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住房城乡建设局】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展商品房销售活动时,是否应该对不利因素进行公示呢?具体是哪些方面呢?
问: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展商品房销售活动时,是否应该对不利因素进行公示呢?具体是哪些方面呢?
【区住房城乡建设局】答: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展商品房销售活动,应当公示项目建设用地红线范围外现存或规划中、建设中的可能影响业主生活的因素。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铁路、公路、立交桥、轨道交通、隧道、工厂、农贸市场、车站、货场及其他噪声源;殡仪馆、公墓、监狱或看守所等可能引起不适的场所;油气库站、危险品仓库等危化品场所;变电站、高压线路、无线通讯基站及其他辐射源;影响采光、出行的高挡墙、边坡、堡坎等;其他可能影响业主生活的因素。 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经纪机构开展商品房销售活动,应当公示建设用地红线范围内可能影响业主生活的因素。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供水、供电、燃气、排水、环卫、通信、广播电视等基础设施的管道、机房、基站、通道等设施位置;商业配套、儿童乐园、体育休闲设施等公共服务设施位置;垃圾收集站、物管用房等配套公建设施位置;架空层所在位置;建筑设计形成的可能影响房屋使用功能的异形结构(如横梁、立柱、窗户大小等)房源;人(车)出入口位置,电梯不能直达地下车库的楼栋等;其他可能影响业主生活的因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