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万盛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行政规范性文件
重庆市万盛经开区管委会
关于印发万盛经开区规范行政罚款执行程序
规定(试行)的通知
万盛经开发〔2025〕12号
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管委会各部门,区属国有重点企业,驻经开区有关单位:
现将《万盛经开区规范行政罚款执行程序规定(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万盛经开区管委会
2025年12月5日
(此件公开发布)
万盛经开区规范行政罚款执行程序规定(试行)
第一条 为推进法治政府建设,规范行政罚款决定的执行,落实包容审慎的执法要求,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国务院关于进一步规范和监督罚款设定与实施的指导意见》(国发〔2024〕5号)等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结合万盛经开区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万盛经开区管委会所属各部门、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和其他具有行政处罚权的组织。
第三条 行政机关作出行政罚款决定后,当事人不按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的期限缴纳罚款的,行政机关应当书面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
第四条 当事人确有经济困难,无力按时一次性全部缴纳罚款,需要延期或者分期缴纳罚款的,可以向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证明经济困难等证据。
行政机关接到当事人延期或者分期缴纳罚款的书面申请后,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审查并制作《行政处罚延期(分期)缴纳罚款决定书》,依法送达当事人。
第五条 行政机关审查延期或者分期缴纳罚款申请,应当填写《审批表》,层报行政机关主要负责人审批。涉及罚款金额较大〔个人5000元以上(含本数),单位50000元以上(含本数)〕、延期或者分期缴纳期限较长(6个月以上)的,应当由本机关主要负责人组织集体讨论后决定。
延期或者分期缴纳罚款的最长期限不得超过1年。
第六条 当事人未按照《行政处罚延期(分期)缴纳罚款决定书》履行的,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不再需要等待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法定期限届满。
第七条 行政机关依据《中国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对当事人加处罚款的,应当填写《行政强制执行审批表》,层报行政机关主要负责人或经授权的分管负责人审批决定。
第八条 行政机关决定加处罚款的,应当制作《加处罚款决定书》并依法送达当事人。
《加处罚款决定书》应当载明“加处罚款的理由和依据、加处罚款的具体数额、加处罚款的履行期限及法律后果”等内容,并告知当事人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和期限。
第九条 行政机关作出加处罚款决定后,当事人因特殊情况需要减免加处罚款的,可以向作出加处罚款决定的行政机关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相应证据。
第十条 行政机关收到当事人减免加处罚款的书面申请后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并书面通知当事人。
在不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且当事人采取补救措施的情况下,行政机关可以决定减免加处罚款,但罚款本金不得减免。
行政机关同意减免加处罚款以一次为限。
第十一条 行政机关审查减免加处罚款申请,应当填写《审批表》,层报行政机关主要负责人审批。涉及减免罚款金额较大(个人5000元以上(含本数),单位50000元以上(含本数))的,应当由本机关主要负责人组织集体讨论后决定。
第十二条 行政机关同意减免加处罚款的,应当与当事人签订《执行协议》。
当事人按照《执行协议》完全履行后,《加处罚款决定书》不再执行。
当事人未按照《执行协议》完全履行的,行政机关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加处罚款决定书》,但已履行的部分应当扣除。
第十三条 行政机关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加处罚款决定书》,且人民法院已经受理的,行政机关不宜自行决定减免加处罚款。
人民法院基于实质性化解行政争议等原因向行政机关书面建议减免加处罚款的,行政机关可以按照本规定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和第十二条的程序办理。
第十四条 当事人向行政机关书面申请减免滞纳金的,行政机关可以参照本规定的程序处理。
第十五条 本规定由区管委会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试行。
附件:1.《审批表》(可适用于延期/分期缴纳罚款、加处罚款、减免加处罚款的内部审批)
2.行政处罚延期(分期)缴纳罚款决定书
3.行政强制执行审批表
4.加处罚款决定书
5.执行协议
附件1
审 批 表
(延期/分期缴纳罚款、加处罚款、减免加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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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由 |
(行政决定书名称及文号)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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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 基本情况(可在右边表格根据实际情况增加需要记载的项目) |
姓名/名称: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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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址/地址: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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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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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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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件类型: |
证件号码: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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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实及理由 |
☐申请延期(分期)缴纳罚款的事实及理由:
☐加处罚款的事实及理由:
☐减免加处罚款的事实及理由: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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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审批 事项 |
☐不同意延期(分期)缴纳罚款。 ☐同意延期(分期)缴纳罚: ☐延期缴纳罚款。延长至 年 月 日止。 ☐分期缴纳罚款。于 年 月 日前,共分 期缴纳完毕,每期缴纳 。 □加处罚款:人民币(大写) ,¥: 。□加处滞纳金:人民币(大写) ,¥: 。 □减免加处罚款:人民币(大写)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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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办意见 |
签名: 年 月 日 签名: 年 月 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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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办机构负责人意见 |
签名: 年 月 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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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制审核 意见 (可选) |
审核人员 意见 |
签名: 年 月 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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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管负责人意见 |
签名: 年 月 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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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机关 负责人 意见 |
