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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业类(5条)

日期:2023-08-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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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2023-08-28

第一条

培育领军(链主)企业。实施“一企一策”培育计划,支持企业强创新、拓市场、抓重组、促融合、提质量。对技术改造投资或扩大再投资后年工业增加值首次突破10亿元及以上工业企业,给予单个项目100万元及以上奖励。

政策依据:《重庆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提振工业经济运行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渝经信规范〔2022〕6号)

第二条

2023年底前,对月销售额10万元以下的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对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增值税,对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分别实施5%、10%增值税加计抵减。2024年底前,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对个体工商户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在现行优惠政策基础上减半征收个人所得税。将减半征收物流企业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用地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减免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政策,延续实施至2027年底。

政策依据:《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做好2023年降成本重点工作的通知》(发改运行〔2023〕645号)

第三条

加大中小微企业设备器具税前扣除力度。落实国家关于中小微企业设备器具所得税税前扣除有关政策规定,中小微企业2022年度内新购置的单位价值500万元以上的设备器具,折旧年限为3年的可选择当年一次性税前扣除,折旧年限为4年、5年、10年的,单位价值的50%可在当年一次性税前扣除,其余50%按规定在剩余年度计算折旧进行税前扣除;企业可按季度享受优惠,当年不足扣除形成的亏损,可按规定在以后5个纳税年度结转扣除。适用此条政策的中小微企业范围:一是信息传输业、建筑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标准为从业人员2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亿元以下,或资产总额12亿元以下;二是房地产开发经营,标准为营业收入20亿元以下或资产总额1亿元以下;三是其他行业,标准为从业人员1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4亿元以下。

政策依据:《重庆市促进工业经济平稳增长若干政策措施》(发改运行〔2023〕645号)

第四条

阶段性减征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自2023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对月销售额10万元以下(含本数)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减按1%预征率预缴增值税;允许生产性服务业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5%抵减应纳税额;允许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10%抵减应纳税额。

政策依据:《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进一步支持市场主体发展推动经济企稳恢复提振政策措施的通知》(渝府办发〔2023〕17号)

第五条

落实领军(链主)企业培育行动计划,分类施策支持企业上规模、上水平、上效益,对实施技术改造投资或扩大再投资后年工业增加值首次突破10亿元及以上工业企业,给予100万元及以上奖励。

政策依据:《重庆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加力振作工业经济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渝经信规范〔2023〕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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