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万盛经开区管委会关于拟征收农村集体土地的公告








重庆市万盛经开区管委会
关于拟征收农村集体土地的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经万盛经开区管委会研究决定,现将实施鱼子新区旅游西环线工程项目拟征收土地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土地征收范围及现状
拟征收万东镇团结村后湾等11个社集体土地8.1915公顷,其中:农用地6.4840公顷、建设用地1.7075公顷(详见附件1)。
二、土地征收目的
土地征收后,拟用于实施鱼子新区旅游西环线工程项目。
三、征地补偿标准、安置方式和社会保障
征地补偿标准、人员安置方式及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按照《重庆市土地管理规定》(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53号)、《重庆市征地补偿安置办法》(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55号)、《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征地补偿安置政策有关事项的通知》(渝府发〔2008〕45号)、《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2007年12月31日以前被征地农转非人员基本养老保险试行办法和重庆市2008年1月1日以后新征地农转非人员基本养老保险试行办法的通知》(渝府发〔2008〕26号)、《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调整征地补偿安置标准有关事项的通知》(渝府发〔2013〕58号)和《重庆市万盛经开区管委会关于印发万盛经开区征地补偿安置办法的通知》(万盛经开发〔2013〕67号)等有关规定执行(征地补偿安置方案见附件2)。
过半数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为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万盛经开区管委会提出书面听证申请。逾期未提出的,视为放弃听证。
四、土地现状调查相关事宜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万盛经开区土地房屋征收中心和万东镇人民政府将依法组织对拟征地范围内承包土地、房屋、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权属、种类、数量等现状进行调查,拟征地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土地使用权人和其他权利人应积极配合,无法定理由拒绝配合调查的,以万盛经开区土地房屋征收中心和万东镇调查核实的数据为准。
五、其他事宜
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公安部门按有关规定停止办理征地范围内的户口分户和迁入;相关部门停止办理工商营业执照登记、土地及房屋权属变更、转移登记、新建建设项目的审批、征地范围内土地及地上物的转承包、租赁和经营合同等续签及登记事宜。对违反本公告有关规定的相关责任人,依法追究相关责任。
本公告发布后,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拟征地范围内抢栽抢建,违反规定抢栽抢建的,不予补偿。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公告期限为30日。
特此公告
附件:1. 土地分类面积表
2.实施鱼子新区旅游西环线工程项目拟征地拆迁安置补偿方案
3.青苗补偿标准
4.零星栽种树木花草补偿标准
5.构筑物补偿标准
6.不可拆除装饰装潢补偿标准
7.合法房屋结构补差标准
8.合法房屋补偿标准
9.合法房屋残值补偿标准
万盛经开区管委会
2020年9月1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1
土地分类面积表 | ||||||||||||||||||||||||
万盛经开区万东镇 |
单位:公顷 | |||||||||||||||||||||||
序号 |
权属单位 |
土地总面积 |
农 用 地 |
建 设 用 地 | ||||||||||||||||||||
小 |
耕地 |
园地 |
林地 |
交通用地 |
水域及水利设施用地 |
其他土地 |
小 |
住宅用地 |
小 |
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 | ||||||||||||||
小计 |
水田 |
旱地 |
小计 |
果园 |
小计 |
有林地 |
灌木林 |
小计 |
农村道路 |
小计 |
坑塘水面 |
沟渠 |
小计 |
田坎 |
小计 |
农村宅基地 |
小计 |
