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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11500110588903728C/2021-02024 [ 发文字号 ]万盛经开办发〔2021〕70号 [ 发布机构 ]万盛经济技术开发区 [ 主题分类 ]交通 [ 成文日期 ]2021-12-09 [ 发布日期 ]2021-12-24 [ 体裁分类 ]公文 [ 有效性 ]

重庆市万盛经开区管委会办公室关于印发万盛经开区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办法的通知

日期:2021-12-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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万盛经开办发〔2021〕70号

重庆市万盛经开区管委会办公室关于

印发万盛经开区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管委会各部门,经开区开发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及有关国有企业,驻经开区有关单位:

经管委会同意,现将《万盛经开区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执行,抓好落实。

万盛经开区管委会办公室

2021年12月9日

万盛经开区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区农村公路养护管理,提高农村公路通行能力,促进区域经济快速发展,根据《公路法》《公路安全保护条例》《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办法》《重庆市公路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工作的意见》(渝办发〔2012〕318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万盛经开区范围内农村公路的养护管理均适用本办法。本办法所称农村公路是指纳入农村公路规划,并按照公路工程技术标准修建的县道、乡道、村道及附属设施,包括经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认定并纳入统计年报里程的农村公路,包括公路桥梁、隧道。

第三条  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应当遵循“区县为主、分级负责、群众参与、保障畅通”的原则,按照相关技术规范和操作规程,保持路基、边坡稳定,路面、构造物完好,排水设施通畅,保证农村公路处于良好的技术状态。

第四条  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应当逐步向决策科学、管理规范、技术先进、绿色高效的方向发展,鼓励应用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不断提高农村公路养护管理水平。积极推广废旧路面材料循环利用技术和施工工艺,推动国省道与农村公路的旧料循环利用工作,降低养护能耗,有效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

第五条  农村公路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损坏、非法占用或者非法利用农村公路、公路用地和公路附属设施,不得阻碍正常的养护管理工作。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农村公路上违法设卡、收费和拦截车辆。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爱护公路、公路用地及公路附属设施的义务,有权检举和控告破坏、损坏公路、公路用地、公路附属设施和影响公路安全的行为。

第二章  机构与职责

第六条  区管委会是全区农村公路养护管理的责任主体,应当按照国务院、市人民政府的规定建立符合本地实际的农村公路管理体制,建立并实施“路长制”和养护公示制度,开发公路管护公益性岗位,建立完善养护管理资金财政预算保障机制,协调有关部门做好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工作。成立由区管委会分管副主任任组长,管委会办公室、发改局、财政局、规资局、生态环境局、交通局、水利局、农林局、文旅局等部门和各镇有关负责人为成员的万盛经开区农村公路管理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在交通局,由交通局主要负责人兼任办公室主任。

第七条  交通局是全区农村公路管理养护的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全区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工作。主要职责:

(一)建立健全农村公路养护工作机制,执行国家、重庆市有关农村公路养护管理的政策、法规和标准;

(二)组织实施农村公路行政等级规划和养护规划;

(三)统筹安排上级养护补助资金和区财政专项资金;

(四)负责路长办公室日常工作,牵头制定并落实路长制各项工作规章制度和办法。

(五)组织协调各镇人民政府做好乡道和村道公路及附属设施的保护工作。

第八条  交通局下属的公路机构负责县道公路的日常管理和养护工作。主要职责:

(一)承担全区农村公路养护管理相关辅助性、事务性、技术性等具体工作。

(二)负责县道公路和桥隧的养护和管理的事务性工作;

(三)编制所管养公路的养护建议计划并组织实施,审核乡、村道公路养护计划并报交通局备案;

(三)开展县道公路养护工程的招投标和发包工作;

(四)承担乡、村公路的指导、检查、考核、培训等事务性工作;

(五)承担农村公路行业人才队伍建设、教育培养和精神文明建设等工作。

(六)承担公路行业生态环境保护、节能减排和行业信息化有关事务性工作。

(七)承担乡、村公路的指导、检查、考核、培训等事务性工作。

第九条  各镇人民政府是乡、村道公路建设、养护、管理的责任主体。主要职责: 

