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万盛经开区管委会办公室关于印发重庆市万盛经开区教学成果评选办法(试行)的通知








万盛经开办发〔2019〕45号
重庆市万盛经开区管委会办公室
关于印发重庆市万盛经开区教学成果
评选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管委会各部门,经开区开发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及有关国有企业,驻经开区有关单位:
《重庆市万盛经开区教学成果评选办法(试行)》已经管委会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万盛经开区管委会办公室
2019年11月7日
(此件公开发布)
重庆市万盛经开区教学成果
评选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鼓励教育工作者进行教育教学的研究、改革和创新,提高教学水平和教育质量,对取得教学成果的集体和个人给予工作经费,根据国务院《教学成果奖励条例》(1994年3月14日国务院令第151号发布)和市政府《重庆市教学成果奖励办法》(2003年2月26日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150号发布)的规定,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教学成果,是指反映教育教学规律,具有独创性、新颖性、实用性,对提高教学水平和教育质量,实现培养目标已产生明显效果的教育教学方案、学术著作、研究报告以及教育教学改革试验成果。
教育、学前教育;素质教育、教育管理、德育与心理健康教育、体育卫生与美育;师资队伍建设、教育信息技术、课程与教学、考试招生与督导评价、城乡教育统筹机制等领域的内容。
第三条 万盛经开区各级各类学校、学术团体、其他社会组织、教师及其他个人,均可依照本办法的规定申请重庆市万盛经开区教学成果评选。
第四条 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教学成果项目,可以申请重庆市万盛经开区教学成果评选:
(一)区内首创或区属先进;
(二)在重庆市乃至全国产生一定影响;
(三)经过两年以上的教育教学实践检验,取得明显效果并具有在全区推广的价值。
第五条 重庆市万盛经开区教学成果评选分为一等、二等和三等,特别重大的创新成果可评特等。各个等级教学成果获得项目数量根据教学成果申报项目数量和质量确定。
特等教学成果依据教育部和市政府教学成果一等奖评审标准评审,每项成果经费30000元;一等教学成果依据教育部和市政府教学成果二等奖和三等奖评审标准评审,每项成果经费20000元;二等教学成果依据市政府教学成果三等奖及以上评审标准评审,每项成果经费10000元;三等教学成果依据市级教育科研、教育改革优秀及以上标准,每项成果经费5000元。
第六条 重庆市万盛经开区教学成果评选由所在学校和单位择优向区教育行政部门推荐。
第七条 申请重庆市万盛经开区教学成果评选,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重庆市万盛经开区教学成果评选申请书;
(二)反映教学成果的方案、教材、著作、报告、论文等材料;
(三)教学成果推广应用取得实际效果的有效证明材料。
第八条 重庆市万盛经开区教学成果由区教学成果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审委员会)负责评审,或委托区外第三方教育研究机构评审。
评审委员会由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组成,人选由区教育行政部门提名,报区管委会批准。
第九条 评审委员会成员及工作人员应当客观、公正地进行评审。在评审本人或者与本人有直接利害关系人员的教学成果项目时应当回避。
评审委员会成员及工作人员在评审工作中不得与参评成果项目持有人单独接触,不得透露所评审项目的技术内容及评审情况。
第十条 对申请重庆市万盛经开区教学成果评选的项目,区教育行政部门应当自推荐工作结束之日起30个自然日内向社会公示。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对该教学成果权属有异议的,可以自公示之日起30个自然日内提出,由区教育行政部门裁定。
经公示无异议后的重庆市万盛经开区教学成果评选申请项目,由区教育行政部门提交评审委员会评审。
第十一条 对评审委员会评定的重庆市万盛经开区教学成果获得等级的候选项目,区教育行政部门应自评审工作结束之日起30个自然日内向社会公示。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对获得等级候选项目或评审工作有异议的,可以自公示之日起30个自然日内提出,由区教育行政部门裁定。
经公示无异议后的重庆市万盛经开区教学等级成果获得候选项目,由区教育行政部门报区管委会批准。区管委会对成果获得者颁发相应证书、发放成果经费。
第十二条 重庆市万盛经开区教学成果评选每两年评审一次,由区教育局制定下发申报工作通知。
第十三条 重庆市万盛经开区教学成果评选所发经费,直接发放给成果研究团队或个人,专项用于成果获得者前期研究和后期开展成果推广研究工作,具体使用管理由区财政局、教育局联合制定《万盛经开区教学成果经费使用管理细则》。
第十四条 重庆市万盛经开区教学成果评选的评审经费和成果经费,纳入区财政教学成果专项预算予以安排,总额60万元。
第十五条 重庆市万盛经开区教学成果等级项目获得者,将记入成果持有者个人档案,作为其评优评先考核、晋级定岗、职称评定、培训学习等的重要依据。
第十六条 获得重庆市万盛经开区教学成果评选特等和一等的项目,由区教育行政部门择优申报市级教学成果奖、国家级教学成果奖。
第十七条 凡获得重庆市教学成果奖或国家级教学成果奖的团队或个人,凭获奖证书及相关奖励文件提出申请,由区教育行政部门报区管委会审批,对获奖者给予与市级、国家级教学成果奖励的等额成果经费,该成果已兑现区级成果经费的补足差额,在当年或次年教学成果专项预算经费中列支。
第十八条 对弄虚作假、剽窃他人教学成果获得等级成果的,由区教育行政部门报经区管委会批准,撤销其成果,追回工作经费和证书,并责成有关单位给予行政处分。
第十九条 评审委员会成员及工作人员在评审工作中有弄虚作假、徇私舞弊以及其他违反评审纪律等行为的,由其主管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区教育行政部门报经区管委会批准,取消其评审委员会成员资格;因其违纪违规行为获得等级的成果,予以撤销,并追回成果工作经费和证书。
第二十条 推荐单位提供虚假材料,协助他人骗取重庆市万盛经开区教学成果评选等级的,暂停或者取消其推荐资格,由区教育工委、教育局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给予党纪政纪处分。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试行,四年后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