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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11500110588903728C/2020-06151 [ 发文字号 ]万盛经开办发〔2020〕62号 [ 发布机构 ]万盛经济技术开发区 [ 主题分类 ]其他 [ 成文日期 ]2020-10-27 [ 发布日期 ]2020-10-29 [ 体裁分类 ]其他公文 [ 有效性 ]

重庆市万盛经开区管委会办公室关于进一步明确全区国有企业监督管理主体责任的通知

日期:2020-10-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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万盛经开办发〔2020〕62号

重庆市万盛经开区管委会办公室

关于进一步明确全区国有企业监督管理

主体责任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管委会各部门,经开区开发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及有关国有企业,驻经开区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企业国有资产运营管理,杜绝国有资产收益损失,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和《重庆市万盛经开区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办法》(万盛经开委发〔2016〕4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文件精神,结合《落实市委第一巡视组巡视万盛反馈意见的整改方案》(万盛经开委发〔2020〕12号)中关于“进一步理顺区属重点国有企业管理体制,建立健全产权清晰、权责明确、政企分开、管理科学的现代企业制度,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的整改要求,经管委会同意,现就明确全区国有企业监督管理主体责任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监管主体

根据企业性质和规模明确监管主体,对全区国有企业实行分类监管。出资人为管委会的区属国有重点企业,由管委会授权国资管理中心履行出资人职责,负责其日常监管;出资人为国资管理中心的区属国有重点企业,由国资管理中心依法享有出资人权利,履行监管职责;出资人为开投集团公司的区属国有重点企业,由开投集团公司依法享有出资人权利,履行监管职责;原由区级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出资,已将出资人变更为国资管理中心的企业,委托有关区级机关履行具体管理职责;对个别情况特殊的企业,委托有关区属国有重点企业履行具体管理职责。

(一)出资人为管委会的区属国有重点企业。

重庆市万盛经济技术开发区开发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二)出资人为国资管理中心的区属国有重点企业。

1.重庆市万盛经开区城市开发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2.重庆市万盛经开区交通开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3.重庆市万盛采煤沉陷区综合治理有限公司。

4.重庆市万盛经开区普益基础设施建设有限公司。

(三)出资人为开投集团公司的区属国有重点企业。

1.重庆江南机场有限公司。

2.重庆盛荣控股有限公司。

3.重庆万盛国有资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

4.重庆黑山谷旅游投资有限公司。

5.重庆市万盛工业园区开发建设有限公司。

6.重庆万盛产业发展股权投资基金有限公司。

(四)委托有关区级机关履行具体管理职责的企业。

1.重庆市万安贸易公司。(受托部门:公安分局)

2.重庆市万盛区万信生产力促进中心。(受托部门:科技局)

3.重庆市万盛区通辉公路工程质量检测有限责任公司。(受托部门:交通局)

4.重庆市万盛区夯教贸易有限公司。(受托部门:教育局)

5.重庆南桐职业技能培训有限公司。(受托部门:教育局)

6.重庆市万盛区业仁科技有限公司。(受托部门:卫生健康局)

(五)委托有关区属国有重点企业履行具体管理职责的企业。

1.重庆南桐综合医院有限责任公司。(受托企业:开投集团)

2.重庆百舸经济技术开发有限公司。(受托企业:开投集团)

3.重庆万盛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受托企业:开投集团)

4.重庆市万盛区环境保护工程公司。(受托企业:普益公司)

二、受托部门(企业)管理职责

受托部门(企业)按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有关规定,落实国有资产具体监管事项,切实做好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各项工作。

(一)法律法规规定应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承担的日常监管工作由受托部门(企业)负责,包括:

1.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对企业履行出资人职责,维护所有者权益;

2.指导推进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的改革和重组;

3.依照规定向企业委派监事;

4.通过统计、稽核等方式对企业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情况进行监管;

5.参照《重庆市万盛经开区区属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管理办法》(万盛经开委发〔2018〕7号)等规定,对企业负责人进行任免、考核,并根据考核结果对其进行奖惩。

6.根据企业规模、机构设置、生产经营岗位所需等情况核定企业人员控制总额,并报国资管理中心备案;今后,如因业务发展确需增加企业人员控制总额的须报国资管理中心审批。

7.依法对企业经营行为进行监督管理,支持企业依法自主经营,除履行出资人职责以外,不干预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

8.参照《重庆市万盛经开区区属国有企业重大事项管理办法》(万盛经开发〔2016〕41号)及相关规定,结合企业实际情况,制定企业内部有关重大事项的管理制度,按照内部决策程序,依法负责企业重大事项的决策,并承担相应的责任。

9.履行出资人的其他职责。

以上事项中,须由国资管理中心盖章的,由各受托部门(企业)决定并书面商请国资管理中心同意履行程序,责任由受托部门(企业)承担。

(二)受托部门(企业)要按照《公司法》要求,理顺企业管理体制、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加强国有资产监管工作,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督促所管理企业按时向国资管理中心报送财务报表和有关资料。

(三)受托部门(企业)按照《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等有关规定,加强对企业领导人员履行岗位职责、依法经营、廉洁从业等方面的监督管理。指导所监管企业党的建设工作,全面推进国有企业“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贯彻落实。

(四)受托部门(企业)按照出资人职责,负责监督检查所监管企业贯彻落实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及有关法律法规、标准等工作。

万盛经开区管委会办公室

2020年10月27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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