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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贸类(14条)

日期:2023-08-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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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2023-08-29

第一条

从2023年开始,对在我市设立的年实际到位外资金额(不含外方股东贷款,下同)超过1000万美元的新项目或增资项目(房地产业、金融业及类金融业项目除外,下同),以其当年实际到位外资金额(美元)为基数,按不低于2%(人民币)的额度予以奖励。对在我市设立的年实际到位外资金额超过3000万美元的制造业新项目或增资项目,以其当年实际到位外资金额(美元)为基数,按不低于4%(人民币)的额度予以奖励。按照同一方向不重复支持的原则,以上单个项目年度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

政策依据:《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推动外贸高质量发展三年行动计划(2022—2024年)和重庆市建设高质量外资集聚地三年行动计划(2022—2024年)的通知》(渝府办发〔2022〕107号)

第二条

市商务委出台汽车惠民促销活动政策,2023年1-9月期间,鼓励汽车经销企业积极整合联动各方资源,通过政企联动发放购车、加油或充电、停车或洗车等优惠券,采取降价打折、抽奖赠礼、以旧换新补贴等方式,多方合力开展各类汽车展销和惠民消费促进活动。对促销效果好、2023年前三季度零售额实现正增长且对全市汽车零售增长贡献大的汽车经销企业,择优给予政策奖补。

政策依据:《关于开展2023年“爱尚重庆·渝悦消费”汽车惠民促销活动的通知》(渝商务〔2023〕149号)

第三条

市商务委出台绿色智能家电以旧换新惠民促销活动政策,2023年1-9月,鼓励家电销售企业采取家电下乡、以旧换新补贴、发放换新消费券、满减打折等方式,开展形式多样的绿色智能家电以旧换新惠民促销活动,由实施企业对符合以旧换新补贴范围的消费者给予补贴。原则上对以旧电子电器换购电视、电冰箱、洗衣机、空调、厨卫、智能手机、电脑等产品的消费者,给予一定补贴。消费者支付结算时按相应标准核销补贴或作实际价款抵扣。

政策依据:市商务委《关于开展2023“爱尚重庆·渝悦消费”绿色智能家电以旧换新惠民促销活动的通知》(渝商务〔2023〕150号)

第四条

支持引进商业品牌首店。对国内外知名商业品牌企业在渝开设亚洲首店、中国(内地)首店、西南首店、重庆首店,择优按照不超过投资额40%、最高不超过100万元的标准给予资金奖励。对在中心城区新开业且经营面积达3000平方米的商业品牌亚洲旗舰店、中国(内地)旗舰店、西南旗舰店、重庆旗舰店,择优给予最高不超过100万元的资金奖励。对引进企业(商业场所业主或商业场地实际经营单位),按照引进商业品牌首店层级、数量、运营成效及经济影响等综合情况,择优给予一定资金奖励。

政策依据:《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培育建设国际消费中心城市若干政策的通知》(渝府办发〔2022〕18号)

第五条

支持餐饮企业升级发展。支持餐饮企业开设连锁直营门店、建设中央厨房或主食加工配送中心。对开设连锁直营门店、建设中央厨房或主食加工配送中心的餐饮企业,择优按照不超过投资额40%、最高不超过50万元的标准给予资金奖励。鼓励餐饮品牌企业提档升级,对被评为米其林星级餐厅的,择优给予一定资金奖励。

政策依据:《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培育建设国际消费中心城市若干政策的通知》(渝府办发〔2022〕18号)

第六条

支持发展会展经济。支持引进国际国内知名展会、知名会展企业,鼓励培育重庆知名展会,对优质会展项目择优给予一定资金支持。

政策依据:《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培育建设国际消费中心城市若干政策的通知》(渝府办发〔2022〕18号)

第七条

支持培育“爱尚重庆”消费促进活动品牌。突出商文旅体融合互动,统筹举办“爱尚重庆”系列消费促进活动,支持举办“不夜重庆生活节”“中国(重庆)火锅美食文化节”“文旅惠民消费季”“山水重庆夜景文化节”“巴山蜀水·运动川渝”“不夜生活·体育嘉年华”等主题活动,对影响力大、带动性强、美誉度高的品牌活动,择优给予一定资金支持。

政策依据:《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培育建设国际消费中心城市若干政策的通知》(渝府办发〔2022〕18号)

第八条

支持物流主体培育。对首次被评为5A级、4A级的物流企业,分别按50万元/户、30万元/户标准给予一次性奖励。充分发挥各级政府投资基金作用,推动物流产业高质量发展。

政策依据:《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进一步支持市场主体发展推动经济企稳恢复提振政策措施的通知》(渝府办发〔2023〕17号)