公园与绿地 | ||||||
01 |
011 |
013 |
02 |
021 |
03 |
031 |
032 |
10 |
104 |
11 |
114 |
117 |
12 |
123 |
07 |
072 |
8 |
87 | ||||||
1 |
万盛经开区集体土地 |
8.1915 |
6.4840 |
5.3216 |
5.3216 |
0.3322 |
0.3322 |
0.1500 |
0.1500 |
0.0203 |
0.0018 |
0.0185 |
0.6599 |
0.6599 |
1.7075 |
1.7075 |
1.7075 |
|||||||
2 |
总计 |
8.1915 |
6.4840 |
5.3216 |
5.3216 |
0.3322 |
0.3322 |
0.1500 |
0.1500 |
0.0203 |
0.0018 |
0.0185 |
0.6599 |
0.6599 |
1.7075 |
1.7075 |
1.7075 |
|||||||
3 |
团结村 |
8.1915 |
||||||||||||||||||||||
4 |
后湾社 |
1.2052 |
0.9232 |
0.8318 |
0.8318 |
0.0611 |
0.0611 |
0.0114 |
0.0114 |
0.0189 |
0.0189 |
0.2820 |
0.2820 |
0.2820 |
||||||||||
5 |
大湾社 |
0.4448 |
0.2930 |
0.2470 |
0.2470 |
0.0018 |
0.0018 |
0.0442 |
0.0442 |
0.1518 |
0.1518 |
0.1518 |
||||||||||||
6 |
干龙洞社 |
1.0127 |
0.7350 |
0.5907 |
0.5907 |
0.0500 |
0.0500 |
0.0171 |
0.0171 |
0.0772 |
0.0772 |
0.2777 |
0.2777 |
0.2777 |
||||||||||
7 |
高乐社 |
0.2329 |
0.2329 |
0.1077 |
0.1077 |
0.0106 |
0.0106 |
0.1146 |
0.1146 |
|||||||||||||||
8 |
红星社 |
0.4253 |
0.3626 |
0.2973 |
0.2973 |
0.0653 |
0.0653 |
0.0627 |
0.0627 |
0.0627 |
||||||||||||||
9 |
后坝社 |
1.0425 |
1.0286 |
0.8521 |
0.8521 |
0.0128 |
0.0128 |
0.1637 |
0.1637 |
0.0139 |
0.0139 |
0.0139 |
||||||||||||
10 |
青桥树社 |
0.9454 |
0.6248 |
0.4164 |
0.4164 |
0.0419 |
0.0419 |
0.0964 |
0.0964 |
0.0031 |
0.0031 |
0.0670 |
0.0670 |
0.3206 |
0.3206 |
0.3206 |
||||||||
11 |
三层坎社 |
1.7944 |
1.5030 |
1.4407 |
1.4407 |
0.0360 |
0.0360 |
0.0263 |
0.0263 |
0.2914 |
0.2914 |
0.2914 |
||||||||||||
12 |
水口社 |
0.0257 |
0.0257 |
0.0114 |
0.0114 |
0.0118 |
0.0118 |
0.0025 |
0.0025 |
|||||||||||||||
13 |
瓦啄沟社 |
0.4793 |
0.3216 |
0.2403 |
0.2403 |
0.0237 |
0.0237 |
0.0040 |
0.0040 |
0.0536 |
0.0536 |
0.1577 |
0.1577 |
0.1577 |
||||||||||
14 |
芋头坝社 |
0.5833 |
0.4336 |
0.2862 |
0.2862 |
0.1208 |
0.1208 |
0.0266 |
0.0266 |
0.1497 |
0.1497 |
0.1497 |
||||||||||||
15 |
小计 |
8.1915 |
6.4840 |
5.3216 |
5.3216 |
0.3322 |
0.3322 |
0.1500 |
0.1500 |
0.0203 |
0.0018 |
0.0185 |
0.6599 |
0.6599 |
1.7075 |
1.7075 |
1.7075 |
|||||||
说明:土地分类面积表不作为对社员个人实测补偿之依据。 |
附件2
实施鱼子新区旅游西环线工程项目
拟征地拆迁安置补偿方案
根据《重庆市土地管理规定》(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53号)、《重庆市征地补偿安置办法》(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55号)、《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2007年12月31日以前被征地农转非人员基本养老保险试行办法和重庆市2008年1月1日以后新征地农转非人员基本养老保险试行办法的通知》(渝府发﹝2008﹞26号)、《重庆市万盛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关于印发万盛经开区征地补偿安置办法的通知》(万盛经开发﹝2013﹞67号)有关规定,现将实施鱼子新区旅游西环线工程项目拟征地拆迁安置补偿方案公告如下:
