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万盛经开区关于进一步加强金融支持疫情防控做好实体经济金融服务实施方案

日期:2020-02-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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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2020-02-28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坚决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全面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和市委、市政府工作安排,按照《中国人民银行  财政部  银保监会  证监会  外汇局关于进一步强化金融支持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的通知》(银发〔2020〕29号)、《重庆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支持中小企业共渡难关的二十条政策措施》(渝府办发〔2020〕14号)和《重庆市进一步加强金融支持疫情防控做好实体经济金融服务实施细则》(渝银发〔2020〕16号)等政策要求,进一步加强金融支持疫情防控做好实体经济金融服务工作,结合我区实际,制定以下实施方案。

一、建立统筹协调机制

(一)强化工作统筹。在区疫情防控领导工作机制下,由分管金融工作的区领导牵头,人行巴南中心支行、巴南银保监分局、财政局、金融办、发改局、经济信息局、农林局、商务局、审计局等部门建立会商机制,统筹疫情防控期间金融服务工作以及实体经济金融支持工作。根据疫情防控形势变化及金融政策落实情况,由分管区领导召集,适时召开联席会议研究部署工作,推动各项支持政策落地落实,重大金融支持事项报市级主管部门研究处置。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区金融办,主要负责会务承办、会议纪要起草、综合协调、督促落实以及各联席单位工作推动情况的汇总分析和报告。

(二)加强组织协调。人行巴南中心支行、巴南银保监分局、金融办、发改局、财政局、经济信息局、农林局、商务局、审计局等部门在会商机制框架下加强政策协调和部门联动,为金融机构加强金融服务提供政策引导和支持。

二、实施名单制管理

(一)拟定重点保障企业名单。为用好用足央行专项再贷款优惠政策,根据市政府统一安排和部署,各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对区内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进行全面梳理和筛选,拟定推荐企业名单报市行业主管部门,同时报发改局备案。各相关行业主管部门要强化与市级相关部门的对口衔接,争取将更多企业纳入市级名单库管理。

(二)制定重点领域企业动态名录。除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之外,区发改局牵头,各行业主管部门等相关单位具体负责开展全区企业摸排工作,对重大建设项目、重点制造业企业、重点医用物品和生活物资企业、重点涉农企业以及受疫情影响出现暂时困难但发展前景较好的中小微企业建立动态名录,跟踪梳理企业资金需求及融资主要困难。

(三)建立企业名单名录信息共享机制。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名单以及重点领域企业动态名录要及时与人行巴南中心支行等联席单位共享。人行巴南中心支行、巴南银保监分局及时向区内金融机构发布企业信息及资金需求清单,引导金融机构主动对接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和受疫情影响出现暂时困难但发展前景较好的企业,督促区内金融机构安排专员持续跟踪,帮助企业解决资金需求问题。人行巴南中心支行、巴南银保监分局要全面做好企业对接的监测反馈工作,动态梳理问题清单,并根据实际情况及时提交联席会议讨论研究。

三、强化资金支持力度

(一)充分发挥央行再贷款资金快速支持作用。

1.人行巴南中心支行要做好专项再贷款政策解读,指导和督促金融机构,尤其是配合重庆市地方法人银行分支机构积极争取专项再贷款额度,按照对象精准、用途精准、利率优惠的原则,着力支持符合条件的区内重点保障企业快速获得贷款。

2.对享受人民银行专项再贷款支持的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财政按企业实际获得贷款利率的 50%给予贴息,贴息期限不超过一年。

(二)发挥信贷政策工具对实体企业信贷撬动作用。

1.强化上下联动。争取重庆市地方法人银行分支机构充分使用支小再贷款资金,对其发放区内重点领域企业的贷款,鼓励优先运用支小再贷款给予支持。

2.开辟票据贴现绿色通道。指导各金融机构对受疫情影响出现暂时困难但发展前景较好的企业开通票据贴现绿色通道,鼓励按低于市场利率办理贴现。

(三)加大实体经济信贷投入力度。

1.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按照金融支持“六稳”要求,加大对疫情影响下实体经济的快速信贷投放,确保全年新增贷款不低于上年同期。对受疫情影响较大的批发零售、住宿餐饮、物流运输、文化旅游等行业,以及受疫情影响暂遇困难的企业,不得盲目抽贷、断贷、压贷。

2.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结合实际,积极创设或争取专列信贷规模、专项优惠内部资金转移定价、专门绿色信贷审批通道等政策安排,降低贷款准入门槛、减少担保增信要求,提高订单贷、信用贷占比,切实保障实体经济信贷需求。

(四)切实降低实体经济融资成本。

1.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发挥好市场报价利率(LPR)对贷款利率的引导作用,对疫情防控相关及受疫情影响的小微企业适当下调贷款利率,普惠型小微企业贷款综合融资成本要较上年降低0.5个百分点,相关利率调整情况及时报送巴南银保监分局、人行巴南中心支行。

2.对受疫情影响出现暂时困难但发展前景较好的中小微企业,其今年2月4日至6月30日经营活动产生的贷款利息,财政按不超过一年期贷款基础利率(LPR)50%给予贴息,原则上每户企业贴息金额不超过30万元。

