万盛经济技术开发区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办公时间:上午9:00一12:00 下午14:00一18:00(周一至周五,法定节假日除外)
办公地址:重庆市万盛经济技术开发区松林路99号
联系电话:
综合科 023-48288758
法制室 023-48288758
行政审批科 023-48266732、023-48289982
安全质量监督科 023-48288945
执法一队 023-48288362
执法二队 023-48266773
执法三队 023-48282378
执法四队 023-48288832
执法五队 023-48288945
单位职责:
重庆市万盛经济技术开发区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支队以农业农村局名义执法,统一行使行业行政检查、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执法职能。
(一)负责农作物种子、农药、肥料、农业植物检疫等方面的执法职能。
(二)负责畜牧业行业监督管理,承担畜牧、饲料和饲料添加剂、动物及动物产品检疫、动物防疫、畜禽屠宰、兽药等方面的执法职能。
(三)负责渔业产业监督管理,承担渔政、渔船等方面的执法职能。
(四)承担农业机械使用操作、维修经营等方面的执法职能。
(五)承担农产品质量安全、农村宅基地方面有关执法职能。
(六)承担水政监察和水政执法工作,依法查处水利行业水事违法案件。
(七)承担行业行政审批、投诉举报受理、纠纷调解工作。
(八)统筹协调行业安全生产、应急管理、自然灾害防治、事故调查、行业反恐工作。
(九)指导各镇农业和水利综合行政执法工作。
(十)完成主管部门交办的其他工作。
内设机构:
(一)综合科。负责支队日常运转和重要事项督查督办。承担支队文秘、档案、保密、会务、执法信息公开等工作。承担财务管理、政府采购、国有资产管理、后勤保障等工作。组织协调有关专项执法、交叉执法、异地执法。承担涉农涉水信访、投诉举报受理、纠纷调解工作。承担支队农业执法信息化建设工作。完成主管部门交办的其他工作。
(二)法制室。指导行业行政执法体系建设。负责行业行政复议、行政赔偿、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查,执法监督工作。组织实施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执法案卷评查和评议考核制度、执法公示制度、执法人员持证上岗和资格管理制度。承担支队承办案件的审查、审核。牵头行业行政执法与司法衔接综合性协调工作。承担行政应诉、普法宣传工作。督促指导各镇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工作。完成主管部门交办的其他工作。
(三)行政审批科。贯彻执行有关行政审批的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和各项规章制度,负责统筹协调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的行政审批。组织制定行政审批工作方案、工作流程和工作指南。负责组织实施农业和水利行政许可受理、告知、审查、批复工作。指导农业和水利行业其他行政权力、公共服务事项工作的开展。负责组织农业和水利行业技术评审工作。负责农业农村政务服务工作,管理农业农村局行政服务窗口,统一负责行政审批文书的制定、送达、归档工作。负责提出重大、疑难审批事项的初步处理意见。组织、协调审批项目的联审联办、联合踏勘,组织或督办行政审批项目的评审。配合区行政服务中心做好行政许可、审批服务过程中出现的各类投诉的调查工作。完成主管部门交办的其他工作。
(四)动物卫生监督科。负责兽医从业人员和动物诊疗活动管理;承担辖区内动物(含水生物,下同)及动物产品检疫、动物及动物产品调运备案、动物防疫、畜禽屠宰、兽药、指定通道动物卫生监督检查消毒等方面监督管理职责;指导隔离、封锁、扑灭等重大疫情应急处置;负责向辖区具体承办畜牧屠宰厂(场)驻派官方兽医;负责重大动物疫情防治工作。完成主管部门交办的其他工作。
(五)安全质量监督科。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和各项规章制度。统筹行业安全生产、应急管理、自然灾害防治、事故调查、行业反恐等工作。指导行业工程质量综合监督管理、水利稽察和整改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指导水利行业技术质量标准以及水利工程规程和规范执行。完成主管部门交办的其他工作。
(六)执法一队。承担农作物种子、农药、肥料、农业植物检疫、农产品质量安全等方面的行政处罚及与其相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等职责。负责农业污染执法职能和农业污染事故调查。组织开展相关的专项执法。完成主管部门交办的其他工作。
(七)执法二队。承担畜牧、饲料和饲料添加剂、动物及动物产品检疫、动物防疫、畜禽屠宰、兽药等方面的行政处罚及与其相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等职责。组织开展相关的专项执法。完成主管部门交办的其他工作。
(八)执法三队。承担渔业、渔政、渔船(不含渔船检验)、农业机械使用操作、维修经营等方面的行政处罚及与其相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等职责。负责渔政监督管理和水产品、渔用饲料、渔用药物质量监督工作。组织开展相关的专项执法。完成主管部门交办的其他工作。
(九)执法四队。承担农村宅基地管理等方面的行政处罚及与其相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等职责。负责对农村村民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的违法行为,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房屋。完成主管部门交办的其他工作。
(十)执法五队。负责水利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贯彻执行。负责组织实施水政监察和水政执法工作,依法查处水利行业水事违法案件。协助开展水利相关税费征收工作。完成主管部门交办的其他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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