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公时间:9:00—12:00,14:00—18:00(周一至周五,法定节假日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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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起草本区民政工作规范性文件,拟订本级民政事业发展规划,执行民政事业发展政策、规划和地方标准。
(二)执行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等社会组织登记和监督管理办法,依法对社会组织进行登记管理和执法监督。
(三)执行社会救助政策、标准,统筹社会救助体系建设,负责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救助供养、临时救助、生活无着流浪乞讨人员救助工作。
(四)执行行政区划、行政区域界线管理和地名管理政策、标准,承办区内行政区划调整和政府驻地迁移的申报工作,负责区内行政区域界线的勘定和管理工作,负责地名管理工作,负责区内地名的命名、更名审核工作。
(五)执行婚姻管理政策,推进婚俗改革。
(六)执行殡葬管理政策、服务规范,推进殡葬改革。
(七)拟订并协调落实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的政策措施,承担区老龄工作委员会办公室的具体工作,强化综合协调、督促指导、组织推进老龄事业发展。
(八)统筹推进、督促指导、监督管理养老服务工作,拟订本区养老服务体系建设规划、政策并组织实施,贯彻落实养老服务体系标准,承担老年人福利和特殊困难老年人救助工作。
(九)执行残疾人权益保护政策,统筹推进残疾人福利制度建设。
(十)执行儿童福利、孤弃儿童保障、儿童收养、儿童救助保护政策、标准,健全农村留守儿童关爱服务体系和困境儿童保障制度。
(十一)组织拟订和执行促进慈善事业发展政策,指导社会捐助工作,负责福利彩票管理工作。
(十二)负责机关、所属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党建工作。
(十三)完成党工委和管委会交办的其他任务。
万盛经开区民政局办公室。负责机关日常运转,承担文电、机要、保密、政务督查、考核、政务值班、后勤保障、会务、公务接待等工作;负责机关及所属事业单位党风廉政建设、统战工作及群团工作;督查督办建议提案办理;负责离退休人员的管理和服务工作;负责局机关和所属事业单位机构编制、人事、劳资等工作。指导和监督民政事业资金管理工作;拟订本级彩票公益金使用管理办法,管理本级彩票公益金;承担民政统计管理和局机关及所属事业单位预决算、财务、资产管理工作;负责统筹基建管理工作;负责民政内部审计工作。
万盛经开区民政局政策法规科。负责机关及所属事业单位宣传、意识形态、精神文明建设工作;负责区民政局执法监督工作;负责安全生产、网络安全、政治安全、国家安全、信访及平安稳定工作;承担行业标准化工作,承担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查和行政复议、行政应诉等工作;牵头推进民政行业“放管服”和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承担本部门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负责组织课题调研、政策理论研究、重要文件起草、政务公开、政务服务、政务信息编送等工作。负责民政信息化建设与管理、数字民政工作。
万盛经开区民政局社会组织和慈善事业科。负责组织实施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等社会组织登记和监督管理办法,按照管理权限对社会组织进行登记管理。负责区民政局主管的社会组织党建工作。按规定审核社会组织会长(理事长)、副会长(副理事长)、秘书长等负责人人选。贯彻促进慈善事业发展政策和慈善信托、慈善组织及其活动管理办法。指导社会捐助工作。执行福利彩票管理制度,指导和监督福利彩票发行工作,管理监督福利彩票代销行为。负责民政领域的社会工作、志愿服务等工作。
万盛经开区民政局社会事务和社会福利科。指导落实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救助供养、临时救助等社会救助政策和标准,推进社会救助体系建设,承担困难群众救助补助资金监管工作,指导社会救助家庭经济状况核查认定工作;推进婚俗和殡葬改革,贯彻执行婚姻、殡葬、残疾人权益保护、生活无着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政策,参与拟定残疾人集中就业扶持政策,指导婚姻登记机关和残疾人社会福利、殡葬服务、生活无着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机构相关工作,指导开展家庭暴力受害人临时庇护救助工作。落实残疾人社会福利。贯彻落实儿童福利、孤弃儿童保障、儿童收养、儿童救助保护政策、标准,健全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和困境儿童保障制度,指导儿童福利、救助保护机构管理工作,负责收养登记相关工作。
万盛经开区民政局老龄和养老服务科(老龄办)。承担区老龄工作委员会办公室的具体工作,拟订并协调落实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的政策措施,指导协调老年人权益保障工作,组织开展人口老龄化国情宣传教育,拟订老年人社会参与政策并组织实施,承担老年人口状况、老龄事业发展的统计调查工作。承担老年人福利工作,拟定和执行老年人福利补贴制度和养老服务体系建设规划、政策、标准,协调推进农村留守老年人关爱服务工作,指导养老服务、老年人福利、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机构管理工作。
万盛经开区民政局区划地名科。执行行政区划、行政区域界线管理和地名管理政策、标准,承办区内行政区划调整和政府驻地迁移的申报工作,负责区内行政区域界线的勘定和管理工作,负责地名管理工作,负责区内地名的命名、更名审核工作。协助做好涉及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工作中需以政府名义出面的相关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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