一、用地
因实施鱼子新区旅游西环线工程项目的需要,拟征收万东镇团结村后湾等社集体土地8.1915公顷(约合122.8725亩)。土地征收后,用于实施鱼子新区旅游西环线工程项目。
二、土地补偿费标准及支付方式
土地补偿费按被征收土地面积计算,土地补偿费标准为每亩17000元,其中每亩13600元用于征地人员安置对象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由万盛经开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代为划拨到万盛经开区人力社保局;其余每亩3400元支付给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用于发展集体经济和安排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生产、生活。
三、安置补助费标准、安置途径及支付方式
人员安置补助费按征地人员安置人数计算,标准为每人36000元。安置费的支付按征地人员安置对象的不同年龄段确定,对未满16周岁的征地人员安置对象,其安置补助费全额支付给个人;对年满16周岁及以上的征地人员安置对象,其个人按照有关规定应缴纳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用总额的50%,由万盛经开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从其安置补助费中代为划拨到万盛经开区人力社保局,专项用于该项目征地人员安置对象的基本养老保险,安置补助费的其余部分支付给个人,用于安排其生产、生活。
符合安置条件的男年满60周岁以上、女年满55周岁以上的征地人员安置对象,一次性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完清后,从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依法批准的次月起,领取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四、征地人员安置对象的确定
(一)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土地被全部征收的,对符合安置条件的征地人员予以安置,撤销该单位建制。
(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土地被部分征收的,征地人员安置人数按被征收耕地面积(果园、退耕还林的经济林、牧草地按耕地面积计算)与0.5倍非耕地面积之和除以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的人均耕地面积计算确定。人均耕地面积为集体土地所有权证记载的耕地面积(不含已被征收耕地面积,果园、退耕还林的经济林、牧草地按耕地面积计算)除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总人口数。具体征地人员安置对象由万东镇人民政府和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确定。
(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土地被部分征收时,被征地家庭户的承包耕地被征收后,其剩余的耕地面积人均不足0.5亩的(以户为单位计算),除按照上述规定计算征地人员安置人数外,被征地家庭户可以户为单位另行申请增加征地人员安置人数,直至该户剩余的耕地面积达到人均0.5亩为止。被征地家庭户未申请征地人员安置,且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具备条件的,应调整其承包耕地。
(四)下列人员按征地人员安置对象予以安置。
1.《重庆市户口迁移登记实施办法》施行之日(即2016年7月21日)至万盛经开区管委会发布征地公告之日期间,户口一直登记在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常住人员和因法定婚姻、法定收养、自然出生、政策性移民将户口登记在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人员;
2.因被大中专院校录取将户口从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迁入就读学校,且征地公告之日尚未毕业的在校大中专学生;
3.因应征入伍将户口从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注销,征地公告之日正在服役的义务兵和服现役不满12年且不符合安排工作、退休安置、国家供养安置条件的士官;
