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万盛经开区民政局关于区三届人大一次会议第47号建议的复函
万盛经开民函〔2022〕36号
重庆市万盛经开区民政局
关于区三届人大一次会议第47号建议的复函
朱昌兵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简化收、捡养子女手续的建议》(第47号)已收悉,感谢您对民政工作的关注与支持!经与区公安分局共同研究和办理,现对您答复如下:
一、关于收养手续办理难的问题
您认为“虽然国家出台了许多关于抱养方面的政策,但是在办理这些手续的过程中,手续繁多,矛盾较多,经常出现三两年无法办理下来的情况”。我区收养登记工作一直严格执行《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办法》《民政部、国家档案局关于印发<收养登记档案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民法﹝2003﹞112号)和《民政部关于印发<收养评估办法(试行)>的通知》(民法﹝2020﹞144号)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凡是符合收养政策规定,均在规定工作日时限内办理登记,三两年办理不完收养登记的情况是没有的。
《民法典》第五编第五章对收养关系的成立、收养的效力、收养关系的解除等作了相关规定。其中第1094条【送养人的条件】规定,“下列个人、组织可以作为送养人:(一)孤儿的监护人;(二)儿童福利机构;(三)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子女的生父母。”第1098条【收养人的条件】规定,“收养人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一)无子女或者只有一名子女;(二)有抚养、教育和保护被收养人的能力;(三)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四)无不利于被收养人健康成长的违法犯罪记录;(五)年满三十周岁。”第1102条【无配偶者收养异性子女的限制】规定,“无配偶者收养异性子女的,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年龄应当相差四十周岁以上。”
二、关于未成年人办理户口困难的问题
您建议“相关部门在依法依规办理的同时,研究解决这类群体入户难问题”。为切实打击拐卖、买卖儿童犯罪行为,防止其通过上户籍方式“洗白”,《重庆市户口居民身份证管理工作规范实施细则(试行)》(渝公规〔2022〕2号)第一章第三节第三十七条规定:“本市公民私自捡拾的未满十四周岁弃婴(儿童)的,由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动员捡养人将其送交儿童福利机构收留抚养,凭弃婴(儿童)入院登记表、弃婴捡拾证明等相关材料,在儿童福利机构集体户登记户口。对动员后拒不送交儿童福利机构收留抚养,公安派出所排除系失踪、被拐卖人员,并向社会发布寻亲公告(含照片等基本信息),自公告之日起满60日才可办理落户,经调查核实未查找到生父母,且私自收养已满三年或者弃婴(儿童)年满六周岁的,可将其户口登记在捡养人户口所在社区(村)集体户或者社会福利机构集体户。需提供:1.捡养(收留)人书面申请书(要求反映出被捡养或收养儿童的基本情况,包括捡拾、收留情况、姓名、出生日期、健康状况等);2.捡拾(收留)人的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3.报案证明;4.《公民私自收养弃婴(儿童)、收留身份难以认定妇女等无户口人员落户登记表》(表内包含DNA对比情况、动员送交情况、寻亲公告等);5.社区民警填写入户调查报告;6.相关人员的询问笔录等相关材料。”
因此,我国对收、捡养子女及未成年人户口办理有严格且明确的法律规定,其目的就是为了切实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防止拐卖、买卖儿童犯罪行为。感谢朱昌兵代表对我们工作的理解和支持!
此复函已经胡文彬局长审签。如您对以上答复还有什么意见和建议,可填写在回执上反馈我们,我们将依法依规进行进一步办理和答复。
万盛经开区民政局
2022年7月13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