(五)建立专项续贷工作机制。

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对疫情期间贷款到期的企业全面排查,逐月梳理形成企业贷款到期情况清单,提前沟通联系,确保及时为有续贷需求的企业应续尽续。要加强沟通对接,落实和执行疫情期间的专项续贷机制,综合运用无还本续贷、展期、循环贷、中期流动资金贷款、减息等多种措施,帮助受困企业应对疫情影响。相关续贷工作情况要定期向巴南银保监分局、人行巴南中心支行报送。

四、推动其他金融机构加大支持力度

(一)加大保险支持力度。各保险业金融机构要从提供覆盖疫情防控全链条的风险保障目标入手,加强对地方卫生健康、疾病控制、社区管理、公安交通等部门的服务对接,以“保本微利”为原则,创新开发特色保险产品,积极满足能有效覆盖卫生防疫、医药产品制造及采购、公共卫生基础设施建设、科研攻关等各个环节的保险保障需求。积极开辟保险理赔绿色通道,鼓励放宽保险条款限制,适当扩展责任范围,应赔尽赔,为受疫情影响的企业提供理赔便利。

(二)发挥金融市场服务疫情防控作用。密切关注金融市场与疫情防控相关的政策变动、机构发展情况,做好政策宣传解读,择机推荐符合条件的企业与相关机构对接,争取直接融资支持。

五、保障基础金融服务建立金融服务绿色通道

(一)确保日常金融服务畅通。

各金融机构要根据疫情防控工作需要,合理安排营业网点及营业时间,切实做好营业场所的清洁消毒,保障基本金融服务畅通。要做好线上业务办理统一信息公示平台的宣传, 加大互联网、媒体等渠道的宣传力度,让群众足不出户了解和快速办理金融服务,不断提高群众线上业务办理比例。

(二)切实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

各金融机构要保持金融消费者投诉渠道畅通,优化客户咨询、投诉处理流程,及时妥善处理疫情相关的消费咨询和投诉。对疫情期间调整网点营业时间和营业方式,提前做好对外公示工作并向监管部门报备,确保消费者知情权。要多渠道开展疫情防控宣传和知识普及,全面快速推进金融消费者了解疫情防控金融服务措施,不得利用疫情进行不当金融营销宣传。

(三)建立银行账户防疫“绿色通道”。

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做好与防控疫情相关的银行账户服务工作,简化开户流程,加快业务办理。要积极开辟捐款“绿色通道”,确保疫情防控款项第一时间到达指定收款人账户。鼓励向慈善机构账户或疫区专用账户的转账汇款业务减免服务手续费。

(四)建立国际业务服务“绿色通道”。

切实提高外汇及跨境人民币业务办理效率,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为疫情防控相关物资进口、捐赠等外汇及跨境人民币业务开辟“绿色通道”,简化进口购付汇业务流程与材料,对疫情相关外汇及跨境人民币业务特事特办。对境内外因支援疫情汇入的外汇捐赠资金,暂停实施需开立捐赠外汇账户的要求,可直接通过受赠单位已有的经常项目外汇结算账户办理。与疫情防控有关的其他特殊外汇及人民币跨境业务,银行可先办理、事后检查,并向人行巴南中心支行报备。涉外企业办理与疫情防控相关的资本项目收入结汇支付时,无需事前、逐笔提交单证材料,由银行加强对企业资金使用真实性的事后检查。对疫情防控确有需要的,可取消企业借用外债限额等,并可线上申请外债登记。

(五)落实信用保护激励约束机制。

1.实施信用保护机制。对因疫情影响的企业或者个人未能及时还款的,可经征信系统接入机构认可后,合理调整信用记录报送。相关逾期贷款按征信系统接入机构与贷款人协议调整后的还款计划及相应实际还款情况报送,已经报送的可以予以调整。

2.实施信用正向激励机制。进一步健全万盛经开区中小微企业信用体系,相关部门针对信用良好的企业,要在政策措施、资金、服务、奖补政策等方面给予支持和奖励。鼓励各银行业金融机构给予信用企业更为优惠的信贷准入、信贷额度及利率水平,切实提高其融资可获得性和便利性。

3.实施信用承诺约束机制。对利用优惠政策恶意逃废债以及欺诈骗取优惠资金和财政贴息的,各金融机构要及时上报相关部门实施联合惩戒,并追究其法律责任。享受财政金融优惠政策的企业要承诺在疫情防控期间不裁员,并按不低于最低工资标准与员工协商薪酬,企业承诺落实情况作为各金融机构授信的重要参考。

六、完善监测评估机制

(一)建立每周监测工作机制。各银行业金融机构每周向联席会议办公室上报本单位对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和受疫情影响出现暂时困难但发展前景较好的企业的信贷服务情况,包括贷款余额、发放额、利率、续贷余额、企业户数等数据。按月向联席会议办公室通报各金融机构疫情防控金融支持数据。

(二)加强督促指导。金融管理部门对贷款、续贷、利率执行等情况进行督促、指导,对执行不力的、支持成效不好的金融机构开展约谈,对好的典型经验做法多渠道开展宣传。

(三)加强日常监督管理。区审计局、区财政局、人行巴南中心支行、巴南银保监分局要按照市级相关部门要求做好监督管理工作。

本实施方案执行期限为发布之日起至2020年6月30日止。国家、重庆市出台相关支持政策另有规定的,遵照相关政策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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