签名: 年 月 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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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 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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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2
行政处罚延期(分期)缴纳罚款决定书
××延〔20××〕第××号
:
年 月 日,本机关对你(单位)下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 (文书文号) ,作出了罚款 的决定,现根据你(单位)的申请,本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六条的规定,研究决定:
☐不同意你(单位):延期(分期)缴纳罚款。
☐同意你(单位):
☐延期缴纳罚款。延长至 年 月 日止。
☐分期缴纳罚款。应当于 年 月 日前,共分 期缴纳完毕,每期缴纳 。
代收机构以本决定书为据,办理收款手续。
(行政机关落款和印章)
_____年___月___日
受送达人(签名或盖章):
_____年___月___日
本文书一式二份:一份交当事人,一份由行政机关留存。
附件3
行政强制执行审批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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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由 |
当事人姓名或名称 不履行(行政决定书名称及文号)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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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 基本情况(可在右边表格根据实际情况增加需要记载的项目) |
姓名/名称: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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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址/地址: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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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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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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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件类型: |
证件号码: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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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基本情况 |
违法行为情况,作出的行政决定具体内容,当事人履行义务情况、催告情况及当事人陈述申辩意见及采纳情况等。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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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审批事项 |
□加处罚款:人民币(大写) ,¥: 。□加处滞纳金:人民币(大写) ,¥: 。 □划拨存款、汇款:人民币(大写) ,¥: 。 □拍卖或者依法处理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 。 □排除妨碍、恢复原状: 。 □代履行: 。 □其他行政强制执行方式: 。 □中止执行 □终结执行 □执行协议 □恢复执行 □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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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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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办意见 |
签名: 年 月 日 签名: 年 月 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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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办机构负责人 意见 |
签名: 年 月 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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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制审核 意见 (可选) |
审核人员 意见 |
签名: 年 月 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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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管负责人意见 |
签名: 年 月 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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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机关 负责人 意见 |
签名: 年 月 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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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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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4
加处罚款决定书
××强执决〔20××〕第××号
当 事 人:重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地 址:重庆市××区××大道××号
本机关于 年 月 日对你(单位)作出 (行政决定书的名称及文号) ,已于 年 月 日送达你(单位),要求你(单位)于 (履行义务的期限) 前 (履行义务的方式及内容) ,而你(单位)逾期未履行该义务。
本机关已于 年 月 日向你(单位)发出行政强制执行催告书(案号),要求你(单位)于 年 月 日前履行决定书确定的义务,同时告知了你(单位)享有陈述、申辩权。
□经催告,你(单位)无正当理由逾期仍不履行上述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本机关决定于 年 月 日强制执行。
□你(单位)在催告期间有转移或隐匿财物迹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三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本机关决定立即强制执行。
强制执行方式:
你(单位)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 重庆市万盛经开区管委会 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依法向 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 提起行政诉讼。
行政机关落款及印章
××××年××月××日
本文书一式二份:一份交当事人,一份由行政机关留存。
附件5
执行协议
被执行人:姓名或名称,身份证号码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地址等基本信息。
执行机关:
因 (被执行人的违法行为) ,执行机关于 年 月 日作出 (行政决定书名称及文号) ,要求其于 年 月 日前 (履行义务的方式及内容) ,被执行人未在规定期限内履行。经催告,被执行人逾期仍未履行,执行机关于 年 月 日作出 (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书名称、文号及简要内容)。执行前,当事人与执行机关经协商一致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执行人对(行政决定书名称及文号) 认定的事实、确定的义务无异议。
二、双方约定:
□当事人确保按如下期限(分阶段)履行义务:
在 年 月 日前缴纳罚款 元(或履行 义务);
在 年 月 日前缴纳罚款 元(或履行 义务)。
□当事人如在约定期限内 (采取补救措施的内容) ,执行机关将减免加处的罚款(或者滞纳金) 元。
三、当事人未按上述约定履行义务时,本协议失效,执行机关将依法恢复强制执行。
四、本协议一式两份,自被执行人与执行机关签字盖章后生效。
被执行人签名或盖章 行政机关落款和印章
××年××月××日 ××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