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度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缴费基数调整
近日,记者从区人力社保局获悉,2020年度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缴费基数有调整:月缴费基数上限为17455元,下限仍按2019年度月缴费基数下限执行,为3282元。
据了解,2019年度我市就业人员平均工资为69819元/年(5819元/月)。调整后,我市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参保职工2020年度社会保险缴费基数上限为17455元(月社平工资的300%)、下限为3282元;我市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参保职工2020年度月缴费基数上限为17455元,下限为3491元(月平均工资的60%)。
据悉,此次调整适用于以下险种的参保人员: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参保职工,以个人身份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人员,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参保职工。
需要提醒的是,缴费基数上下限的调整,跟养老保险补缴和这些险种待遇也有一定关系。(刘亚兰)
这些问题要注意
▶关于个人参保人员缴费基数问题
个人身份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原选择按下限3282元/月参保缴费的,默认继续按3282元/月核定2020年缴费基数,即缴费基数下限与2019年保持不变,参保人员也可申请变更2020年缴费基数为3491元/月(月平均工资的60%)。
根据《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降低社会保险费率综合方案的通知》(渝府办〔2019〕50号),个人参保人员依据渝人社发〔2013〕66号、渝人社发〔2013〕151号、渝人社发〔2013〕191号、渝办发〔2011〕272号、渝府办发〔2016〕45号等文件,申请补缴2019年1月及以后月份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的,补缴基数上限为我市上年度就业人员平均工资的300%;其中申请补缴2020年的,月缴费基数下限为3282元/月。
▶关于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补缴基数问题
据悉,对符合市人力社保局、市财政局《关于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有关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关于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有关问题处理意见的补充通知》等相关规定的,需在2020年内补缴1993年3月至2019年12月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的,仍按照上述文件规定的补缴办法及标准计算。
其中,在计算应补缴历年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时,适用的上年度全市城镇经济单位职工平均工资,继续使用2017年全市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73272元(6106元/月)。
对以用人单位职工身份补缴2019年4月30日及其以前年度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其补缴期间单位缴费比例统一为20%;2019年5月1日以后的按照16%执行。职工个人缴费比例仍使用补缴年度对应的全市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个人缴费比例。
对以个人身份补缴2019年及其以前年度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各年度缴费比例均为20%。
▶关于“单双解人员”社平差额补退问题
按照《重庆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解决国有企业部分困难“双解”人员基本养老保险有关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渝府发〔2009〕115号)享受社保补贴的国有企业“双解”和困难下岗分流人员,缴纳2020年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缴费基数下限仍为2019年就业人员平均工资的60%,即3491元/月。
▶关于2020年社平差额补退问题
对2020年1-11月期间形成的各险种差额补退,统一纳入对应险种按2020年12月的社会保险费征收月结算。
需要注意的是,2020年1-11月,原工伤人员纳入统筹管理计提费用,对涉及“就业人员平均工资”的项目,需做社平差额补退。1-11月,已暂停参保或已办理退休的人员不做社平差额补退。
▶这样去办理
市民如需要将2020年缴费档次上调至60%(3491元/月),请于2020年12月正常工作日持参保人身份证到各镇街社保所或区社保中心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