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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期护理保险扩大试点覆盖哪些人群?缴费标准和方法是什么?待遇标准如何?怎样才能享受?区医保中心有回应

日期:2021-1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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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市医疗保障局、市财政局印发《关于扩大长期护理保险制度试点的实施意见》(渝医保发〔2021〕63号,以下简称《意见》),决定在前期4个区县试点的基础上,扩大到全市所有区县,并从2022年1月1日起施行。

本次长期护理保险扩大试点覆盖哪些人群?缴费标准和方法是什么?待遇标准如何?怎样才能享受?区医保中心相关负责人回应问题。

适用范围:从职工医保参保人群起步

据了解,长期护理保险制度的实施,是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健全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部署,巩固完善长期护理保险制度,着重解决重度失能人员长期护理保障问题,进一步健全社会保障体系,提高重度失能人员生活品质,减轻其家庭经济负担。

可以说,长期护理保险是继养老、医疗、工伤、生育、失业保险后的“第六大保险”,是维护参保人利益的强制性保障措施,重点解决重度失能人员基本护理保障需求,优先保障其中符合条件的失能老年人、重度残疾人。

“本次扩大试点在前期4个试点区县的基础上,扩大到全市所有区县,从职工医保参保人群起步。”该负责人说,参加职工医保的参保人应同时参加长期护理保险。

缴费标准:职工参保人员以单位和个人缴费为主,个人身份参加以个人缴费为主

该负责人介绍,长期护理保险实行参保人员终身缴费制。试点期间的基金筹集,职工参保人员以单位和个人缴费为主,单位和个人按同比例分担;以个人身份参加职工医保人员以个人缴费为主。

具体而言,在职职工,单位、个人缴费部分均以个人职工医保缴费基数为基数,分别按每人每月0.1%的费率筹集。单位缴费部分按月从医保基金中划拨,不增加单位负担;个人缴费部分按月从其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中代扣代缴。

以个人身份参加职工医保人员,以上年度全市在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际平均缴费基数为基数,按每人每月0.2%的费率筹集。参加职工医保一档的,由个人在按年缴纳医保费时同步一次性缴纳;参加职工医保二档的,每月从其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中代扣代缴。

正常享受职工医保退休待遇人员,以上年度全市在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际平均缴费基数为基数,按每人每月0.2%的费率筹集。其中医保基金承担0.1%,按月从医保基金中划拨;个人承担0.1%,享受以个人身份参加职工医保一档退休待遇的,在按年缴纳职工大额医保费时同步一次性缴纳;其他人员按月从其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中代扣代缴。

后两类人员每年具体筹资缴费标准由市医保局测算后及时公布,2022年其缴费标准为122元/年·人。

申请条件:达到失能评估标准,且满足缴费年限

该负责人表示,长期护理保险享受条件明确:长期护理保险参保人员达到失能评估标准且职工医保累计缴费满15年(含视同缴费年限)的,从评估结论下达的次月起开始享受待遇;长期护理保险参保人员达到失能评估标准但职工医保累计缴费未满15年(含视同缴费年限)的,需按不足年限补缴长期护理保险费,从补足长期护理保险费(按评估结论作出时当年以个人身份参加职工医保参保人员的长期护理保险缴费标准乘以不足年限的方式一次性补足)的次月起开始享受待遇。

未按规定连续缴纳长期护理保险费(含因医保缴费中断无法划转医保基金部分和个人应缴纳部分)的,从中断缴费的次月起停止享受待遇。中断缴费3个月内补齐欠费的,欠费期间待遇按规定标准补付;中断缴费超过3个月的,从新开始缴费的次月起享受待遇,欠费期间待遇不予支付。

经治疗康复后不再达到失能评估标准的,从次月起停止享受待遇;参保人员死亡的,从死亡次日起停止享受待遇。

此外,申请时需要注意:长期护理保险参保人员向委托承办机构申请失能评估,申请时参保人应有含申请当月前连续参加我市职工医保24个月(含)以上的参保缴费记录(含视同缴费年限),并经医疗机构或康复机构规范诊疗、失能状态持续6个月(含)以上,且自行评估达到我市失能评估管理办法要求的等级。连续二次申请需间隔6个月(含)以上。

享受方式:三种服务方式,可根据需求任选其一

该负责人介绍,长期护理保险待遇享受人员,可根据其失能状况、护理需求和家庭情况,自愿在三种服务方式中选择:

一是居家个人护理。长期护理保险待遇享受人员选择居家,由本人或监护人指定的个体服务人员,在委托承办机构的管理和指导下,提供符合政策规定的护理服务。待遇标准为40元/日·人。

二是居家上门护理。长期护理保险待遇享受人员选择居家,由本人或监护人指定的长护护理机构上门提供符合政策规定的护理服务。待遇标准为50元/日·人。

三是机构集中护理。长期护理保险待遇享受人员选择入住由本人或监护人指定的长护护理机构,由长护护理机构集中提供符合政策规定的护理服务。待遇标准为50元/日·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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