(一)明确乡、村道公路机构和工作人员,建立并完善工作机制。

(二)编制乡、村道公路本级财政预算;统筹管理和使用乡、村道公路养护补助资金;多渠道筹集乡道公路养护资金,指导监督村(社区)筹集村道公路养护资金。

(三)组织实施乡、村道养护计划。

(四)组织开展乡、村道公路养护管理自查和考评,配合公路养护管理机构对乡、村道公路进行养护管理考核。

(五)开展乡、村道公路日常养护、水毁抢修、危桥整治、地灾治理、路面大修、应急保障、绿化美化等工作,保证公路安全畅通。

(六)加强辖区内乡、村道公路的日常安全管理,组织开展农村客货运市场监管工作。

(七)建立养护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开展养护作业人员安全培训工作,养护单位和养护作业人员应严格执行养护作业安全操作规程。

(八)负责做好农村公路养护管理资料的收集、整理、归档工作。

(九)建立镇村两级路长,落实专人负责制,路长明确责任到人。

(十)协助交通局、公路管理机构做好国省县道公路养护管理工作。

第十条  区交通建设事务中心负责全区各镇交通建设工程业务指导。承担农村公路交通建设工程管理的事务性工作,参与质量和安全事故调查。承担监督项目的竣(交)工质量检测、鉴定、核定的事务工作;承担权限范围内交通工程监理机构和人员资质监督管理的事务性工作。

第十一条  区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宣传贯彻落实全区农村公路法律法规,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管理制度、执法标准规范;组织开展公路行政执法业务培训,指导镇开展乡、村道公路行政执法工作。

第三章  养护资金

第十二条 农村公路养护管理资金的筹集和使用应当坚持“政府主导、多元筹资、统筹安排、专款专用、强化监管、绩效考核”原则。

第十三条  农村公路养护资金来源包括:

(一)市级补助的专项资金;

(二)管委会安排的财政预算资金;

(三)村民委员会通过“一事一议”等方式筹集的用于村道养护的资金;

(四)企业、个人等社会捐助,或者通过其他方式筹集的资金。

第十四条  区管委会按照国家规定,根据农村公路养护和管理的实际需要,安排必要的公共财政预算,保证农村公路养护管理需要,并随农村公路里程和区财力增长逐步增加。

第十五条  经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认定并纳入统计年报的农村公路里程应作为市级补助基数,补助标准按照国家和市有关规定执行,补助经费不得用于人员开支。

第十六条  交通局统筹使用好上级补助资金和其他各类资金,努力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不断完善资金监管和激励制度。农村公路养护补助资金,由公路养护管理机构根据半年、年终考核结果进行拨付。

第十七条  企业和个人捐助的资金,应当在尊重捐助企业和个人意愿的前提下,由接受捐赠单位统筹安排用于农村公路养护。

村民委员会通过“一事一议”筹集的养护资金,由村民委员会统筹安排,专项用于村道养护。

第十八条  探索创新公路养护管理模式和组织模式,实施农村公路灾毁保险制度。

第四章  养护管理

第十九条  县道养护严格按照《公路养护技术规范》相关技术标准执行;乡道、村道公路养护参照《公路养护技术规范》的相关技术标准执行,做到有人管护及巡查,路面整洁、病害修复及时、路基稳定、边沟畅通、桥涵构造物完好、绿化管护到位。修复时限参照重庆市公路局《关于普通国省干线公路小修保养修复时限的通知》要求执行。

第二十条  农村公路养护分为日常养护和养护工程。日常养护包括日常巡查、日常保养和小修;养护工程包括预防养护、修复养护和应急养护。

预防养护、修复养护应按有关规范和标准进行设计,履行相关管理程序,并按照有关规定进行验收。

第二十一条 农村公路管养单位应当编制养护计划,计划编制应以路面技术状况为基本依据,结合通行安全和社会需求等因素,按照轻重缓急统筹安排,依照交通运输部颁发的农村公路养护定额,结合养护工作特点科学编制。

