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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运输从业资格类(3条)

日期:2023-08-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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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2023-08-29

第一条

调整继续教育制度,自2023年1月1日起取消了在我市从事道路运输活动的驾驶员每3年参加一次继续教育、待岗驾驶员在换证时春节一次继续教育的规定,道路运输驾驶员在办理相应业务时无需提交继续教育证明。因信用评价(诚信考核)不合格需要参加继续教育的除外。

政策依据: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22年第38号)

第二条

取消违规再教育培训及考试。自2023年1月1日起因信用评价(诚信考核)不合格的道路运输驾驶员,在评价(考核)等级确定后30日内,接受不少于18个学时的道路运输法规、职业道德和安全知识的继续教育,不再参加违规再教育培训及考试。

政策依据: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22年第38号)

第三条

减化办事手续;自2023年1月1日起所有道路运输从业人员在申办从业资格业务时,不在提交居住证明。接受全日制驾驶职业教育的驾驶员直接申办道路我车钥匙驾驶员从业资格证的,已通过全日在驾驶职业教育学历证明;申办其余类别从业资格证的道路运输驾驶员不再提供学历证明。

政策依据: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22年第3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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