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法院出台非法捕捞犯罪量刑指引 “电毒炸”量刑起点为有期徒刑六个月
为更好对长江十年禁渔提供高质量司法服务与保障,8月12日,市高法院出台《关于非法捕捞犯罪的量刑指引》(以下简称《量刑指引》),通过统一全市非法捕捞刑事案件的裁判标准,推进量刑规范化,实现对非法捕捞犯罪行为的精准打击。
“我们制定的《量刑指引》是《长江保护法》施行以来,全国各高级法院中针对非法捕捞犯罪案件首次出台的量刑规范化文件。”市高法院副院长李生龙介绍,《量刑指引》包括指导原则、量刑的基本方法、基本量刑情节、具体量刑情节、附则5个部分,将为环境资源刑事审判法官提供量刑操作指引,解决全市法院非法捕捞犯罪量刑不均衡问题。
“以往,对非法捕捞犯罪的量刑标准主要依据渔获物的重量和价值,所以长期以来该类案件形成了以渔获物作为主要量刑标准的状况,忽视非法捕捞犯罪对水生态环境破坏程度的考量。”李生龙介绍,《量刑指引》在量刑起点上规定,对于使用“电毒炸”或者使用单船拖网、双船拖网、定置延绳滚钩耙刺等严重破坏水生态环境的禁用工具或禁用方法捕捞的,将量刑起点规定为有期徒刑6个月,彰显对严重破坏水生态环境犯罪行为的惩罚力度。
在调节基准刑方面,《量刑指引》根据水域性质将长江流域重点水域划分为5种类型,并结合河流分级在10%-40%范围内对基准刑进行调节;将水生生物主要繁殖期(每年3月1日至6月30日)以及重要繁殖时段(22时至次日6时)作为调整刑罚量的重要因素,在10%-30%范围内增加基准刑;对于使用船艇、排筏等水上漂浮物实施非法捕捞的,根据不同情形在20%范围内增加基准刑;根据渔获物重量、种类和受保护级别,在10%-30%范围内增加基准刑。
“这次的《量刑指引》,还遵循宽严相济原则。”李生龙说,对行为人系初次犯罪,主观恶性小,情节较轻,犯罪后确有悔罪表现,且未对水生生物资源、水域生态环境造成严重损害后果,或者通过履行修复义务、缴纳修复费用等方式使水生生物资源、水域生态环境得到有效修复的,可以适用缓刑;积极退赃并自愿缴纳生态修复费用、自愿采取增殖放流、劳务代偿等替代方式修复生态环境的,综合考虑退赃数额、主动程度、修复程度等,可以适当减少基准刑的40%以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