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区二届人大六次会议第24号建议的复函








万盛经开民函〔2021〕27号
万盛经开区民政局
关于区二届人大六次会议第24号建议的复函
高康平代表:
您在区二届人大六次会议上提出的“关于统一城乡低保政策赡养费、抚养费计算标准的建议”已收悉,首先非常感谢您对我区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关心、关注和支持,现将有关情况答复如下:
一、市级低保赡养、抚养、扶养费计提政策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最低生活保障条件认定办法(修订)的通知》(渝府办发〔2017〕33号)第九条第四款规定:赡养、抚养、扶养费,有调解书、判决书或者协议书的,按文书确定的金额认定;无文书确定的,每位被赡养、抚养、扶养人的赡养、抚养、扶养费收入按义务人家庭月人均收入减去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后余额的20%计算。
二、我区现行低保赡养、抚养、扶养费计提政策
《万盛经开区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实施办法》(万盛经开发〔2012〕49号)、《万盛经开区民政局关于调整机关事业单位职工最低生活保障赡(抚、扶)养费计提标准的通知》(万盛经开民发〔2019〕49号)明确:最低生活保障申请对象的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人属机关事业单位职工的,赡养、抚养、扶养费,有调解书、判决书或者协议书的,按文书确定的金额认定;无文书确定的,每位被赡养、抚养、扶养人的赡养、抚养、扶养费收入按义务人家庭月人均收入减去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后余额的20%计算。
除机关事业单位职工以外的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人,其赡养、抚养、扶养费,有调解书、判决书或者协议书的,按文书确定的金额认定;无文书约定的,每位被赡养、抚养、扶养人的赡养、抚养、扶养费收入按以下规定计提:(一)赡养费的计算
申请对象的法定赡养人属私营业主的,对被赡养人按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计算;企业等单位的正式(退休)职工,对被赡养人计100元/月/人;其他的城市法定赡养人对被赡养人计40元/月/人;属农村种植养殖户、个体工商户的法定赡养人对被赡养人计60元/月/人;其他的农村法定赡养人对被赡养人计20元/月/人。
(二)抚养费的计算
农业户口(城镇户口)的父母对享受城市(农村)最低生活保障的未成年子女按所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类型标准(城市每月、农村每年)的50%计算抚养费。
父母离婚后,有稳定收入、没有和未成年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按未成年子女所在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计算对子女的抚养费;无稳定收入、没有和未成年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按未成年子女所在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50%计算对子女的抚养费。
(三)扶养费的计算
夫妻各属农业户口(城镇户口)的对享受城市(农村)最低生活保障的一方按所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类型标准(城市每月、农村每年)的50%计算扶养费。
三、目前我区赡、抚、扶养费计提方式和标准未按市级规定执行的原因
一是从稳定工作考虑,目前我区城乡低保在册对象为5885户8662人,群体较大、涉及面广,如草率调整计提方式,极易引发新的不稳定因素,今年是建党100周年,做好社会救助信访稳定工作,是当前一项十分重大的政治任务。二是从今年4月起救助家庭经济状况核查功能进一步加大,不仅能查到低保对象的就业、住房、机动车等信息,还增加了银行存款、金融保险等项目,目前我区正在开展在册对象的核查工作,核查率已达80%,核查完后将及时清退因银行存款超标而不符合低保救助的家庭,为我区调整赡、抚、扶养费计提方式可能引发的群体性信访,力争做到风险最小化。三是今年上半年民政部正在修订我国城乡低保认定办法,各省份的修改意见已征求,估计今年底或明年市里低保认定办法会做出调整,因此目前调整我区赡、抚、扶养费计提标准无疑是加重了基层负担,待市级认定办法调整后,我区将一次性调整到位。
此复函已经杜华侨局长审签。对以上答复您有什么意见,请填写在回执上寄给我们,以便进一步改进工作。
万盛经开区民政局
2021年7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