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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万盛经开区规范行政罚款执行程序规定(试行)》政策解读(文字)

日期:2025-1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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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25日,万盛经开区管委会发布了《万盛经开区规范行政罚款执行程序规定(试行)》(万盛经开发〔202512号),现就相关内容解读如下:

一、制定背景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六条、第七十二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二条,执法机关作出行政罚款处罚决定后,有权依当事人申请决定延期或者分期缴纳罚款,对逾期仍未履行的作出加处罚款、减免加处罚款等行政决定。但目前存在延期分期缴纳罚款的期限无统一标准,以及加处罚款、减免加处罚款的程序不明确等问题,导致全区执法机关执行不统一、适用法律不准确,影响执法权威和社会公信力,急需针对性地细化行政罚款执行的具体规定,便于执法机关统一适用。为规范全区行政罚款执行的法律适用,制定了《万盛经开区规范行政罚款执行程序规定(试行)》,重点对行政罚款的延期或者分期缴纳、加处罚款、减免加处罚款等事宜进行了规范,并作为指导执法机关办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

二、制定过程

2025年8月8日,区司法局通过党政内网发出《关于征求<万盛经开区规范行政罚款执行程序规定(试行)(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截至2025年8月14日征求意见期间,共收到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管委会各部门的意见建议意见3条,采纳1条,未采纳2条,并向相关单位反馈了理由。其余单位无意见。2025113日,《万盛经开区规范行政罚款执行程序规定(试行)(征求意见稿)》在万盛经开网向全社会各界人士进行了公开征求意见https://ws.cq.gov.cn/lmj/gkyjzj/202511/tOpinion_7079.html),公示时间2025113日至20251110日,征求意见期间未收到反馈意见建议20251115日,《万盛经开区规范行政罚款执行程序规定(试行)(送审稿)》,经区司法局进行了合法性审核,并按要求报送管委会办公室进行了完备性审核。《万盛经开区规范行政罚款执行程序规定(试行)(送审稿)》,经2025管委会第17次主任办公会议审议通过,并于2025125日正式印发。

三、主要内容

《万盛经开区规范行政罚款执行程序规定(试行)》共16条,主要内容分别为:

(一)第13条。明确了制定依据和适用范围,以及行政机关对逾期未缴纳行政罚款当事人的催告义务。

(二)第46条。明确了当事人提出延期或者分期缴纳罚款申请后,行政机关的审批流程及权限。其中,对延期或者分期时间较长(6个月以上),或金额较大的〔个人5000元以上(含本数)、单位50000元以上(含本数)〕,应当由行政机关主要负责人组织集体讨论决定。其他情形由行政机关主要负责人审批即可。同时,统一明确了延期或者分期的最长期限为1年。

(三)第78条。明确了加处罚款的审批程序,以及依法加处罚款的,应当作出《加处罚款决定书》。

(四)第913条。明确了限制减免加处罚款决定的作出时间、次数、审批权限、法律效果。即:在时间上,行政机关已申请法院强制执行且法院已受理的,不宜自行决定减免加处罚款;在次数上,行政机关同意减免加处罚款以1次为限;在审批权限上,同延期分期缴纳罚款的审批流程和权限保持一致;在法律效果上,行政机关同意减免加处罚款的,应当与当事人签订《执行协议》,并自动中止执行《加处罚款决定书》;如果当事人主动履行《执行协议》,则执行完毕;否则,依法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加处罚款决定书》。

(五)第1416条。明确了行政罚款滞纳金可以参照适用,以及本程序规定的解释机关和施行日期。

四、实施时间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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