4.因服刑、被执行劳动教养将户口从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注销,且征地公告之日户口尚未登记的人员。
(五)被征地单位的下列人员不予安置。
1.无法定婚姻关系或抚养(赡养)关系将户口迁入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且无承包地的人员;
2.户口登记在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轮换回乡落户的离退休人员;
3.征地公告前死亡或宣告死亡未注销户口的人员;
4.本次征地前已进行征地人员安置的人员及其家庭户在征地人员安置后新入户的人员;
5.户口登记在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原非农业户口人员,但按照有关政策规定保留征地人员安置权利的人员除外;
6.《重庆市户口迁移登记实施办法》施行之后因法定婚姻、法定收养等迁入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原非农业户口人员;
7.因其他原因等非正常迁入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人员。
五、按户征地人员安置人数的操作程序
(一)在万盛经开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对被征地单位进行了征地补偿安置后,由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向万盛经开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交付被征收的土地。
(二)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向万东镇人民政府和万盛经开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提出按户征地人员安置申请,并将符合按户征地人员安置条件的家庭户剩余土地和家庭情况向全体社员公示,并经村、社讨论通过。
(三)由万东镇人民政府对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申请的按户征地安置人员的条件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的按规定上报万盛经开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审批。
(四)按户征地人员安置的执行不影响补偿安置工作的正常进行。按本条第一款的规定履行完程序后,万盛经开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可将被征收的土地依法交给用地单位进行建设。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不能因为按户征地人员安置的执行影响用地单位建设。
六、青苗、地上建(构)筑物、附着物补偿费、不可拆除装饰物补偿标准
青苗补偿费、地上建(构)筑物、附着物的补偿、不可拆除的装饰物补偿按照附件3、附件4、附件5、附件6规定的标准,根据调查核实的种类和数量予以补偿。
七、住房安置
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按万盛经开发〔2013〕67号文件规定执行,采取住房货币安置方式,按照被拆迁的合法人居砖墙(条石)预制盖结构房屋建筑面积每平方米2430元进行货币安置补偿,被拆迁合法人居房屋属非砖墙(条石)预制盖结构的,被拆迁人应按附件7规定的标准补交不同结构差价。合法非人居房屋按附件8规定的标准进行补偿。
1. 住房货币安置标准为每平方米2430元(建筑面积)。
2. 住房货币安置款为:(2430元/平方米-结构补差)×合法人居房屋建筑面积。
3. 按合法人居房屋建筑面积给予房屋简装补助,具体标准为每平方米200元。
4. 积极推行住房货币安置方式,对选择住房货币安置的拆迁户,按合法人居房屋建筑面积给予每平方米200元的自购房补助。
八、拆迁
(一)房屋拆迁。拒不签订拆迁协议或已签订拆迁协议未在规定时间内拆除房屋的,将依法申请强制拆除。
(二)搬家费。3人以下(含3人)的被拆迁户,每户发给搬家费1000元;4人以上(含4人)的被拆迁户,每户发给搬家费1200元。临时过渡户按上述标准发放两次。被拆迁房屋实际用于个体经营,能够提供工商管理部门核发的有效营业执照和税务部门核发的税务登记证的,发给一次性搬迁补助3000元。
(三)搬迁补助费。选择住房货币安置方式的,按人口每人4800元的标准一次性发放。
(四)合法房屋残值补偿。拆迁人对被拆迁人的合法房屋进行残值补偿,具体标准详见附件9,被拆迁人的房屋残值归拆迁人所有,由万东镇人民政府统一组织拆除。
(五)提前搬迁奖励。被拆迁户在规定期限内搬迁拆除房屋的,按被拆迁的合法人居房屋建筑面积每天每平方米发给提前搬迁奖金2元,提前搬迁奖励最长为20天。
九、违法违章建筑,一律不予补偿。
十、交地
