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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业就业类(8条)

日期:2023-08-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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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2023-08-29

第一条

社会保险补贴。对招用登记失业离校2年内高校毕业生、我市户籍登记失业“4050”人员、低保家庭人员、零就业家庭人员,与其签订劳动合同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用人单位。单位社会保险补贴标准按其实际为招用人员缴纳的职工养老保险费、职工医疗保险(含大额医疗保险)及生育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和工伤保险费计算,个人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仍由本人负担。补贴期限为:除对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可延长至退休外,其余人员最长不超过3年(以初次核定其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时年龄为准)。

政策依据:《重庆市人力社保局关于进一步完善就业相关扶持政策申领程序的通知》(渝人社发〔2018〕174号)

第二条

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对招用2020届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与其签订劳动合同,并按规定连续缴纳半年以上社会保险费的中小微企业,按2000元/人标准给予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对招用我市户籍登记失业半年以上人员、登记失业的低保家庭人员、零就业家庭人员、农村建档立卡贫困家庭人员、去产能企业职工中的“4050”人员和残疾人员、残疾离校2年内高校毕业生,与其签订劳动合同,并按规定连续缴纳1年以上且仍在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各类企业,按照6000元/人标准给予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同一人员只享受一次补贴,不重复享受。

政策依据:《重庆市人力社保局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调整就业有关扶持政策的通知》(渝人社办〔2020〕188号)

第三条

企业职工在岗提升培训补贴政策。企业职工参加在岗技能提升培训并取得证书后,经培训机构统一申请,可按照培训工种的不同享受450元-4000元不等的培训补贴。

政策依据:《重庆市人力社保局关于印发2023年度补贴性职业技能培训计划的通知》(渝人社办〔2023〕84号)

第四条

职业介绍补贴政策。对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向我市城乡户籍登记失业人员提供免费职业介绍服务(不含劳务派遣),与用人单位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6个月以上(含6个月),给予补贴。对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和劳务经纪人向我市脱贫人口提供免费职业介绍服务(不含劳务派遣),实现全日制单位就业(公益性岗位就业除外),且连续就业3个月及以上,给予补贴。补贴标准为:成功介绍我市城乡户籍登记失业人员到用人单位就业,按200元/人标准给予补贴。其中,成功介绍符合以下条件的就业困难人员及脱贫对象到用人单位就业,按每人500元标准给予补贴:脱贫劳动力;男五十周岁、女四十周岁以上的登记失业人员;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的登记失业人员;零就业家庭的登记失业人员;毕业两年内的登记失业高校毕业生;登记失业的残疾人员;登记失业的复员退伍军人;登记失业的刑满释放人员、戒毒康复人员;登记失业的化解过剩产能企业职工;市政府确定的其他就业困难人员。以上人员身份类别界定时间以签订劳动合同时间为准。

政策依据:《关于做好向人力资源服务机构购买职业介绍服务成果的通知》(渝就发〔2019〕28号)

第五条

青年就业见习补贴政策。对在就业见习基地见习的离校2年内未就业的高校毕业生、高校毕业学年在校生以及对口支援西藏等地区的高校毕业生;离校2年内未就业的台湾高校毕业生、台湾高校毕业学年在校生;离校2年内未就业的技师学院高级工班、预备技师班以及特殊教育院校职业教育类毕业生、毕业学年在校生;进行失业登记的16-24岁失业青年进行见习补贴。见习补贴标准为:按见习人员每人每月1300元的标准补贴见习基地;对见习留用就业率达到50%以上的,留用人员就业见习补贴标准按每人每月1500元执行;补贴期限与见习期限一致,最长不超过12个月;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补贴按每人100元标准一次性补助见习基地;按照“谁用工,谁申报”的原则,申请就业见习补贴的单位须与提供就业见习岗位、接收就业见习人员的单位一致,不得申请非本单位就业见习人员的见习补贴;同一见习人员只能申报一次就业见习补贴。

政策依据:《关于印发重庆市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实施办法的通知》(渝人社发〔2016〕230号)、《关于实施万名青年见习募集计划的通知》(渝人社发〔2022〕40号)

第六条

重庆市引进海内外英才“鸿雁计划”政策。“鸿雁计划”适用于我市现有企业引进或者来渝创办科技型企业(包括法人化研发机构)的直接从事基础研究、应用研究和试验发展的研发类科技人才。原则上应有海内外知名高校、科研院所、机构、世界500强企业学习或工作经历,并与引进企业签订3年及以上劳动合同或者与引进区县签订3年及以上的落户协议。“鸿雁计划”入选人才分为A、B、C三类。第一档:C类人才年薪为30万元—60万元,B类人才年薪为60万元—120万元,A类人才年薪为120万元以上。主要包括水利、农业租赁与商务服务、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建筑、采矿、批发与零售、制造(包括智能制造)、房地产、交通运输、仓储及邮政、文化、体育与娱乐、住宿和餐饮、修理和其他服务等行业人才。第二档:C类人才年薪为40万元—80万元,B类人才年薪为80万元—160万元,A类人才年薪为160万元以上。主要包括教育、公共管理、社会组织、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卫生和社会工作、科学研究、技术服务、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等行业人才。第三档:C类人才年薪为60万元—120万元,B类人才年薪为120万元—200万元,A类人才年薪为200万元以上。主要包括金融分析师(CFA)、金融规划师(CFP)、精算师、离岸金融专业人才、新金融产品研发人才、私募股权(PE)与风险投资(VC)专业人才、风险管理专业人才、融资租赁专业人才等金融业专业人才。人才年薪认定以其实际缴纳个人所得税基数核准。对“鸿雁计划”入选人才的用人单位按照引进人才年薪的5%给予经费补助。

政策依据:《关于印发重庆市引进海内外英才“鸿雁计划”实施办法的通知》(渝府发〔2017〕14号)、《关于印发重庆市引进海内外英才“鸿雁计划”有关政策的补充通知》(渝人社发〔2017〕295号)

第七条

小微企业创业担保贷款中央贴息政策。属于《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办法(2017)》(国统字〔2017〕213号)规定的小型、微型企业;小微企业当年新招用符合创业担保贷款申请条件的人数达到企业现有在职职工人数15%(超过100人的企业达到8%),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无拖欠职工工资、欠缴社会保险费等严重违法违规信用记录;借款申请人创办的个体工商户、小微企业应不属于国家淘汰类、限制类产业范畴,具体项目参考《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9年本)》(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29号);小型、微型企业法定代表人若符合个人贷款主体资格的,可以以个人名义申请创业担保贷款,享受个人创业担保贷款相关政策。满足以上条件的小微企业创业担保贷款额度按照企业当年新招用符合创业担保贷款申请条件的人员确定,贷款基数为20万元/人、上限300万元。

政策依据:《重庆市财政局关于印发〈重庆市普惠金融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渝财规〔2020〕10号)、《重庆市财政局、重庆市人力社保局、中国人民银行重庆营业管理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创业担保贷款工作的通知》(渝财金〔2022〕32号)、《重庆市财政局关于印发〈进一步发挥政府性融资担保作用助力市场主体纾困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渝财规〔2023〕1号)

第八条

小微企业创业担保贷款市级贴息政策。当年实现稳定就业岗位95%及以上的小微企业(按失业保险参保人数计算)。满足条件的小微企业创业担保贷款贷款额度按照当前失业保险参保人数确定,标准为20万元/人、上限300万元(截止时间:2023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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