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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11500110588903728C/2024-00042 [ 发文字号 ]万盛经开办发〔2024〕21号 [ 发布机构 ]万盛经济技术开发区 [ 主题分类 ]其他 [ 成文日期 ]2024-06-12 [ 发布日期 ]2024-06-25 [ 体裁分类 ]其他 [ 有效性 ]

重庆市万盛经开区管委会办公室关于印发万盛经开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实施细则(修订)的通知

日期:2024-06-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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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2024-06-25

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管委会各部门,区属国有重点企业,驻经开区有关单位:

《万盛经开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实施细则(修订)》已经管委会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万盛经开区管委会办公室

2024612日   


(此件公开发布)


万盛经开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实施细则(修订)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建立健全科学、高效、透明的政府投资决策和组织实施机制,加强全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提升项目实施效能,进一步规范政府投资项目全周期管理工作,根据《政府投资条例》(国务院令第712号)、《重庆市政府投资管理办法》(渝府令〔2020339号)、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市级政府项目前期工作的通知》(渝府办发〔2020118)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区使用区级及以上预算安排的资金进行政府投资及其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实施细则。

第三条  政府投资资金应当投向市场不能有效配置资源的社会公益服务、公共基础设施、农业农村、生态环境保护、重大科技进步、社会管理、国家安全等公共领域的项目,以非经营性项目为主。

管委会贯彻落实有关政策措施,发挥政府投资资金的引导和带动作用,鼓励社会资金投向前款规定的领域。

第四条  政府投资遵循科学决策、规范管理、注重绩效、统筹平衡、公开透明的原则,应当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财政收支状况相适应。

管委会应当加强对政府投资资金的预算约束,有关部门不得违法违规举借债务筹措政府投资资金。

第五条  政府投资资金按照项目安排,以直接投资方式为主;对确需支持的经营性项目,主要采取资本金注入方式,也可以适当采取投资补助、贷款贴息等方式。

安排政府投资资金,应当符合推进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的有关要求,并平等对待各类投资主体,不得设置歧视性条件。

第六条  政府采取直接投资方式、资本金注入方式投资的项目(以下统称政府投资项目)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标投标制、工程监理制、合同管理制等管理制度。

通过编制五年政府投资项目储备库、政府投资项目三年滚动规划、年度实施计划等政府投资项目规划,加强对使用政府投资资金项目的储备和管理。

第七条  管委会加强对政府投资工作的领导,建立重大项目调度联席会议制度,协调解决重大问题。

发展改革局履行政府投资主管部门职责,负责政府投资项目规划和政府投资年度计划的编制、组织实施、协调监督等综合管理工作,按照规定权限审批核定政府投资项目。

规划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住房城乡建设、城市管理、交通、水利、农林、文化旅游、卫生健康、能源等行业主管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做好政府投资管理相关工作。

财政局负责政府投资资金的预算安排,办理资金拨付,依法对相关财务活动进行监督管理;审计局依法对政府投资项目实施审计监督。

第二章政府投资决策

第八条  管委会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中期财政规划和国家宏观调控政策,结合财政收支状况,统筹安排使用政府投资资金的项目,规范使用各类政府投资资金。

第九条  各行业主管部门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或者经批准的专项规划,结合国家市级相关政策文件和本行业实际需要,提出一定时期内本领域需要建设的项目,并重点围绕项目经济技术重要指标,地质、环境影响、水保、用地等资源要素保障进行前期研究论证,初步分析项目建设的可行性和必要性,根据研究论证情况编制政府投资项目建议储备名单。

发展改革局根据政府投资项目建议储备名单,统筹编制五年政府投资项目储备库。

第十条  各行业主管部门根据五年政府投资项目储备库,每年对库内项目进一步开展研究论证并滚动编制本行业政府投资项目三年建议规划。

发展改革局在汇总政府投资项目三年建议规划基础上,统筹编制政府投资项目三年滚动规划报管委会审定后执行。纳入政府投资三年滚动规划的项目必须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国土空间规划和相关行业规划要求;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环保规定;项目前期工作原则上需完成项目建议书。