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在收到土地补偿费用后10日内将被征收的土地交付使用。逾期未将集体或个人建(构)筑物按规定搬迁拆除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五条处理。
本次征地工作时间紧、任务重,希望征地范围内的广大群众给予支持,配合万东镇人民政府(联系人:陈晓霞、联系电话:15223818561)做好土地和房屋基本情况调查和补偿安置工作。
附件3
青苗补偿标准
单位:元/亩
作物类别 |
补偿标准 |
备注 |
蔬菜类(粮食类) |
2000 |
说明:1.专用鱼池按水面积计算补偿(含鱼苗损失等),其补偿标准按照蔬菜类增加1倍计算。
2.集中成片(一亩在60株以上)栽种的经济树可按林木补偿标准上浮50%计算。
3.集中成片(一亩在60株以上)栽种的果树(含葡萄园)、盛果园按林木补偿标准增加1.5倍,挂果园按林木标准增加1.3倍,幼果园按林木标准增加1.2倍计算。
附件4
零星栽种树木花草补偿标准
名称 |
规格 |
单位 |
补偿标准(元) |
备注 |
果树 |
移栽嫁接苗 直径2—4厘米(含2厘米,下同) 直径4—7厘米 直径7—10厘米 直径10—13厘米 直径13—16厘米 |
株 |
3 30
45 72 115 160 |
不分树种,直径以主干离地1米处量算(分叉处不足1米的,按分叉处主干量算)。直径16厘米以上,每增加2厘米增加补偿20元。 |
香蕉 (芭蕉) |
新栽未结果 5—10株 (含10株,下同) 10—15株 |
第一项以株为单位,二、三项以窝为单位 |
4 55
65 |
16株以上的,可酌情合并为相应规格计算。 |
葡萄 |
新移栽苗 直径1—2厘米(含2厘米,下同) 直径2—3厘米 直径3—4厘米 |
株 |
3 30
72 120 |
直径在4厘米以上的,每增加1厘米,增加补偿10元。 |
桑树 |
直径2厘米以下(含2厘米,下同) 直径2—5厘米 直径5—8厘米 直径8—10厘米 |
株 |
3
8 15 28 |
直径10厘米以上每增加1厘米增加补偿5元。 |
杂树 |
直径3厘米以下(含3厘米,下同) 直径3—5厘米 直径5—10厘米 直径10—15厘米 直径15—20厘米 |
株 |
3
8 12 26 43 |
以主干离地面1.2米处为准,直径20厘米以上每增加1厘米,增加补偿5元。 |
干果树 |
直径5厘米以下(含5厘米,下同) 直径5—10厘米 直径10—15厘米 |
株 |
14
88 115 |
包括核桃、板栗、棕树、油橄榄、皂角等,直径16厘米以上每增加1厘米增加补偿10元。 |
慈竹杂竹等 |
小笼(20根以下) 大笼(21—40根) |
笼 |
55 70 |
40根以上的,可酌情合并为相应规格计算。 |
楠竹 |
直径5厘米以下(含5厘米,下同) 直径5—10厘米 直径10厘米以上 |
根 |
10
23 36 |
离地1.2米处的直径为准。 |
凤尾竹 |
小窝(20—30根) 大窝(30—50根) |
窝 |
20 30 |
20根以下,50根以上可酌情合并为相应规格计算。 |
万年青 |
按窝计算 |
窝 |
2.0 |
|
花木 |
木本花 草本花 |
株 |
5 2 |
盆栽花一律不予补偿。 |
猕猴桃 |
实生苗 嫁接苗 投产苗直径1-2厘米(含2厘米,下同) 投产苗直径2-4厘 投产苗直径4厘米以上 |
窝 |
5 10
120 200 260 |
实生苗属未嫁接;嫁接苗嫁接时间不到1年,未投产;投产苗直径以嫁接包与分叉处的中间部分量算,嫁接包以上未分叉的,在嫁接包往上10厘米处量算。 |
花椒 |
移栽嫁接苗 直径1—2厘米(含2厘米,下同) 直径2—4厘米 直径4—6厘米 |
株 |
15 50
85 135 |
直径以主干离地1米处量算(分叉处不足1米的,按分叉处主干量算)。直径6厘米以上,每增加1厘米增加补偿30元。 |
木瓜 |
移栽嫁接苗 直径1—2厘米(含2厘米,下同) 直径2—4厘米 直径4—6厘米 |
株 |
5 45
90 135 |
直径以主干离地1米处量算(分叉处不足1米的,按分叉处主干量算)。直径6厘米以上,每增加1厘米增加补偿30元。 |
说明:1.经补偿后的林木花草等由实施征地单位处置。
2.集中成片(1亩在60株以上)栽种的树木按照林木补偿标准计算补偿费。
附件5
构筑物补偿标准
名称 |
结构 |
单位 |
补偿标准(元) |
备注 |
堡坎、围墙 (含鱼塘坎) |
条石 |
立 方 米 |
130 |
集体改田改土堡坎、房屋基础堡坎不予补偿。 |
片石 |
100 | |||
砖 |
110 | |||
土围墙 |
15 | |||
道路 |
水泥路面 |
平 方 米 |
80 |
人行道路一律不予补偿;水泥路面厚度在10厘米以上按水泥路面补偿,低于10厘米按碎石泥结路面标准补偿。 |
碎石泥结路面(含条石) |
65 | |||
简易路面(含机耕道) |
22 | |||
砖瓦、石灰窑 |
座 |
5500 |
废弃砖瓦、石灰窑一律不予补偿。 | |
水井 |
条石 |
立 方 米 |
70 |
水井按容积计算补偿后,一律不再计算材料补偿。 |
水泥 |
45 | |||
简易 |
15 | |||
机井 |
1500 | |||
坟墓 |
单人(土、石) |
座 |
2000 |
由征地单位公告坟主,按期迁葬,逾期不迁葬,按无坟主处理。 |
双人(土、石) |
2500 | |||
