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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持企业复工复产

我区降低企业用水用电用气成本

日期:2020-03-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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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2020-03-16

为降低新冠肺炎疫情带来的影响,减轻企业负担,近日,我区贯彻落实国家发改委和市发改委出台的相关政策,降低企业用水用电用气成本,助力企业复工复产。

阶段性降低用水成本

2月1日至6月30日,区自来水公司降低城市公共供水管网内的非居民自来水用户用水价格。

批发业、零售业、餐饮业、住宿业自来水价格(不含污水处理费、垃圾处置费、二次供水运营费)按现行政策90%计费结算,执行2.925元/立方米;其他非居民自来水价格(不含污水处理费、垃圾处置费、二次供水运营费)按现行政策降低0.1元/立方米计费结算,执行3.15元/立方米。

值得注意的是,享受该优惠政策,批发业、零售业、餐饮业、住宿业用户需提交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到区自来水公司。其他非居民用户从3月起由区自来水公司统一在营销收费系统中调整优惠水价标准,无需提供经营类别证明资料。若用户为租赁他人房屋,需提供与区自来水公司营业系统中户名或地址相符的租赁合同。

阶段性降低用电成本

阶段性降低用电成本实施范围为除高耗能行业,现执行工商业及其它用电类别单一制(一般工商业)电价和两部制(大工业)电价的电力用户(含已参与市场交易用户)。其中,批发业、零售业、餐饮业、住宿业电力用户2020年2月1日至3月31日电费按到户电价水平的90%结算,

4月1日至6月30日按到户电价水平的95%结算;其他行业电力用户2月1日至6月30日电费按到户电价水平的95%结算。

2020年2月1日至6月30日,对暂不能正常开工、复工的企业,放宽容(需)量电价计费方式变更周期和减容(暂停)期限,电力用户可申请减容、暂停、减容恢复、暂停恢复。申请变更的用户不受“暂停用电不得小于15天”等条件限制,按规定减免收取容(需)量电费。对因满足疫情防控需要扩大产能的企业,选择按合同最大需量方式缴纳容(需)量电费的,实际最大用量不受合同最大需量限制,超过合同约定最大需量105%的部分按实计收。为疫情防控直接服务的新建、扩建医疗等场所用电免收高可靠性供电费。

转供电主体应严格执行国家和重庆市清理规范转供电不合理加价的各项政策,同步将电网降低的用电费用全部传导给终端用户,不得截留政策红利。

阶段性降低用气成本

2020年2月、3月,批发业、零售业、餐饮业、住宿业用户的用气价格按现行天然气销售价格的90%结算。对因疫情影响未及时缴纳气款的,给予合理缓缴期限,确保企业正常经营不停气。

(刘  倩   罗玉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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