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万盛经开区管委会办公室关于印发万盛经开区城乡低保和特困供养对象审核确认权限下放镇(街)试点实施方案的通知
万盛经开办发〔2021〕48号
重庆市万盛经开区管委会办公室
关于印发万盛经开区城乡低保和特困供养对象审核确认权限下放镇(街)试点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管委会各部门,经开区开发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及有关国有企业,驻经开区有关单位:
《万盛经开区城乡低保和特困供养对象审核确认权限下放镇(街)试点实施方案》已经管委会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万盛经开区管委会办公室
2021年8月31日
(此件公开发布)
万盛经开区城乡低保和特困供养对象审核确认权限下放镇(街)试点实施方案
为深入推进社会救助制度改革创新,优化社会救助工作审核审批流程、提高救助效率,规范社会救助动态管理和监督运作程序,全面提高便民、惠民服务水平,根据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重庆市改革完善社会救助制度的重点举措》(渝委办发〔2020〕30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开展城乡低保和特困供养对象审核确认权限下放试点工作,为确保相关工作有序有效推进,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认真落实上级关于建立和完善社会救助制度的决策部署,以服务群众、便民利民为目标,按照“依法合规、权责统一、提高效率、方便群众”的目标要求,形成制度健全完善、政策衔接配套、管理规范有序、服务优质高效的社会救助机制。
二、基本原则
(一)权责一致原则。对下放到镇(街)的城乡低保和特困人员认定权限事项,要建立严格的管理制度和责任机制,坚持“放管服”结合,坚持权责统一,做到职责明确,责任落实,有责可查。
(二)便民利民原则。把服务群众放在第一位,围绕便民、利民、惠民,从群众最现实、最迫切、最需要的事情做起,革除群众最不满意的弊端,创新工作方法、健全机制体制、转变工作作风。
(三)提高效能原则。坚持管理权限与创新服务方式、提高服务水平、提升行政效能有机结合,加快建立规范有序、公开透明、便民高效的运作制度,使城乡低保、特困供养工作在保障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中的作用更明显。
(四)动态管理原则。严格执行城乡低保和特困人员救助审核审批操作规程,坚持公平、公正、公开,按规定做好城乡低保对象、特困人员定期核查工作,并按标准发放保障金。
三、试点镇街
东林街道、黑山镇。
四、方式和内容
(一)具体方式。下放的城乡低保和特困供养对象审核确认权限为行政确认类,下放方式为委托。
(二)具体内容。
1.城乡低保对象认定。试点镇(街)受民政局委托,依据《重庆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切实加强和改进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意见》(渝府发〔2013〕22号)、《重庆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认定办法》(渝府办发〔2017〕33号)和有关法律法规,履行对辖区城乡低保的申请受理、调查核实、群众评议、审核确认、张榜公示,对城乡低保对象进行定期核查和动态管理职能,并承担因审核确认行为不当所造成的相应责任及相关信访处置工作。
2.特困供养对象认定。试点镇(街)受民政局委托,依据《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健全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的实施意见》(渝府发〔2016〕47号)、《重庆市民政局关于转发民政部〈特困人员认定办法〉的通知》(渝民〔2021〕119号)和有关法律法规,履行对辖区特困对象的申请受理、调查核实、审核确认及张榜公示,做好特困供养对象的动态管理,承担因审核确认行为不当所造成的相应责任及相关信访处置工作。
五、具体步骤
(一)前期准备阶段(2021年8月底前)。此阶段的主要任务是由民政局与试点镇(街)做好对接,做好权限下放的相关准备。民政局完善相关制度机制,做好权限下放工作安排,明确时间节点,组织稳步推进;组织对试点镇(街)低保工作人员、管理员的相关法律法规开展政策培训;明确专人加强业务指导。试点镇(街)结合辖区社会救助工作任务的具体实际合理配齐配强工作力量,及时组织对辖区社会救助工作人员的系统培训,为城乡低保认定、特困认定工作的顺利开展打下基础。
(二)下放过渡阶段(2021年9月至2021年11月底)。此阶段的具体任务是,试点镇(街)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依法履行城乡低保、特困供养对象的申请受理、调查核实、群众评议、审核确认、张榜公示,对城乡低保、特困供养对象进行定期核查和动态管理等职能。民政局安排人员全程参与过渡期试点镇(街)城乡低保、特困供养对象认定工作,并进行业务指导,帮助完善相关机制、改进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三)完全下放阶段(2021年12月1日之后)。试点镇(街)按有关法律法规在委托权限内履行辖区内城乡低保和特困供养对象的认定工作职能。民政局不定期通过系统抽查或现场指导等方式,对试点工作开展情况及公示、动态管理的情况进行监督,并及时将有关情况通报相关领导及部门,待试点成熟后在全区实行推广。
六、相关要求
(一)高度重视,精心组织。加快推进政府职能转变,持续深入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要求社会救助工作更加便民、利民,快救、及时救。重庆市民政局从2019年以来就大力推进全市范围的社会救助综合改革工作,并将社会救助审核权限下放乡镇(街道)试点工作列入2021年全市民政工作要点。实施城乡低保对象认定、特困对象认定权限下放是大势所趋,符合群众期盼,是社会救助工作发展的新方向。试点镇(街)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切实按照管委会的统一部署,逐级细化分解责任,确保相关工作落实到位,真正让困难群众得到实惠。
