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万盛经开区管委会办公室关于印发重庆市万盛经开区旅游商品无理由退货管理办法的通知
万盛经开办发〔2022〕41号
重庆市万盛经开区管委会办公室
关于印发重庆市万盛经开区旅游商品
无理由退货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管委会各部门,区属国有重点企业,驻经开区有关单位:
《重庆市万盛经开区旅游商品无理由退货管理办法》已经管委会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万盛经开区管委会办公室
2022年6月21日
(此件公开发布)
重庆市万盛经开区
旅游商品无理由退货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优化旅游购物环境,保护游客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重庆市旅游条例》《旅游投诉处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游客在万盛经开区认定的旅游商品无理由退货店购买的旅游商品,以及万盛经开区景区官方网站购买的门票体验类服务项目的无理由退货,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会同文化旅游主管部门负责全区旅游商品无理由退货工作。成立万盛经开区旅游商品无理由退货中心(以下简称无理由退货中心),具体开展旅游商品无理由退货工作。
第四条 财政局每年在区旅游发展专项资金中安排旅游商品无理由退货保障资金100万元,用于无理由退货商品的先行赔付、周转及无理由退货中心运行等费用。无理由退货中心负责建立退货保障资金专户并负责资金的日常管理。
第二章 旅游商品无理由退货商店
第五条 旅游商品,是指旅游经营者售出、由游客在旅行期间购买的土特产、旅游装备用品、手工艺品、旅游纪念品、未拆封书籍、视听产品等各类商品。
第六条 旅游商品无理由退货商店(以下简称无理由退货商店),指自愿按照本办法规定提供服务且经无理由退货中心认定,并向游客作出承诺,在规定时间内游客可凭购物发票等凭证实现无理由退货的实体商店。
第七条 旅游商品店在自愿的基础上向无理由退货中心提出书面申请,并与无理由退货中心签订书面协议,约定有关无理由退货的事项,作为其执行旅游商品无理由退货及追偿的依据。
第八条 无理由退货商店应在其经营场所的显著位置张贴无理由退货标志和承诺,公布本店及退货中心电话号码,方便游客识别;主动为游客开具购物发票等凭证;服从旅游商品无理由退货中心的管理与调解。
第三章 无理由退货商品范围
第九条 适用无理由退货的旅游商品,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在认定的无理由退货商店线上或线下购买的;
(二)商品单笔金额在5000元(含5000元)以下;
(三)自购买商品之日起15个自然日(从购物之日起计算,含15个自然日)内前往商店办理退货手续,或在15个自然日内将商品及购物凭证邮寄至无理由退货商店;
(四)游客没有损害所购商品的质量且商品外包装完好;
(五)游客所持购物凭证、购物场所清晰可辨,与所购商品一致。
退货中涉及的游客刷卡手续费、邮寄费等必要费用应当由游客承担,但商店与游客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十条 不适用无理由退货的商品:
(一)消费者专门定做的;
(二)鲜活、冷冻、易腐食品及烹饪食材;
(三)一经激活或者在使用后价值贬损较大的商品;
(四)销售时已明示的临近保质期的商品、有瑕疵的商品;
(五)其他因游客原因导致商品无法退货的。
第四章 无理由退货流程
第十一条 游客所购商品符合无理由退货情形的,线上购买的商品及门票服务,由线上渠道进行退货退款;线下购买的商品及门票服务,由线下渠道进行退货退款。
第十二条 符合本办法规定退货情形的,游客应当凭购物发票等凭证先向无理由退货商店要求退货;符合退货条件的无理由退货商店应当场退货并在1个工作日内返还购物款。
游客邮寄购物凭证和购买商品至无理由退货商店,无理由退货商店在收到商品后,3个工作日内退款给游客。
第十三条 游客所购商品符合无理由退货适用范围,向无理由退货商店提出退货,无理由退货商店明确答复不予退货或在规定限期内不予办理的,无理由退货中心启动先行赔付程序,具体流程为:
无理由退货中心收到游客无理由退货要求后,查实是否符合无理由退货条件;符合条件的,现场办理退货并将游客购物款支付给游客;邮寄退货的,自收到商品及发票等凭证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将购物款支付给游客指定账户。
无理由退货中心先行赔付后,及时对商品涉及的无理由退货商店启动追偿程序。
单笔金额超过5000元的,按一般消费纠纷予以处置,不启动先行赔付程序。游客可向无理由退货中心申请调解或向人民法院起诉。无理由退货中心在收到调解申请3个工作日之内组织无理由退货商店及游客进行调解。调解不成,游客可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五章 追偿程序
第十四条 无理由退货中心先行赔付后,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通知商品涉及的无理由退货商店并展开调查,无理由退货商店应当配合调查;经查实属无理由退货商店责任的,无理由退货商店应当及时与无理由退货中心办理游客所退商品的交接手续并支付相关款项;无理由退货商店拒绝办理的,无理由退货中心经上级机关批准,符合核销条件的,可以直接核销,也可向人民法院依法起诉,实施追偿。
第十五条 向无理由退货商店发出通知后,在商品保质期范围内,无理由退货中心代为保管游客所退商品的期限为30个自然日;保质期少于30个自然日的,保质期为最长保管期;期限内因无理由退货中心存放、保管及其他原因导致商品价值贬损的,损失由无理由退货中心承担;超过30个自然日后一切损失由商品涉及无理由退货商店承担。
第六章 激励扶持与监督管理
第十六条 无理由退货中心定期对无理由退货商店实施无理由退货的情况进行评价;对实施情况好,游客满意度高的无理由退货商店进行宣传报道、公开表彰;符合条件的,在微型企业扶持、创业就业奖励扶持等方面优先享受政策支持。
第十七条 对在无理由退货过程中存在不诚信经营的无理由退货商店,无理由退货中心有权取消认证,收回标识;并通过工商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万盛旅游行业公共信用系统等公开曝光,情节严重的,纳入旅游领域严重失信责任主体予以惩戒。
第七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万盛经开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文化旅游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生效,原《旅游商品无理由退货管理办法(试行)》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