国家、市级安排部署或者管委会依法决策新增的项目,可以直接纳入政府投资项目三年滚动规划。

第十一条  各行业主管部门根据三年滚动规划,结合地区发展实际需要提出年度实施计划,于每年10月底前报送发展改革局。发展改革局会同财政局、规划自然资源局等相关部门根据政府投资项目规划、年度工作任务,结合资金落实情况、用地保障情况,编制政府投资年度实施计划,提交党工委、管委会审定后执行。政府投资年度实施计划应当明确项目名称、项目法人、建设内容及规模、建设工期、项目总投资、年度投资额及资金来源等事项。纳入政府投资年度实施计划的项目原则上需完成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

国家、市级安排部署或者党工委、管委会依法决策新增的项目,可以直接纳入政府投资年度实施计划。

第十二条  规划自然资源、生态环境等部门应当对列入政府投资三年滚动规划、年度实施计划的项目涉及的国土空间规划、建设用地、环境准入等建设条件进行核实,并将核实结果报送发展改革局和有关行业主管部门。

第十三条  政府投资年度实施计划下达后,发展改革局负责计划执行的组织调度和评价,根据需要对重大政府投资项目实施组织协调、监督指导。

各行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业项目的督导推进,指导项目业主单位做好设计、征地拆迁、施工招标等开工准备工作,督促项目业主单位按照规定时间开工建设。

项目业主单位负责政府投资项目的实施,接受发展改革局、财政局、审计局、各行业主管部门的监督指导。

第十四  政府投资年度实施计划应当严格执行,未经规定程序不得调整。

政府投资年度实施计划执行过程中确需调整的,发展改革局应当组织拟订调整方案,报管委会审定;涉及预算调整或者调剂的,依照有关预算的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五条  根据项目建设实际情况和工作需要,对已经纳入五年政府投资项目储备库或者政府投资三年滚动规划的项目,发展改革局会同财政局安排项目前期工作经费。各行业主管部门在每年双月28日前向发展改革局报送拟开展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项目清单,发展改革局会同相关部门初审后提请管委会研究,同意后由各行业主管部门组织开展相应前期工作,工作经费按照《关于印发万盛经开区重大项目前期工作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万盛经开办发〔20237号)文件执行。

第三章政府投资项目审批

第十六条  发展改革局作为全区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按规定权限依次审批政府投资项目立项、可行性研究报告、投资概算。生态环境、住房城乡建设、交通、水利、能源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对初步设计是否符合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以及国家有关标准和规范的要求进行审查,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发展改革局会同财政局对初步设计提出的投资概算进行核定,作出投资概算批复

项目业主单位或者项目前期工作牵头单位应当加强政府投资项目的前期工作,保证深度达到规定要求,并对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投资概算以及依法应当附具的其他文件的真实性负责。

第十七条  已纳入政府投资年度实施计划的项目,除涉及国家秘密的项目外,项目业主单位或者项目前期工作牵头单位可直接登录重庆市政务服务网上办事大厅渝快办,进入特色服务,点击投资项目服务(投资项目在线服务监管平台)录入项目信息,完成立项审批手续并获取项目代码。立项金额在100万元(含)以下的小额政府投资项目简化审批手续,实行立项备案登记。

未纳入政府投资年度实施计划的项目,立项金额100万元以上的,项目业主单位或者项目前期工作牵头单位须管委会项目分管副主任和常务副主任审核后,提交管委会主任办公会审议同意立项金额在30万元100万元(含)的小额政府投资项目,须经管委会项目分管副主任和常务副主任同意;立项金额在5万元30万元(含)的小额政府投资项目,须经管委会项目分管副主任同意。项目立项金额在5万元(含)下的,项目业主单位应充分论证项目建设必要性、落实资金来源,经集体研究决定后实施。

第十八条  项目业主单位应编制项目立项申请材料报发展改革局审批,立项申请材料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项目建设的必要性和依据;

(二)项目法人;

(三)拟建地点、拟建规模和内容、总投资估算金额和资金来源、建设工期等;

(四)其他事项。

第十九条  已纳入年度实施计划的或已办理立项审批的项目,确需调整建设规模及内容、项目总投资等重要信息,且增加总投资金额在100万元以上的,或者放弃项目建设的,须提交管委会主任办公会审议同意后予以办理。