地坝 |
石板 |
平 方 米 |
55 |
地坝:指正规成形的晒坝或院坝,非正规不成形的零星小块弃平地,不论是三合土地面或土质地面等,一律不计算补偿。 |
水泥 |
40 | |||
三合土 |
26 | |||
土 |
13 | |||
粪池 贮水池 |
条石、坚石硬打 |
立 方 米 |
60 |
按容积计算补偿。农民自建室内粪坑和燕窝形粪坑,一律不予补偿。已按标准补偿的粪池、贮水池,其材料费不再补偿。 |
三合土、水泥 |
40 | |||
土 |
15 | |||
水渠 |
条石、砖砌 |
立 方 米 |
80 |
指村社人工砌筑的专用水渠。 |
片石(砖、三合土) |
40 | |||
电杆 |
9米以上圆电杆 |
根 |
130 |
电杆、电线指镇以下集体、个人投资的。 |
水泥方电杆(含9米以下圆电杆) |
75 | |||
电线 |
室外照明电线 |
米 |
3 | |
动力电线 |
5 | |||
水管 |
室外饮水管 直径60毫米以下(含60毫米) |
米 |
5 |
不含市政管网。 |
直径100毫米以下(含100毫米) |
10 | |||
直径200毫米以下(含200毫米) |
20 | |||
直径300毫米以下(含300毫米) |
30 | |||
直径300毫米以上 |
40 | |||
钢架、大棚 |
钢架薄膜 |
亩 |
7500 |
|
竹木薄膜 |
3600 |
说明:经补偿后的原构筑物由实施征地单位处置。
附件6
不可拆除装饰装潢补偿标准
类别 |
类别 |
单位 |
补偿标准(元) |
备注 |
楼面 |
地砖 |
平方米 |
60 |
|
水磨石地面 |
平方米 |
35 |
||
花岗岩地面 |
平方米 |
80 |
||
大理石地面 |
平方米 |
80 |
||
瓜米石 |
平方米 |
20 |
||
木地板 |
平方米 |
80 |
||
墙砖 |
墙砖、瓷砖 |
平方米 |
40 |
|
内 墙 面 |
木板墙裙 |
平方米 |
60 |
|
腻子 |
平方米 |
10 |
||
乳胶漆、油漆 |
平方米 |
15 |
||
阴角线、阴角条 |
米 |
12 |
||
墙 纸 |
平方米 |
15 |
||
吊顶 |
铝合金吊顶 |
平方米 |
60 |
|
其他面板吊顶 |
平方米 |
42 |
||
雨蓬 |
阳光棚 |
平方米 |
50 |
|
铝合金 |
平方米 |
70 |
||
其他 |
卷帘门 |
平方米 |
120 |
|
窗套 |
樘 |
95 |
||
纱门窗 |
平方米 |
36 |
铝合金 | |
榉木板固定衣柜柜柜柜柜 |
平方米 |
140 |
||
嵌墙柜 |
平方米 |
110 |
||
钢筋防盗网 |
平方米 |
65 |
||
其他 |
不锈钢防盗网 |
平方米 |
70 |
|
防盗门 |
樘 |
700 |
||
包门 |
樘 |
400 |
||
临街木门 |
平方米 |
120 |
||
不锈钢扶手 |
米 |
60 |
||
铁条防盗门 |
平方米 |
110 |
||
琉璃瓦 |
平方米 |
50 |
||
室外灶 |
个 |
60 |
||
室外洗衣台 |
个 |
60 |
||
室外石桌 |
个 |
60 |
||
室外水缸 |
个 |
60 |
||
太阳能热水器 |
台 |
1200 |
搬迁补助 | |
柜式空调 |
台 |
300 |
搬迁补助 | |
挂式空调 |
台 |
180 |
搬迁补助 | |
窗式空调 |
台 |
120 |
搬迁补助 |
说明:经补偿后的装饰物由实施征地单位处置。
附件7
合法房屋结构补差标准
单位:元/平方米
结构类别 |
房屋结构 |
补偿标准 |
砖混 |
砖墙(条石)预制盖 |
0 |
砖木 |
砖墙(木板)穿逗瓦盖 |
60 |
砖墙石棉瓦盖(含油毡、玻纤瓦) |
80 | |
土墙 |
穿逗、土墙瓦盖 |
105 |
石棉瓦、玻纤瓦盖 |
120 |
附件8
合法房屋补偿标准
单位:元/平方米
结构类别 |
房屋结构 |
补偿标准 |
砖混结构 |
砖墙(条石)预制盖 |
900 |
砖木结构 |
砖墙(木板)穿逗瓦盖 |
840 |
砖墙石棉瓦盖 (含油毡、玻纤瓦) |
820 | |
土墙结构 |
穿逗、土墙瓦盖 |
795 |
石棉瓦、玻纤瓦盖 |
780 | |
简易结构 |
砖柱(石柱、木柱)石棉瓦盖(油毡、玻纤瓦) |
120 |
简易棚房 |
100 |
说明:
1.房屋层高在2.2米(不含2.2米)以下,1.5米(含1.5米)以上的,按同类标准的70%计算补偿。
2.房屋层高在1.5米以下,1米以上的(含1米)按同类标准的50%计算补偿;
3.房屋层高在1米以下(不含1米)的,按同类房屋标准的20%计算补偿。
4.外阳台按同类房屋的50%计算。
5.房屋面积以外墙尺寸计算。
附件9
合法房屋残值补偿标准
单位:元/平方米
结构类别 |
房屋结构 |
补偿标准 |
砖混结构 |
砖墙(条石)预制盖 |
23 |
砖木结构 |
砖墙(木板)穿逗瓦盖 |
20 |
砖墙石棉瓦盖 (含油毡、玻纤瓦) |
18 | |
土墙结构 |
穿逗、土墙瓦盖 |
17 |
石棉瓦、玻纤瓦盖 |
16 | |
简易结构 |
砖柱(石柱、木柱)石棉瓦盖(油毡、玻纤瓦) |
9 |
简易棚房 |
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