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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划定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的通告》政策解读(文字)

日期:2022-11-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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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11月9日,区管委会下发《关于调整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的通告》(万盛经开发〔2022〕34号)(以下简称《通告》),现将内容解读如下:

一、背景目的

调整并公布高污染燃料禁燃区,是进一步改善城市环境空气质量,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解决城市环境空气污染问题的重要举措。自2017年-2021年,我区划定和扩建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共计22.56平方公里。禁燃区划定至今五年多来,通过部门、街办联动,全社会积极参与,禁燃区的管控取得了良好成效,我区优良天数持续增长,从2017年的298天,2018年316天,2019年327天,2020年347天,到2021年的335天;PM2.5平均浓度由52微克/立方米降低到2020年的33微克/立方米。

二、制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三十八条规定,城市人民政府可以划定并公布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并根据大气环境质量改善要求,逐步扩大高污染燃料禁燃区范围。高污染燃料的目录由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确定。在禁燃区内,禁止销售、燃用高污染燃料;禁止新建、扩建燃用高污染燃料的设施,已建成的,应当在城市人民政府规定的期限内改用天然气、页岩气、液化石、油气、电或者其他清洁能源。

《重庆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在城市建成区和其他需要保护的区域划定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在划定的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内,禁止销售和使用原煤、煤矸石、重油、渣油、石油焦、木柴、秸秆等国家和本市规定的高污染燃料。现有使用高污染燃料的设施应当限期淘汰或者改用天然气、页岩气、液化石油气、电、风能等清洁能源。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生态环境保护“十四五”规划及2022年度生态环境保护目标任务有关事项的通知》要求,空气质量不达标或者改善难度较大的区县,要结合乡村振兴计划,将高污染燃料禁燃区逐步向城市建成区周边、城乡接合部以及其他需要管控、保护的农村地区拓展。

三、主要内容

《通告》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明确了高污染燃料禁燃区范围。新增万东镇建新社区、天池社区、阳光社区和新田村白果坪社、老君坝社、张家湾社、龙洞坎社、新地坝社和熊家湾社为高污染燃料禁燃区。本次划定后万盛经开区高污染燃料禁燃区范围覆盖万盛街道、东林街道全域,万东镇、南桐镇部分区域,共计24.54平方公里。

二是明确了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的管理要求。在此区域内禁止销售、燃用高污染燃料;禁止新建、改建、扩建燃用高污染燃料的项目和设备;已建成燃用高污染燃料的项目和设备,限于通告印发之日起淘汰或改用天然气、液化石油气、电或者其他清洁能源。

三是明确了违反通告的责任。由相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法予以查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是明确了通告施行的时间,自《通告》印发之日起执行。

《关于划定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的通告》政策解读(音频)

一图读懂    什么是高污染燃料禁燃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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