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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规范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的通知》的政策解读

日期:2021-05-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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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规范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的通知》的政策解读

一、文件出台背景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2号)、《重庆市土地管理规定》(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53 号)、《重庆市村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2015〕第15号)、中央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农业农村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的通知》(中农发〔201911号)和农业农村部、自然资源部《关于规范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工作的通知》(农经发〔20196号)、《重庆市农业农村委员会  重庆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转发农业农村部自然资源部关于规范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的通知》(渝农发〔202011号)等精神。

二、政策的主要内容、核心举措、适用对象、执行标准以及注意事项

(一)主要内容:关于规范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全文共4部分,包括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职责分工、宅基地用地面积审批标准、农村宅基地审批及规划许可办理流程、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工作要求等内容。主要内容如下:

1.明确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职责及工作分工。区农林局负责农村宅基地改革和管理工作,建立健全宅基地分配、使用、流转、违法用地查处等管理制度,完善宅基地用地标准;区规划自然资源局负责国土空间规划、土地利用计划和规划许可等工作;镇人民政府按权限负责辖区内散户农村宅基地审核审批,农村宅基地规划管理及农用地转用审批前期手续等工作。

2. 明确宅基地用地面积审批原则及标准。宅基地审批遵守符合规划原则, 不得占用永久性基本农田、生态保护红线,以及自然保护地、饮用水源保护地等禁止建设的区域尽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空闲地,少占用耕地。宅基地用地面积标准为每人30平方米,3人以下户按3人计算,4人户按4人计算,5人以上户按5人计算,扩建住宅新占的土地面积应连同原有宅基地面积一并计算。原址重建的,原址审批占地面积不超过150平方米、楼层不超过3层、建筑总面积不超过500平方米的,按原址原面积审批;原址原面积超过以上标准的,最高按以上标准审批。如上级部门确定新标准,按照新标准执行。农村村民出卖、出租、赠与住宅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

3. 规范农村宅基地审批及规划许可办理流程。规范了农户申请及村组初审过程中的办理环节,对召开村民小组会议、村民小组内公示等环节做了明确规定。规范了乡镇审查工作环节,要求各镇人民政府组织农业服务中心、规划建设管理环保办等相关科室负责审查申请人是否符合申请条件、拟用地是否符合宅基地合理布局要求和面积标准、宅基地和建设规划许可申请是否经过村组审核公示等;辖区规划和自然资源机构负责审查农村村民建房选址是否符合城镇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规划或经依法审批的国土空间规划及土地用途管制要求等,并签署审查意见,涉及农用地转用的,依法报批办理相关审批手续;涉及水利、交通等是否符合相关要求的,由镇相关部门审查并签署审查意见。明确农用地转用经区管委会审批后,镇人民政府办理并发放《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和《农村宅基地批准书》。要求各镇建立健全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工作台账,有关资料归档保存,每月将相关资料报送区农林局。要求各镇人民政府严格管理,及时组织相关站所(中心)落实“三到场”管理。明确通过验收的房屋,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及时按程序办理不动产权证。

4. 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工作要求建立共同责任机制、建立工作联动机制、严格落实土地用途管制依法保护农民合法权益。要求区农林局、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区财政局、区建设局等部门、镇人民政府、村级组织、村民小组依法履行职责,镇人民政府要加强组织领导,充实力量,健全和落实机构,切实承担起宅基地审批和管理职责,村级组织要健全宅基地申请审核有关制度,确保宅基地分配使用公开、公平、公正。要求区农林局、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各镇人民政府探索建立宅基地工作联动机制,进一步提高审批效率,推动宅基地管理工作落地。要求农村村民建住宅应当符合国土空间规划。要求落实“一户一宅”制度,依法保障农民合理的建房需求。区级相关部门和各镇坚决杜绝推诿扯皮和不作为、乱作为的现象,防止出现工作“断层”“断档”。

(二)核心举措:《通知》主体申请、审批原则及标准、申请流程进行详细说明,对批准建设、过程监管作出明确规范。

(三)适用对象:《通知》适用于万盛经开区内农村居民宅基地审批办理

(四)执行标准及注意事项: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规定进行审批管理,农村居民宅基地审批应按照各相关主管部门相关规定进行申报。

三、政策中涉及的关键词、专业名词解释

(一)什么是农村宅基地:农村宅基地是农村村民用于建造住宅及其附属设施的集体建设用地,包括住房、附属用房和庭院等用地,不包括与宅基地相连的农业生产性用地、农户超出宅基地范围占用的空闲地等土地。

(二)什么是“一户一宅”: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人均土地少、不能保障一户拥有一处宅基地的地区,县级人民政府在充分尊重农村村民意愿的基础上,可以采取措施,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保障农村村民实现户有所居。

四、新旧政策差异对比

我区之前没有相关实施办法,《通知》出台之后将对万盛经开区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进行规范,使本区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能够更规范,更能保护农村居民宅基地合法权益。

文件链接:关于规范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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