(二)完善机制,强化保障。一是调整充实基层力量。试点镇(街)要切实结合自身社会救助工作的实际需要,按比例配齐镇(街)和村(居)城乡低保工作人员并确保相对稳定。财政局、民政局要持续推进政府购买社会救助服务,适当补充镇(街)社会救助工作力量。二是要建立完善相关机制。民政局要充分调研,结合城乡低保、特困对象认定权限下放的实际需要完善申请审批规程,梳理权限下放过程中的责任清单,为全区城乡低保、特困供养审核确认权限下放过程中各项工作的有序规范运行提供支撑。
(三)强化监管,依法履职。试点镇(街)要加强行政确认队伍建设,提高业务水平,按照要求依法做好城乡低保、特困供养对象认定工作事项的具体实施和管理工作,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对管理职责不到位或滥用确认权力的行为,要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民政局要加强对下放工作的业务指导和监督,开展业务培训和经常性检查,确保依法实施下放管理事项。财政局要加大资金监管力度,确保资金安全。区级相关部门要在职责范围内积极配合和支持城乡低保、特困供养审核确认权限下放工作,认真落实好困难群众的相关配套政策。对于权限下放过程中因探索、创新出现的非主观失误酌情减轻或免于责任追究;对工作中弄虚作假、不作为、乱作为、慢作为等违法、违纪行为,按《重庆市最低生活保障工作责任追究办法》(渝委办发〔2013〕27号)等规定,移交有权部门依法查处。
(四)宣传引导,营造氛围。试点镇(街)要充分利用政(村)务公开、发放资料、政策咨询和媒体宣传等多种有效方式,深入开展城乡低保和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政策的宣传,做到政策家喻户晓,使群众真正了解这些惠民政策相关内容及情况,知晓有关工作的要求及申报程序。
附件:行政确认委托书
附件
行政确认委托书
委托单位:重庆市万盛经开区民政局(以下简称:区民政局)
法定代表人:杜华侨
受委托单位:重庆市万盛经开区XX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以下简称:XX镇、XX街道)
法定代表人:
为认真落实《重庆市万盛经开区管委会办公室关于印发万盛经开区城乡低保和特困供养对象审核确认权限下放镇(街)试点实施方案》(万盛经开办发〔2021〕48号)要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法律法规,区民政局将最低生活保障和特困供养对象认定的有关事项委托XX镇(XX街道)具体实施。
一、委托事项
XX镇(XX街道)受区民政局委托,依据《重庆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切实加强和改进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意见》(渝府发〔2013〕22号)、《重庆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认定办法》(渝府办发〔2017〕33号)、《重庆市民政局重庆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工作的通知》(渝民发〔2020〕19号)、《重庆市民政局关于转发民政部〈特困人员认定办法〉的通知》(渝民〔2021〕119号)和有关法律法规,履行对XX镇(XX街道)辖区最低生活保障和特困供养对象的认定管理工作。
(一)负责受理辖区居民的最低生活保障和特困供养申请;对申请对象家庭开展调查核实;组织开展群众评议;组织集体审核;做好张榜公示并依法做出审核确认决定。
(二)负责对辖区最低生活保障和特困供养对象进行定期核查和进行动态管理;
(三)承担辖区内最低生活保障和特困供养对象相关信访处置工作。
二、委托责任
(一)委托单位责任。
1.指导和监督受委托单位在委托权限范围内实施行政确认行为;
2.对受委托单位因违法行政所产生的法律后果由委托单位承担,委托单位承担相应责任后,应当根据受托单位的过错情况,依法予以承担;
3.对受委托单位违法或者不适当的行政行为予以纠正或者撤销;受委托单位违法实施行政行为造成严重后果的,委托单位可以解除委托协议;
4.委托单位应组织受委托单位相关人员参加相关业务培训学习。
(二)受委托单位责任。
1.受委托单位只能在委托权限和范围内实施行政行为,严禁随意扩大保障范围;
2.受委托单位在履行行政行为时,必须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并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行为;
3.受委托单位不得再委托其他任何组织或个人实施委托单位委托的行政权限;
4.主动接受委托单位的指导和监督;
5.成立实施具体行政行为所需的机构,配备与具体任务相匹配的人员力量并确保人员的相对稳定;
6.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出台相应的申请审批规程及相关制度;
7.每月将上月最低生活保障审批及动态管理有关情况书面报委托单位备案;
8.受委托单位以自己的名义或越过委托权限实施具体行政行为所产生的法律后果由受委托单位自行承担。
三、委托期限
委托期限从即日起至2021年X月X日止。本委托书经双方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后生效。委托期满后,再按规定重新签订委托书。
四、其他事项
受委托单位及其工作人员不认真履行职责,有不作为、乱作为等情形的,严格按照《重庆市最低生活保障工作责任追究办法》(渝委办发〔2013〕27号)依法追责。
本委托书委托事项如与国家、重庆市相关法律法规不一致或遇政策调整,以国家、重庆市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最新政策为准。
本委托书一式两份,委托单位和受委托单位各执一份。
委托单位(盖章) 受委托单位(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名: 法定代表人签名:
2021年 月 日 2021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