已纳入年度实施计划的或已办理立项审批的项目,确需调整项目名称、项目业主、建设规模及内容等信息的,或确需增加总投资金额在100万元(含)以下的,须经管委会项目分管副主任和常务副主任同意后予以办理。

第二十条  经立项批准后的政府投资项目,项目业主单位或者项目前期工作牵头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能力的工程咨询单位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并组织评审。评审会应邀请发展改革局、财政局、规资局、生态环境局和行业主管部门参加。发展改革局可以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开展评估之后,再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可行性研究报告与项目用地预审、规划选址同步办理、并联审批。

可行性研究报告应当按照《政府投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写通用大纲》要求,全面分析论证项目的技术经济可行性、社会效益、节能、资源综合利用、生态环境影响、社会稳定风险等,达到国家规定的深度,提出投资估算并对项目资金等主要建设条件的落实情况作出说明。

第二十一条  项目业主单位申请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时,应当向发展改革局提交以下材料:

(一)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申请书;

(二)编制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文本及评审意见;

(三)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

第二十二条  项目业主单位对项目设计质量承担首要责任,依法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编制初步设计文件,保证合理设计周期,项目业主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设计单位违反国家和重庆市相关法律法规、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降低工程质量。

初步设计应明确项目的主要材料、设备规格、技术参数和投资概算等,设计深度须满足相关规范要求,符合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内容,并严格执行重庆市装配式建筑、建筑信息模型(BIM)技术应用、海绵城市、建筑节能与绿色建筑等管理规定。

第二十三条  项目业主单位应在深化初步设计的基础上编制项目总投资概算,投资概算应当包括工程费用、工程建设其他费用、预备费等项目建设所需的全部费用。原则上暂列金不超过工程费用的15%,暂估价不超过工程总价的10%。鼓励项目业主单位在初步设计阶段按照施工图设计标准编制投资概算。

初步设计提出的投资概算超过经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提出投资估算10%的,须重新报审可行性研究报告。

投资估算在400万元以上的项目,由项目业主单位报发展改革会同财政局核定,由发展改革结合专业机构咨询评估意见作出投资概算批复。经核定的投资概算是控制政府投资项目总投资的依据。投资概算核定后,项目施工图施行限额设计,不再进行项目预算评审。

对投资估算在100万元以上、400万元(含)以下的政府投资项目简化审批程序,按照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的建设规模和投资组织实施,不再单独核定投资概算。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或者为应对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事件需要紧急建设的项目,以及已按规定由上级部门核定投资概算的项目,不再单独核定投资概算。

第二十四条  项目业主单位按照行业主管部门有关规定提交初步设计审批申请材料。申请投资概算审批时,应当向发展改革局提交以下材料:

(一)概算审核申请表及申请函;

(二)项目设计图;

(三)项目概算编制报告;

(四)按照规定应当提交的其他材料。

第二十五条  项目业主单位应当根据立项、可研等批复情况分解项目的投资控制目标,细化明确项目的设计内容、建设规模、建设标准和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要求等,规范完整地编制设计任务委托书。按照批准的投资估算分解设定初步设计各专业的投资限额。根据批准的初步设计及概算,明确施工图设计的投资控制和主要技术经济指标限额。按照规范和实际情况编制施工图预算,并严格控制造价,避免项目超概。项目业主单位可通过聘请专家、委托第三方设计单位等方式,开展设计优化工作,设计优化原则上应在方案设计、初步设计阶段进行。重大政府投资项目,鼓励项目业主单位委托第三方设计单位进行设计优化。

设计单位应当严格落实限额目标,进行多方案比选,注重设计方案的“性价比”,实现设计技术和经济的深度融合。

项目业主单位可以探索建立设计与投资控制结果挂钩的激励惩罚机制,对设计质量、投资控制等进行管理。

第二十六条  对政府投资项目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通知项目业主单位并说明理由。

对经济社会发展、社会公众利益有重大影响或者投资规模较大的政府投资项目,发展改革局和行业主管部门应在中介服务机构评估、公众参与、专家评议、风险评估的基础上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

