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万盛经开区管委会
关于划定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
禁止使用区域的通告
万盛经开发〔2017〕66号
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管委会各部门,经开区开发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及有关国有企业,驻经开区有关单位:
为加强非道路移动机械污染物控制,促进大气环境质量改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重庆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等法律法规和有关文件规定,结合我区实际,经研究,决定划定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禁止使用区域。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认定标准
重庆市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指:重庆市域范围内在用国一及以下标准(2009年10月1日前生产)的非道路移动机械。
非道路移动机械指用于非道路上,装配有发动机的移动机械、可运输的工业设备以及不以道路客运或货运为目的的车辆。主要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机械类型:装载机、推土机、挖掘机、打桩机、铲车、压路机、沥青摊铺机、叉车、旋挖机、混凝土输送泵等。
二、禁止使用范围
万盛街道全域、东林街道全域、万东镇部分区域(包括海棠社区、塔山社区、新房社区、建新社区、红枫社区、莲池社区、莲池苑社区、永利社区、花卉园社区、六井村)、南桐镇部分区域(二郎峡社区、八零一社区、南桐社区、支路社区、皂角井社区、后湾社区)。
三、禁止使用区管理措施
(一)全区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禁止使用区域内,禁止国一及以下(2009年10月1日前生产)非道路机动机械使用。
(二)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禁止使用区域,使用国二及以上非道路移动机械的,其大气污染物排放必须达到相关标准规定的排放要求。
(三)非道路移动机械禁止使用渣油、重油。
(四)非道路移动机械的使用者,于2017年11月30日前,向区环保部门报送使用的非道路移动机械种类、数量、作业时段、排放标准等信息;新使用及使用的非道路移动机械发生变化的,应在10日内重新报送相关信息。
(五)违反本通告,将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重庆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罚。
四、施行时间
本通告自2017年11月1日起施行。
万盛经开区管委会
2017年9月29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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