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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才引进激励类(11条)

日期:2023-08-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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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2023-08-29

第一条

区属事业单位、国有重点企业高层次管理人才、高水平专业技术人才。签订劳动合同(体制外)的,薪酬待遇由人才与用人单位以绩效考核方式协商确定,并报党工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其中,教育领域引进人才薪酬待遇由区人才专项基金承担;卫生领域引进人才薪酬待遇由用人单位和区人才专项基金各承担50%;国有重点企业高层次人才薪酬待遇由企业自行承担。签订聘用合同(体制内),且具有副高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的,来区工作前3年,正高级职称给予每年4万元补助,副高级职称给予每年2万元补助,每年末发放;劳动关系存续期间,人才在区内无住房的,免费提供人才公寓居住。

政策依据:《万盛经开区人才引进、培养和激励实施办法》(万盛经开委办发〔2022〕2号)

第二条

区属事业单位、国有重点企业高学历人才。人才在区内无住房的,来区工作第一年免费提供人才公寓居住。

政策依据:《万盛经开区人才引进、培养和激励实施办法》(万盛经开委办发〔2022〕2号)

第三条

本土回流人才。创办企业满3年或在用人单位(非区属事业单位、国有重点企业)工作满3年,一次性给予2万元补助。

政策依据:《万盛经开区人才引进、培养和激励实施办法》(万盛经开委办发〔2022〕2号)

第四条

人才(团队第一负责人)所在企业应为有效期内高新技术企业,每年研发费用投入占营业收入比重不低于3%。近5年有牵头实施科研项目的经历,其科研成果被认定为省(部)级及以上高新技术产品或其创新产品所需的核心关键技术获得发明专利授权,具有较强的创新性且在业界有一定影响力,当年产品或专利技术对企业实际收入增加200万元以上的,认定为科技创新人才。认定之日起3年内,给予人才每月1500元补助,并按其对地方经济社会发展的贡献给予奖励,每年末发放。

政策依据:《万盛经开区人才引进、培养和激励实施办法》(万盛经开委办发〔2022〕2号)

第五条

人才(企业法定代表人或实际控制人)创办企业应为注册不超过5年(含5年)的市级科技型企业,且企业具有良好的盈利能力、经营业绩、成长性和市场前景,当年对本区税收区级留存部分贡献超过30万元的,认定为科技创业人才。认定之日起3年内,给予人才每月1500元补助,并按其对地方经济社会发展的贡献给予奖励,每年末发放。

政策依据:《万盛经开区人才引进、培养和激励实施办法》(万盛经开委办发〔2022〕2号)

第六条

对上年度实际纳税总额超过3000万元,且对地方经济发展贡献呈正增长的企业中,年薪收入达全市就业人员平均工资3倍的高级管理人员和技术骨干,认定为企业高层次人才。认定当年,一次性按其对地方经济社会发展的贡献给予奖励,年末发放(同一企业不得超过公司缴纳社保人数的8%,已享受区内招商政策中个税专项奖励或其他相应个税奖励的,不再享受本政策)。

政策依据:《万盛经开区人才引进、培养和激励实施办法》(万盛经开委办发〔2022〕2号)

第七条

人才(团队第一负责人)在区内主持新设立院士、博士后科研(流动)工作站、重点实验室等人才平台的,认定为研发人才。成功创建国家级的给予最高30万元奖励补助,创建市级的给予最高20万元奖励补助,分3年拨付。

政策依据:《万盛经开区人才引进、培养和激励实施办法》(万盛经开委办发〔2022〕2号)

第八条

与当年属于区级重点产业企业签订就业意向书的万盛籍高中毕业学生,毕业取得普通高等院校全日制本科及以上学历,达到意向书签订单位岗位要求的,认定为定向培养人才。到企业工作后,按大学学费和住宿费凭据的50%,给予最高2万元补助,分3年三次发放。

政策依据:《万盛经开区人才引进、培养和激励实施办法》(万盛经开委办发〔2022〕2号)

第九条

区属事业单位、国有重点企业现有人才达到引进高层次管理人才、高水平专业技术人才认定条件,且具有副高级及以上职称的,一次性给予正高级职称2万元补助,副高级职称1万元补助。

政策依据:《万盛经开区人才引进、培养和激励实施办法》(万盛经开委办发〔2022〕2号)

第十条

区属事业单位、国有重点企业专业技术人才新取得正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一次性奖励每人2000元。

政策依据:《万盛经开区人才引进、培养和激励实施办法》(万盛经开委办发〔2022〕2号)

第十一条

人力资源服务企业入驻本区后3年内,当年对本区税收区级留存部分贡献超过200万元的,一次性按其对地方经济社会发展贡献的50%给予奖励。

政策依据:《万盛经开区人才引进、培养和激励实施办法》(万盛经开委办发〔2022〕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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