第四章政府投资项目实施

第二十七条  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应当坚持估算控制概算、概算控制决算的原则,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按照批准的建设地点、建设规模和建设内容推进项目实施。

第二十八条  政府投资项目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项目法人承担项目主体责任。项目法人对项目策划、资金筹措、建设实施、生产经营、债务偿还和资产的保值增值,实行全过程负责。发展改革局负责政府投资项目法人责任制执行情况的综合监督,对有关行业主管部门作为项目法人的履职尽责情况实施监督。规划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住房城乡建设、城市管理、交通、水利、农林、文化旅游、卫生健康、能源等行业主管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本行业项目法人建设管理行为的监督管理,实施项目法人的监督检查、考核、奖惩、培训等。国资管理中心负责区属国有企业的监督管理,并将项目法人责任制实施情况与企业薪酬绩效、管理人员奖惩等挂钩。发展改革局在审批立项或可行性研究报告时,应当对项目法人予以明确。

第二十九条  项目业主单位为不具备项目建设管理能力的国家机关或者事业单位的公益性项目,由项目业主单位提出建设管理代理制实施方案,并落实项目建设资金来源,提交管委会主任办公会同意后,可实施建设管理代理制,建设管理代理机构代行项目业主单位职责。发展改革局在审批项目建议书或者可行性研究报告时应当对建设管理代理情况予以明确。

代理项目可由区属国有企业代建,或经管委会主任办公会批准由项目业主单位依法招标确定社会代建单位。

第三十条  依法必须招标项目的具体范围、规模标准按《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16号)、《必须招标的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项目范围规定》(发改法规规〔2018843号)的规定执行。

招标方式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项目符合法定条件申请邀请招标或者不进行招标的,项目业主单位应当取得相应行业主管部门的书面认定意见后,向发展改革局申请办理项目招标方案备案。邀请招标相关信息须在重庆市公共资源交易网上公开发布,并进入万盛经开区公共资源交易场所交易。

第三十一条  项目业主单位在施工图设计审查完成后,应当依据行业定额及编制规则,结合投资概算批复和市场供求状况,合理确定招标最高限价。最高限价不得超过核定投资概算中的工程费用。

最高限价超过核定概算中工程费用的,项目业主单位应当申请调整概算或者重新编制最高限价。不审批概算的项目,最高限价超过可研批准估算10%的,项目业主单位应当申请调整可研或者重新编制最高限价。未按规定确定最高限价的项目,不得进行招标和实施,有关部门不得拨付项目资金。

如因项目建设需要确需采用费率招标的,原则上由项目业主单位在初步设计和投资概算审批完成后,经行业主管部门、发展改革局审核后,报管委会分管招投标工作的领导审核同意。招标后应当按照政府投资项目管理程序及时完善相关手续,严禁边勘察、边设计、边施工,合同中应清楚约定最高限价计价原则。

第三十二条  编制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资格预审文件和招标文件(含合同),应当使用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管局牵头制定的标准招标文件,其中合同条款及格式须包括合同协议书、通用合同条款和专用合同条款三部分。项目业主单位不得对标准招标文件(含合同)的实质性内容进行修改。如因项目建设需要确需增设其他条款的,项目业主单位须征求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和发展改革局意见后,报管委会分管招投标工作的领导审核同意

第三十三条  评标方法分为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和综合评估法。依法必须招标的施工类项目,应当采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技术特别复杂或者招标人对其技术、性能有特殊要求,需要采用综合评估法的,招标人应当说明原因,经行业主管部门出具书面认定意见后,报发展改革局同意方可采用。发展改革局可以采取委托中介机构评估、组织专家评审等方式,对该项目是否属于技术复杂或者招标人对其技术、性能有特殊要求进行论证。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类项目,鼓励采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

第三十四条  具备条件的限下施工类项目,可以打捆公开招标;具备条件的同类限下项目的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采购打捆公开招标。不采取公开招标方式确定承包商的限额以下项目,项目业主单位应当按照《万盛经开区限额以下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发包管理办法》规定执行。