预防养护、修复养护计划应以路况水平、使用年限、资金需求、交通流量等因素按项目编制。

日常养护计划应考虑行政等级、技术等级、交通流量、使用年限等因素,采用年公里定额的方式编制。

应急养护计划应根据历史年均养护需求情况编制。

第二十二条 农村公路养护应当逐步向规范化、专业化、机械化、市场化方向发展。

第二十三条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公路机构要优化现有农村公路养护站点和服务设施布局,扩大作业覆盖面,提升专业技能,充分发挥其公共服务、应急抢险和日常养护与管理中的作用。

鼓励将日常保养交由公路沿线村民负责,采取个人、家庭分段承包等方式实施,并按照优胜劣汰的原则,逐步建立相对稳定的群众性养护队伍。

合理开发农村公路管护公益性岗位,用于过渡性安置就业困难人员。

第二十四条 农村公路养护应逐步推行市场化,实行合同管理,计量支付,并充分发挥信用评价的作用,择优选定养护作业单位。

鼓励从事公路养护的事业单位、社会力量组建养护企业,参与养护市场竞争。

第二十五条  农村公路管养单位要完善农村公路综合管理系统信息填报,按照公路路况评定要求在管理系统完善公路技术状况评定,公路养护管理机构对信息填报和评定情况进行考核。

第二十六条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公路机构应当按照重庆市农村公路技术状况评定期组织开展技术状况评定。

县道评定频率每年不少于一次,其他农村公路在五年规划期内不少于两次。

桥梁、隧道按照有关规范进行评定。

路面技术状况评定宜采用自动化快速检测设备。

相关评定结果应及时纳入公路养护统计年报。

第二十七条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公路机构应当将公路技术状况评定作为养护质量考核的重要指标,并建立相应的奖惩机制。

第二十八条  农村公路应逐步完善护栏、交通标志标线等安防设施和养护公示牌等附属设施,提升农村公路服务水平。

新建农村公路的安防设施应按“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的要求同步设置。

第二十九条  农村公路宜林路段要因地制宜进行绿化。要按照要求对路树进行修剪、防治病虫害、定期刷白,保障路树正常生长。

第三十条  农村公路养护作业单位和人员应当按照《公路安全保护条例》规定和相关技术规范要求开展养护作业,采取有效措施,确保施工安全、交通安全和工程质量。

农村公路养护作业单位应当提高养护质量,完善安全制度,加强作业人员教育和培训。

第五章  公路路政管理

第三十一条  公路的路政管理是指为保障公路完好、安全和畅通,依法保护公路、公路用地及公路附属设施,管理公路两侧建筑控制区的行政行为。

第三十二条  交通局主管全区公路管理工作,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国道、省道和县道的公路路政管理工作,并对乡村公路路政管理工作进行指导。各镇人民政府设置的公路路政管理部门具体负责本辖区内乡村公路路政管理工作,还应结合公益性岗位、以工代赈、义务监督员等政策,同步落实路政员,与技术员、护路员(简称“三员”)形成合力,做好所管的建设、管理、养护、运营及路域环境整治等日常事务性工作。

第三十三条 公路机构应当认真履行职责,依法做好公路保护工作,并采用科学的管理方法和先进的技术手段,提高公路管理水平,逐步完善公路服务设施,保障公路的完好、安全和畅通。各镇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加强对公路的保护。

第三十四条  乡村公路路政管理部门主要职责:

(一)宣传、贯彻执行公路路政管理的法律、法规和规章;

(二)实施乡村公路路政巡查;

(三)管理乡村公路并协助管理辖区内国道、省道、县道两侧建筑控制区;

(四)公路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公路养护通行秩序管理,统筹安排公路养护作业计划,避免造成交通堵塞。在进行公路养护作业,可能造成交通堵塞的,公路管理机构应当会同道路交通安全管理部门共同制定疏导预案,确定分流路线;

(五)参与乡村公路工程交工、竣工验收;

(六)建立健全公路管理档案,对公路、公路用地和公路附属设施调查核实、登记造册,加强对公路建设、管理中形成的资料的管理。

(七)依法查处各种违反路政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的案件;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三十五条  公路建筑控制区的范围,从公路用地外缘起向外的距离标准为:

(一)国道不少于二十米;

(二)省道不少于十五米;

(三)县道不少于十米;