第九条

支持西部陆海新通道发展。对铁海联运班列,按每箱综合运输成本的30%给予奖励。对国际铁路联运班列,按每箱综合运输成本的60%给予奖励。鼓励新开中老等出海出境班列(班车),以及重庆至广东湛江港、海南洋浦港等联运班列。

政策依据:《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进一步支持市场主体发展推动经济企稳恢复提振政策措施的通知》(渝府办发〔2023〕17号)

第十条

新购置冷藏车辆奖励。对于2022年1月1日(以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日期为准)后采购冷藏车辆的企业或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若满足以下三个条件:1. 车辆生产地址在重庆市内(以整车合格证车辆生产单位地址为准);2.车辆型号已纳入工信部公告目录;3.车辆配备GPS、温度传感器及信息发射装置,接入重庆市冷链物流公共信息平台。按照冷藏车辆裸车价格的30%(以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金额为准),每台最高不超过4万元的标准发放奖励(已享受市级财政补贴的车辆不再重复享受)。享受该奖励的企业或新型农业经营主体,需保证自资金拨付之日起3年内车辆于重庆市辖区内服务时间超过60%,冷藏设备开启时间需超过总服务时间的50%,并且持续向重庆市冷链物流公共信息平台实时提供数据。

政策依据:《重庆市人民政府口岸和物流办公室关于印发重庆市支持口岸物流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操作办法的通知》(渝口岸物流发〔2021〕20号)

第十一条

冷藏车辆信息化改造奖励。2022年1月1日(以增值税发票日期为准)后进行冷藏车辆信息化改造的企业或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若车辆配备GPS、温度传感器及信息发射装置,并且接入重庆市冷链物流公共信息平台。按照设备实际购置价格(以增值税发票金额为准)进行补贴,每台最高不超过2000元(已享受市级财政补贴的车辆不再重复享受)。享受该奖励的企业或新型农业经营主体,需保证自资金拨付之日起3年内车辆于重庆市辖区内服务时间超过60%,冷藏设备开启时间需超过总服务时间的50%,并且持续向重庆市冷链物流公共信息平台实时提供数据。

政策依据:《重庆市人民政府口岸和物流办公室关于印发重庆市支持口岸物流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操作办法的通知》(渝口岸物流发〔2021〕20号)

第十二条

一级与二级冷链物流节点信息化改造奖励。对于总库容超过5000吨且接入重庆市冷链物流信息平台的冷库项目运营企业,按照一级节点每个项目(库容超过10万吨)30万元,二级节点每个项目(库容5000—10万吨)10万元的标准发放奖励(已享受市级财政补贴的项目不再重复享受)。享受该奖励的企业需保证一级、二级节点分别至少将10万吨、5000吨库容的冷库信息接入重庆市冷链物流信息平台,并至少在5年内实时提供相关数据。

政策依据:《重庆市人民政府口岸和物流办公室关于印发重庆市支持口岸物流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操作办法的通知》(渝口岸物流发〔2021〕20号)

第十三条

三级冷链物流节点全程追溯改造奖励。对于畜、禽等肉类等适冷商品实现全程追溯、可扫码获悉冷链全流程且接入重庆市冷链物流信息平台的商超、社区店运营企业。按照门店面积大于等于2000平方米的每店10万元、门店面积小于2000平方米大于等于1000平方米的每店5万元、门店面积小于1000平方米的每店1万元的标准发放奖励(已享受市级财政补贴的项目不再重复享受)。享受该奖励的门店需保证其销售的禽、畜肉类商品采用冷藏车辆运输、冷藏柜展示销售并纳入全程追溯的冷链物流模式,按要求接入重庆市冷链物流公共信息平台,并至少在5年内持续提供相关数据。

政策依据:《重庆市人民政府口岸和物流办公室关于印发重庆市支持口岸物流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操作办法的通知》(渝口岸物流发〔2021〕20号)

第十四条

支持全区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开展“三社”融合助农贷金融业务。为加快推进我区乡村振兴战略实施,管好用活“三社”融合信贷风险补偿资金和“三社”融合贷款贴息资金,促进“三社”融合发展,2022年5月底起,对全区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开展“三社”融合助农贷金融业务。贷款对象:在万盛经开区内符合银行授信准入条件的基层供销社、农民专业合作社(含股份合作社、联合社)、家庭农场、普通农户、种养殖大户、农民合作组织(含协会)、农业企业、农业生产社会化服务组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支持范围:基层供销社、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开展农业产业发展、农产品流通服务(仓储、冷藏、运输、配送、农产品加工、农村电商等)和村集体经济发展等方面的项目,不包括建设居住性用房、办公用房等与产业发展不直接相关的项目。

政策依据:《重庆市万盛经开区供销联社、重庆市万盛经开区财政局关于印发万盛经开区“三社”融合助农贷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万盛经开供发〔2022〕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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