第三十五条  政府投资项目实行覆盖可研、勘察、设计、造价、招标、施工、监理、材料设备采购等全过程的合同管理制度。政府投资项目合同的签订和履行以合法、审慎、公平和诚实信用为出发点,遵循“谁签字,谁负责”的原则。政府投资项目合同原则上须由项目业主单位“一把手”签字,严禁安排临聘人员代表单位签署合同。

项目业主单位根据项目所对应的行业合同范本依法订立合同,自中标通知发出之日起30日内与中标人订立书面合同,在签订合同后7个工作日内应当向有关行业主管部门提交合同文本。合同的主要条款应包括合同标的、价款、质量、履行期限、项目主要管理人员、双方经协商一致后确定各自承担的权利义务、违约责任、争议解决方式等实质内容,应当与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一致,不得再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合同双方根据相关规定履行、变更、转让、终止合同等,项目合同变更应当严格按《重庆市政府投资项目合同变更管理暂行办法》执行。

各行业主管部门根据本行业规定依法对合同的执行进行监督管理。定期对项目建设各方主体履行合同情况进行检查,依法认定和查处违法发包、转包、违法分包、挂靠承包以及其他违法违规行为。各行业主管部门须按相关规定将查处的违法违规行为和处罚结果记入相关单位或个人信用档案,并将行政处理结果抄送发展改革局。

依法必须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凡使用电子招标投标方式的,其合同签订和变更均应通过重庆市电子招投标系统实行网上办理,并在重庆市电子招投标系统填报合同签订公示表或合同变更公示表,同步推送至重庆市公共资源交易网对外公开发布。

第三十六条  政府投资项目开工建设,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建设条件;不符合规定建设条件的,不得开工建设。

第三十七条  项目业主单位、施工及监理单位应当严格按照设计文件、施工规范标准及相关规定组织施工,建立完善的管理体系和制度,加强施工现场管理,对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等负责。

项目业主单位的现场管理人员(原则上不少于两人)应当即时进行现场验收签证,不得事后补签,项目负责人即时核实审签,原始资料由项目业主单位保存。

各行业主管部门和项目业主单位对参建各方派驻的项目负责人及关键岗位管理人员在场履职情况进行管理。

第三十八条  重大政府投资项目推行投资决策、工程建设全过程咨询服务。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范围包括可行性研究、概算编制等投资决策综合性咨询和招标代理、勘察、设计、监理、造价、项目管理等工程建设全过程咨询。各行业主管部门和项目业主单位应当对全过程中介服务单位的工作质量进行评价,并加强评价结果的运用,建立评价结果与信用管理等挂钩的奖惩机制。

第三十九条  政府投资项目应当按照批准的建设地点、建设规模和建设内容实施,不允许随意“甩项”,不得减少功能性项目建设,确需“甩项”的须报管委会同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修改经审查批准的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文件,确需变更须按照国家和市级勘察设计变更管理相关办法要求,完善设计变更程序,严禁先施工而后补变更程序。项目业主单位须着力加强勘察设计等前期工作,有力强化成本控制,项目建设过程中的设计变更,原则上不得增加合同总价。因国家政策调整、技术规范标准变化、重大设计变更、应急抢险、其他不可抗力原因或党工委、管委会要求变更等特殊情况确需增加合同总价,且未超过经核定的概算金额的,项目业主单位须报行业主管部门会同发展改革局、财政局等相关单位对变更合理性和变更金额进行联合审查,再报管委会项目分管副主任和常务副主任审核后,提交管委会主任办公会审议同意。

不立即实施会造成质量、安全事故或较大经济损失的工程变更,经项目业主单位和监理单位等同意,并立即报告管委会项目分管副主任同意后实施,同时应在14日内完善相关审批手续。

第四十条  审计局按照年度计划安排或管委会领导交办对重大政府投资项目开展跟踪审计。审计局应当坚持以规范建设秩序、促进建设管理为目标,切实发挥跟踪审计的监督、评价、服务职能。各项目业主单位应当积极配合跟踪审计工作,如实提供项目相关资料,对审计发现的问题及时整改到位。审计局可以委托中介服务机构,或者聘请专业技术人员实施跟踪审计。

