闭污染源,安全转移各类污染物等。 |
职责:对现场受伤人员进行急救,将受伤人员送医院抢救,对受照人员进行剂量重建、对损伤人员提供医疗技术支持。 |
职责:为参加应急处置的人员提供后勤服务,为受灾群众提供基本的生活保障。 |
职责:做好损伤人员、污染损害赔偿及灾民安抚工作;协助做好调查取证和恢复重建工作。 |
职责:负责现场各级各类媒体管理,做好舆论引导;负责新闻通稿和新闻发布等。 |
职责:负责对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与救援工作提供技术咨询。 |
附件2
辐射事故应急响应组织体系图
附件3
辐射事故应急初报表
辐射事故单位 |
通告编号: | ||
联系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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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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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故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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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故发生地点和时间 |
事故发生时间 |
年 月 日 时 分 | |
出事地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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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故种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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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故原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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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员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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屏蔽完整性受损概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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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射性泄漏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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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事故有关的其他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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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步判断的应急级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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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告人(签名): 年 月 日 时 分 职务 电话: | |||
审核人(签名): 年 月 日 时 分 职务 电话: | |||
批准人(签名): 年 月 日 时 分 职务 电话: |
辐射事故应急续报表
辐射事故单位 |
通告编号: | |
联系人及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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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故名称 |
||
事故发生时间 |
年 月 日 时 分 | |
接到报告时间 |
年 月 日 时 分 | |
通告发出时间 |
年 月 日 时 分 | |
进入应急状态时间 |
年 月 日 时 分 |
应急状态等级 |
1.事故发展概况: 2.事故起因: 已采取的和需要立即采取的应急措施 | ||
报告人签名: 年 月 日 时 分 职务 电话: | ||
审核人签名: 年 月 日 时 分 职务 电话: | ||
批准人签名: 年 月 日 时 分 职务 电话: |
辐射事故应急处理结果报告表
辐射事故单位 |
通告编号: | ||
联系人及电话 |
|||
事故名称 |
|||
事故发生时间 |
年 月 日 时 分 | ||
通告发出时间 |
年 月 日 时 分 | ||
报告发出时间 |
年 月 日 时 分 | ||
进入应急状态时间 |
年 月 日 时 分 |
应急状态等级 | |
1.事故概况: 2.事故经过: 3.事故处理: 4.事故原因: 5.事故后果: 6.经验教训: | |||
报告人签名: 年 月 日 时 分 职务 电话: | |||
审核人签名: 年 月 日 时 分 职务 电话: | |||
批准人签名: 年 月 日 时 分 职务 电话: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