(四)乡村不少于五米;

(五)村道不少于三米。

各镇人民政府、区级相关单位一同保护好辖区内国道、省道、县道、乡村、村道的公路建筑控制区。

在公路建筑控制区范围内除公路保护、养护需要外,禁止修建建筑物和地面构筑物。公路建筑控制区划定前已经合法修建的不得扩建。禁止未经交通行业主管部门许可,不符合安全条件的各类管线穿越公路控制区上空和地下。因公路建设、地质滑坡等特殊情形需要搬迁至公路建筑控制区内的,涉及国道、省道、县道的,应向区级公路管理机构提出申请,涉及乡道、村道的应向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

第三十六条  各镇人民政府对因公路建设、地质滑坡等特殊情况,建筑物需搬迁至公路建筑控制区内的,应当给予支持和协助。涉及土地和规划部门的,还得经土地和规划部门同意。

第三十七条 各镇人民政府可以根据保护公路的需要,在乡道、村道的入口处设置必要的限高、限宽设施,但是,不得影响消防、卫生急救、抢险救灾等应急通行需要。

第三十八条  区级路政管理部门的经费纳入财政预算,各镇人民政府设置的乡村公路路政管理部门,应当配备相应执法装备,以满足乡村公路路政管理工作需求。乡村公路路政管理经费列入区、镇财政预算。

第三十九条  乡村公路路政管理部门,根据本辖区内公路的行政等级、技术等级和当地经济发展水平等实际情况,确定三名以上具有行政执法资格的专职乡村公路路政管理人员,具体负责乡村公路路政管理工作。

第四十条  乡村公路路政管理部门应当配备专门用于路政管理的办公场所及交通工具、通信、重量检测等必要装备。用于乡村公路路政管理的交通、通讯、重量检测等装备不得用于非乡村公路路政管理活动。用于乡村公路路政管理的专用车辆,应当按照《公路法》第七十三条和交通运输部《公路监督检查专用车辆管理办法》规定,设置统一的标志和示警灯。

第四十一条  乡村公路路政管理以委托方与受委托方签订乡道公路路政行政处罚委托协议的方式实施。委托协议应明确委托范围以及委托方与受委托方职责、处罚权限、业务培训、考核、监督、追责等权利和义务。

第四十二条  受委托方应严格按照《交通处罚行为规范》《交通执法文书制作规范》要求执法。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三条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公路机构应对各镇加强农村公路养护绩效考核,建立奖惩机制。

第四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不按规定对农村公路进行养护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者由其向区管委会建议对责任单位进行通报批评,限期整改;情节严重的,停止补助资金拨付,依法对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

第四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其他规定,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

者公路机构按照《公路法》《公路安全保护条例》《重庆市公路管理条例》相关规定进行处罚。

第七章  检查、考核与奖惩

第四十六条  农村公路养护检查的主要内容包括:路长制考核、公路的养护质量、公路路况、公路技术状况评定、养护管理工作、执行公路养护政策情况、大中修工程和公路养护资金筹集和使用管理、养护机构和人员落实情况、公路路政管理和安全工作等。

第四十七条  农村公路路政考核内容包括:路长制考核、部门建设、内业管理、队伍建设、廉政纪律、路政巡查、建控区管理、处罚案卷、路政宣传等。

第四十八条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及公路管理机构参照交通部《公路养护质量检查评定标准》,每月、每季度对农村公路路况进行一次不定期抽查,每半年、每年终对农村公路进行一次养护质量检查、内业资料检查及民意调查,年终进行养护综合质量评比。

第四十九条  区管委会与各镇签订目标责任书,将资金筹集和使用管理、养护管理质量、路况水平等纳入对镇的年度考核内容,确保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工作各项措施落到实处。考核工作按照《重庆市万盛经开区农村公路养护管理考核细则》执行。

第五十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不按规定对农村公路进行养护的,由交通局向管委会建议对责任单位进行通报批评,限期整改;情节严重的,停止补助资金拨付,依法对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

第八章 附则

第五十一条 通组公路的养护管理结合实际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五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经开区管委会2017年8月8日发布的《万盛经开区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办法》(万盛经开办发〔2017〕93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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