第四十一条  政府投资项目所需资金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确保落实到位。项目业主单位应当严格按照合同约定和法定结算程序开展资金结算,对具备条件的项目,财政资金应当采取国库集中支付方式办理支付。

政府投资项目不得由施工单位垫资建设。

第四十二条  项目业主单位要严格控制累计变更金额,原则上项目总投资不得超过经核定的概算投资。因以下行为超出概算投资的,追究相应单位及人员的行政责任。情节严重违反法律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一)项目业主单位擅自增加内容、扩大规模、提高标准等,行业主管部门按照职责权限,视情节轻重给予法定代表人及单位取消考核评优、扣减绩效奖金、行政记过、责令辞退等处分。

(二)代理业主、咨询、勘察、设计、招标代理、监理等单位存在过错失误等,项目业主单位根据合同约定向相应责任单位追偿。行业主管部门按照职责权限,给予责任单位限制开展服务等行政处罚。责任单位行为纳入全市公共信用平台,暂停13年承接本地政府投资项目的资格。

(三)因施工、设备材料供应等单位责任,造成超投资概算的,项目业主单位应当根据合同约定,依法向相关单位追偿。责任单位行为纳入全市公共信用平台,暂停13年承接本地政府投资项目的资格。

第四十三条  上述情形造成超投资概算,已履行相应定责追责程序的;或因国家政策调整、技术规范标准变化、重大设计变更、应急抢险、其他不可抗力原因或党工委、管委会要求变更等特殊原因,确需增加投资概算的,项目业主单位应当提出调整方案及资金来源,并按照规定的程序报发展改革局重新核定。发展改革局会同财政局、行业主管部门等相关单位组成调查组,对概算调整原因、调整方案及资金来源进行联合审查,再报管委会项目分管副主任和常务副主任审核后,提交管委会主任办公会审议同意。

严禁不负责任设计变更和先干后变、先干后算的现象。严格控制政府投资项目概算或工程费用的调整次数,同一项目原则只能调整一次。

第五章政府投资项目后续管理

第四十四条  政府投资项目建成后,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竣工验收。其中,新建、改建、扩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建成后,实行竣工联合验收。未经竣工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使用单位不得接收。

对竣(交、完)工验收通过的项目,项目业主单位应当督促施工单位在合同约定期限内编制完成项目工程结算报告,工程结算由项目业主单位审核确认,并在3个月内编报竣工财务决(结)算。特殊情况确需延长的,中小型项目延长期限不得超过2个月,大型项目延长期限不得超过6个月。工程决(结)算工作完成后,项目业主单位应当在10日内将工程决(结)算结果抄送审计局。

项目业主单位应加强对施工单位竣工决(结)算送审资料的审核,并在施工合同中约定竣工决(结)算审减率超过8%(含8%)部分的审核费用由施工单位承担,审减率超过20%(含20%)的审核费用由施工单位全部承担工程结算接受审计监督,发包方有权依法追回多支付的工程款项。

审计局根据全区政府投资项目建设情况拟定年度审计计划,对项目业主单位的建设管理及造价审核责任的履行情况进行审计监督。

第四十五条  政府投资项目依法应当办理不动产登记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相关不动产登记机构申请办理。

实施建设管理代理制的项目,建设管理代理机构应当在竣工验收合格后及时将资产使用权移交至使用单位;使用单位应当及时接管并对项目设施进行管护,避免建管脱节。

第四十六条  各行业主管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选择有代表性的已建成政府投资项目,根据项目建成后的实际效果,对项目决策、过程管理和项目效益等进行全面评价并提出明确意见。后评价工作,可以委托中介服务机构开展。后评价应当根据项目建成后的实际效果,对项目审批和实施进行全面评价并提出明确意见。

财政局和项目业主单位依据设定的绩效目标对资金运行及绩效目标的实施开展绩效评价。

第六章监督管理

第四十七条为切实加强政府投资项目监督管理,督促项目参建各方人员到岗履职,政府投资项目建设严格执行“四同步、四到场”工作机制,即纳入重点项目建设计划的,项目业主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勘察设计单位主要管理人员须同步到场全程参与工程建设(项目业主单位如聘请跟踪审计单位的,跟踪审计单位主要管理人员也须到场);其余项目的项目业主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主要管理人员应同步到场全程参与工程建设,勘察设计人员须在勘察设计有关的技术交底、地基验槽、设计变更等工作环节到场履职,通过“四同步、四到场”工作机制,进一步增强项目建设各方质量安全责任意识,进一步完善项目质量安全监管体制,实现项目质量安全总体水平和工程形象进度双提升。“四同步、四到场”须在招标文件和合同中载明。

