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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条例》5月1日施行 远离非法集资 守住您的“钱袋子”

日期:2021-04-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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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记者从重庆市打击非法金融活动领导小组举办的《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线上培训会获悉,《条例》5月1日起正式实施。

区财政局债务金融科负责人陈鹏飞介绍,本次线上培训会邀请了中央财经大学法学院郭华教授,就《条例》中所提的非法集资的概念和内涵、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的原则、相关部门职责、防范和处置程序等重点内容进行了逐一解读。

《条例》于2021年2月10日发布,将于5月1日起施行,全文共分五章,具体包括总则、防范、处置、法律责任和附则,合计四十条,其出台是防范化解金融风险攻坚战中的重要立法成果,也是我国治理体系现代化、法制化的重要标志。

值得注意的是,《条例》进一步明确了非法集资的定义和常见表现形式,并加强了对涉嫌非法集资的互联网信息、应用以及广告的监管,规范了行政调查、处置措施的实施程序,完善了非法集资的监测预警机制和非法集资清退程序及资金来源等规定,加大了对非法集资相关责任主体的惩处力度。

“《条例》的出台为推动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常态化、规范化、法治化,打好防范化解金融风险持久战提供了重要的法律保障,对我区打非办工作具有很强的指导性和针对性。”陈鹏飞说,当前,非法集资案例在万盛时有发生,严重危害了群众的财产安全甚至生命安全。下一步,我区将强化思想认识,持续增强打非工作的责任感和紧迫感,持续严厉打击、化解存量、遏制增量、防控变量;发挥网格化管理和基层群众组织的作用,坚持防范为主、打早打小、综合治理、稳妥处置原则,加大风险线索排查力度;强化宣传落地,充分利用各类媒体或媒介载体,以法律政策解读、典型案例剖析、投资风险教育等方式,向社会公众宣传非法集资的违法性、危害性及其表现形式等,有针对性地开展防范非法集资宣传教育活动,不断提升群众知晓率和认知度,增强群众对非法集资的防范意识和识别能力;强化责任担当,压实属地主体责任和行业主(监)管部门监督管理责任,促进部门信息共享、加强风险会商研判,及时预警,形成工作合力,努力开创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新局面,守住市民的“钱袋子”。

同时,陈鹏飞提醒,广大市民在投资理财时要擦亮眼睛,增强理性投资意识,不要受高利诱惑盲目投资,高收益往往伴随高风险,不规范的经济活动隐藏着巨大风险;坚决不参与非法集资,并规劝亲朋好友不组织、不协助、不参与非法集资,发现涉嫌非法集资的行为应当及时举报,举报电话:48270766或110。(曾  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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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非法集资,这些要知道

《条例》出台的主要背景是什么?

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是一项长期、复杂、艰巨的系统性工程,关系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经济金融健康发展和社会稳定大局。党中央、国务院对此高度重视,出台有关文件明确了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的基本原则、工作机制、工作责任、具体举措和重点任务。近年来,面对非法集资案件高发多发态势,各地区各部门采取有力措施严厉打击,化解存量、遏制增量、防控变量,取得积极成效,但形势依然比较严峻。在加大刑事打击力度的同时,有必要提升行政处置效能,着力解决行政机关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的法律依据不足、手段不够等问题。出台《条例》,用法治的办法加强重点领域监管,有利于形成齐抓共管、群防群治、各尽其责、通力协作的非法集资综合治理格局,对于防范化解风险,保护群众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条例》是如何界定非法集资的?

《条例》所称非法集资,是指未经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依法许可或者违反国家金融管理规定,以许诺还本付息或者给予其他投资回报等方式,向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的行为。该定义明确了非法集资的三要件:一是“未经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依法许可或者违反国家金融管理规定”,即非法性;二是“许诺还本付息或者给予其他投资回报”,即利诱性;三是“向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即社会性。

《条例》还列举规定了涉嫌非法集资的常见形式,以利于地方政府及时组织调查认定和依法查处非法集资行为,也便于公众及早识别、自觉远离、积极举报非法集资行为。

《条例》对非法集资资金清退作了哪些规定?

《条例》坚持最大限度保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明确非法集资人、非法集资协助人应当向集资参与人清退资金;清退过程应当接受处置非法集资牵头部门监督;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非法集资中获取经济利益。《条例》明确了清退资金的来源,包括:非法集资资金余额、收益,非法集资人及其他相关人员从非法集资中获得的经济利益,非法集资人隐匿、转移的非法集资资金或者相关资产,在非法集资中获得的广告费、代言费、代理费、好处费、返点费、佣金、提成等经济利益,以及可以作为清退集资资金的其他资产。为尽可能多地向集资参与人清退资金,《条例》规定,非法集资人、非法集资协助人不能同时履行所承担的清退集资资金和缴纳罚款义务时,先清退集资资金。《条例》沿用《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取缔办法》(以下简称《取缔办法》)有关规定,明确因参与非法集资受到的损失,由集资参与人自行承担。

《条例》在明确法律责任、加大惩处力度方面作了哪些规定?

为加大对非法集资相关责任主体的惩处力度,形成有力震慑,《条例》规定:一是在惩处对象方面,除非法集资单位和个人外,还对非法集资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非法集资协助人进行处罚。同时,对未履行非法集资防范义务的广告经营者和发布者、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金融机构、非银行支付机构予以处罚。二是在处罚种类和处罚力度方面,按照处罚力度与危害程度相匹配原则,规定给予警告、处以罚款、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吊销营业执照或者登记证书;加大处罚力度,对非法集资人处集资金额20%以上1倍以下的罚款,对非法集资协助人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等。

    本报综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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