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万盛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行政规范性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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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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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万盛经开区管委会

关于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有关事项的通知

万盛经开发〔2014〕52号

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管委会各部门,驻经开区有关单位:

为规范我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活动,维护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和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暂行)〉等有关办法的通知》(渝办发〔2011〕123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管理办公室,为我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部门,具体负责组织实施万盛经开区管理范围内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并负责处理城市房屋拆迁遗留问题。

二、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中心,为我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受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管理办公室委托,在委托范围内承担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具体工作,且不得以营利为目的。

三、万盛经开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费额标准详见附件。

四、其他未尽事宜,按照国务院令第590号和渝办发〔2011〕123号文件的有关规定执行。

五、本通知自发文之日起施行。

附件:万盛经开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费额标准

万盛经开区管委会        

2014年10月14日        

附件

万盛经开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费额标准


费额名称

费额标准

1

搬迁费

住宅

1000元/户·次。

非住宅

商业、办公、业务用房30元/平方米·次,生产用房40元/平方米·次。

2

提前签约

奖励费

住宅

40元/户·日。

非住宅

20元/平方米·日。

3

货币补偿

补助费

住宅

30000元/户。

选择货币补偿方式的,给予货币补偿补助费。同一产权内既有住宅也有非住宅的,按就高不就低的原则给予补助。

非住宅

按被征收房屋价值的5%计算,不足20000元的,按20000元给予。

4

水电总表、天然气等

设施的补偿

1.被征收人单独安装的水电总表,由其自行拆除,并由征收单位按有关部门现行收费标准一次性给予全额补偿。

2.实行房屋产权调换的,被征收人原有的天然气、闭路电视等设施,征收时不予补偿,由征收单位恢复安装,不另收费。

3.实行货币补偿的,原有的天然气、闭路电视等设施,征收时按有关部门规定的现行收费标准予以补偿。

5

临时安置费

选择产权调换的给予临时安置费,3人(含3人)以下700元/月·户,每增1人,增加200元。


废止时间:2021年3月2日

废止依据:《重庆市万盛经开区管委会关于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有关事项的通知》(万盛经开发〔2021〕6号

重庆市万盛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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