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四同步、四到场”工作由项目业主单位牵头负责,原则上每两周向行业主管部门报送参建各方负责人及主要管理人员到场履职情况;项目业主单位主要负责人每周至少开展1次现场抽查,行业主管部门每两周至少开展1次现场抽查,督促参建各方项目负责人及主要管理人员到场履职;管委会办公室会同发展改革局和行业主管部门不定期进行督查暗访,对不按规定到场履职的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进行督查通报,并按规定移交相关职能部门进行查处。

因主要管理人员到场履职不到位受到行政处罚的施工、监理、勘察设计单位,纳入黑名单管理,三年内不得承担政府投资项目相关工作。

第四十八条政府投资项目按照相关规定严格执行工程监理制度,项目业主单位应加强对监理单位的监督管理,明确监理在计划合同管理方面的职责、工作范围和工作要求,充分发挥建设工程监理在工程质量安全保障体系中的重要作用。其中,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要严格执行市级行业主管部门关于监理工作“十不准”的相关规定,监理企业存在违反“十不准”规定的行为,经行业主管部门查实,纳入黑名单管理,三年内不得承担政府投资项目相关工作,并依据法律法规要求追究其他法律责任

第四十九条  发展改革局、各行业主管部门等应当采取在线监测、现场核查等方式,加强对政府投资项目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

第五十条发展改革局、财政局、审计局、各行业主管部门等应当建立政府投资项目信息共享机制,通过在线平台实现信息共享。

第五十一条  项目业主单位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通过在线平台如实报送政府投资项目开工建设、建设进度、竣工的基本信息,及时报告项目实施中出现的重大问题;

(二)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加强政府投资项目档案管理,将项目审批和实施过程中的有关文件、资料存档备查;

(三)配合发展改革局、财政局、审计局、各行业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五十二条  政府投资项目规划、政府投资年度计划、政府投资项目审批和实施以及监督检查的信息应当按照政府信息公开的规定依法公开。

第五十三条  政府投资项目的绩效管理、建设工程质量管理、安全生产管理、生态环境保护管理等事项,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章法律责任

第五十四条  区级有关部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相关预算的法律、行政法规和有关规定追究法律责任和纪律责任:

(一)违法违规举借债务筹措政府投资资金;

(二)未按照规定及时、足额办理政府投资资金拨付;

(三)转移、侵占、挪用政府投资资金。

第五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超越审批权限审批政府投资项目;

(二)不符合规定的政府投资项目予以批准;

(三)未按照规定核定或者调整政府投资项目的投资概算;

(四)为不符合规定的项目安排投资补助、贷款贴息等政府投资资金;

(五)履行政府投资管理职责中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情形。

第五十六条  项目业主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根据具体情况,暂停、停止拨付资金或者收回已拨付的资金,暂停或者停止建设活动,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项目负责人和经办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处罚):

(一)未按照规定开展政府投资项目前期工作;

(二)未按照规定实施项目法人责任制和建设管理代理制;

(三)弄虚作假骗取政府投资项目审批或者投资补助、贷款贴息等政府投资资金;

(四)未经批准擅自提高或降低建设标准、变更政府投资项目的建设地点或者对建设规模和建设内容等作较大变更;

(五)擅自增加投资概算;

(六)采取化整为零或者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与投标人、潜在投标人或评标委员会成员恶意串通。在工程发包中索贿、受贿;招标投标行政监管部门认定的其他情节严重情形;

(七)未经批准或者不符合规定的建设条件而开工建设;

(八)无正当理由不实施或者不按照建设工期实施已批准的政府投资项目;

(九)未及时发现、处理和报告项目实施中出现的重大问题,因履职不力发生较大质量问题或安全事故;

