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口普查“点名”:这8种情况要向公安机关申请办理
为确保第七次全国人口普查工作质量,及早发现人口普查中可能出现的问题,近日,区公安分局提醒广大市民,无户口人员、应征入伍服现役人员、年满16周岁人员、流动人口等应及时向公安机关申请办理。
开展第七次全国人口普查是党中央、国务院作出的重大决策部署,也是重大的国情国力调查。本次人口普查主要调查人口和住户的基本情况,内容包括姓名、公民身份证号码、性别、年龄、民族、受教育程度、行业、职业、迁移流动、婚姻生育、死亡、住房情况等。区公安分局民警提醒,遇到下列8种情况应及时向公安机关申请办理。
1.新生儿应及时登记户口
新生儿出生后一个月内,随父或者随母登记落户。父母凭结婚证、新生儿《出生医学证明》和拟落户方户口簿,到拟落户方的户籍地公安派出所申报办理落户手续。
2.死亡人员、应征入伍服现役人员、取得外国国籍人员应主动申报户籍注销
居民死亡未注销户籍的,家属或者相关人员应持死者户口簿、居民身份证、《死亡医学(推断)书》或其他死亡证明材料,到户籍地公安派出所申报办理死者户口注销。居民身份证丢失的,应同时提供情况说明。
应征入伍服现役未注销户籍的,本人或者家属应持《应征入伍通知书》,以及当事人户口簿、身份证,到户籍地公安派出所办理注销户口手续。
加入外国国籍人员,应持外国护照,主动向出入境管理部门申报办理《注销户口通知单》,携带《注销户口通知单》、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到户籍地公安派出所办理户口注销手续。
3.无户口人员可依规向拟落户地派出所申报登记
各类无户口人员(具有中国国籍)可持相关证明到当地派出所户籍室咨询、申报,依法依规登记户口。
4.年满16周岁人员应尽快办理居民身份证
年满16周岁未到派出所采集录入照片、未办理身份证的居民,请迅速到户籍地公安派出所户籍室采集录入照片并办理居民身份证。公民首次申领居民身份证免收证件工本费。
5.重复虚假户口应依法依规办理注销
凡有重复户口(一人多户)、虚假户口的居民,请立即到户籍地派出所户籍室办理重复户口、虚假户口注销手续。公安机关发现公民有重复、虚假户口的,涉嫌违法犯罪的,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6.人户分离人员、集体户人员应主动核对信息
人户分离人员请持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实际居住证明(房产证、购房合同或租房协议)等到实际居住地公安派出所户籍室进行户口信息核实及办理户口迁移手续。户口登记在院校、单位、人才集体户及社区公共户中的人员,应主动向户籍地公安派出所申报本人联系方式、现居住地址、现工作单位等信息,配合完成信息核对维护,具备家庭户落户条件的,应及时办理户口迁出手续。
7.户口簿上登记项目存在差错的应申报变更、更正
户口簿上登记项目如职业、文化程度、婚姻状况等发生变化,或登记项目错误需要变更、更正的,请持相关证件或证明前往户籍地派出所变更、更正,确保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与本人实际情况一致。
8.流动人口、出租房屋主应主动登记信息
公民离开常住户口所在地跨县(市、区)居住3日以上的,应向暂住地派出所申报居住登记,符合条件的可以申领居住证。公民出租房屋的,请主动向公安机关登记备案。(牛 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