(十)违反合同及相关规定拨付项目资金,要求施工单位对政府投资项目垫资建设;

(十一)未经竣工验收或竣工验收不合格即交付使用,未按照规定及时办理竣工验收、决(结)算手续和产权登记;

(十二)对政府投资项目参建单位及人员的违约违规等不良行为,未按规定查处和报送;

(十三)投资概算审减率达到20%及以上,或决(结)算审减率达到10%及以上;

(十四)未按照规定将政府投资项目审批和实施过程中的有关文件、资料存档备查,或者转移、隐匿、篡改、毁弃项目有关文件、资料。

第五十七条  政府投资项目参建单位及人员在工作过程中有重大疏忽情形或者出现弄虚作假等不良行为的,由有权机关责令改正,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并纳入信用管理,3年内不得在本地区内承揽政府投资项目相关业务:

(一)招标代理机构及其从业人员:与招标人或投标人串通,为特定投标人谋取中标提供便利;故意销毁、隐匿所代理项目应当保存的招标投标资料;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认定的其他情节严重情形。

(二)投标人:以围标、串标等任何弄虚作假方式骗取中标;允许他人以本单位名义或者以他人名义投标;未取得资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承揽工程;不按照招标文件、投标文件签订合同;将中标项目转包,或者违法分包;捏造事实、伪造材料,或者以非法手段获取证明材料进行质疑或者投诉;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认定的其他情节严重情形。

(三)评标专家:私下接触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收受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认定的其他情节严重情形。

(四)施工单位:偷工减料,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构配件和设备,不按照设计文件、施工技术标准等施工,不履行保修义务或者拖延履行保修义务;被有关部门认定为的其他情节严重情形

(五)监理单位:与施工单位、材料设备供应单位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不按照合同约定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等实施监理;与项目单位、施工单位等串通,弄虚作假,使用不合格产品,降低工程质量;被有关部门认定为的其他情节严重情形。

(六)概算编制单位:投资概算与审核结果差异达到15%及以上的造价咨询单位。

第五十八条  禁领导干部对招投标活动“说情打招呼”。领导干部存在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对招标投标活动“说情打招呼”

(一)领导干部对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违规要求不招标或采用化整为零等方式规避招标的,或对依法应当公开招标的项目要求采用邀请招标、不招标的。

(二)干涉、影响招标人选择招标代理机构的。

(三)干涉、影响标段或标包合理划分的。

(四)明示或暗示为特定投标人量身定制招标文件影响中标结果,或设置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的。

(五)干涉、影响评标专家抽取、评标、定标、中标结果的。

(六)干涉、影响异议处理的。

(七)其他违反规定说情、打招呼,干涉、影响招标投标的行为。

对招标投标活动中领导干部“说情打招呼”情况,发展改革局应如实填写“说情打招呼”情况记录表,连同相关佐证材料一并提交纪工委、监察室。

第五十九条  违反本实施细则规定,其他法律法规已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造成损失的,依法给予赔偿;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八章

第六十条  本实施细则中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政府投资使用预算安排资金进行固定资产投资建设的活动,包括新建、扩建、改建、技术改造等。

(二)直接投资,是指政府安排政府投资资金投入非经营性项目,并由政府有关机构或其指定、委托的机关、团体、事业单位等作为项目单位组织建设实施的方式。

)资本金注入,是指政府安排政府投资资金作为经营性项目的资本金,指定政府出资人代表行使所有者权益,项目建成后政府投资形成相应国有产权的方式。

)投资补助,是指政府安排政府投资资金,对市场不能有效配置资源、确需支持的经营性项目,适当予以补助的方式。

)贷款贴息,是指政府安排政府投资资金,对使用贷款的投资项目贷款利息予以补贴的方式。

第六十一条  使用预算安排的资金购置房屋、大型装备设备,进行装饰装修、大型维修改造项目,参照本实施细则执行。

区属国有企业投资的项目,企业投资项目实行核准或备案制,参照本实施细则执行简化审批程序,具体规定另行制定

第六十二条  本实施细则的解释权归发展改革局、财政局、审计局,自印发之日起执行,上级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原《万盛经开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实施细则(试行)》(万盛经开办发〔20236号)同时作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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