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履行全民所有土地、矿产、森林、草原、湿地、水等自然资源资产所有者职责和所有国土空间用途管制职责。贯彻执行自然资源和国土空间规划及测绘等法律、法规、规章和方针政策。
(二)负责自然资源调查监测评价。贯彻执行国家和重庆市自然资源调查监测评价制度、标准、规范。实施自然资源基础调查、专项调查和监测。
(三)负责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工作。贯彻执行各类自然资源和不动产统一确权登记、权籍调查、不动产测绘、争议调处、成果应用的制度、标准、规范。贯彻执行自然资源和不动产登记信息管理基础平台建设和管理的有关规定。负责自然资源和不动产登记资料收集、整理、共享、汇交管理等。承担自然资源和不动产确权登记工作。
(四)负责自然资源资产有偿使用工作。贯彻执行国家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统计制度,负责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核算。编制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负债表。贯彻执行国家和重庆市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划拨、有偿使用政策,组织实施土地储备整治,合理配置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负责自然资源资产价值评估管理,依法收缴相关资产收益。
(五)负责自然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贯彻执行自然资源发展规划和战略,实施自然资源开发利用标准,建立政府公示自然资源价格体系,组织开展自然资源分等定级价格评估,开展自然资源利用评价考核,拟订自然资源节约集约利用政策并组织实施。负责辖区自然资源市场监管。组织实施城乡建设用地的划拨、出让、租赁、作价出资等及价款的征收。
(六)负责建立空间规划体系并监督实施。落实国家主体功能区战略和制度,承担国土空间规划的编制和报批工作。开展国土空间开发适宜性评价和资源环境承载力评价,建立国土空间规划实施监测、评估和预警体系。承担划定辖区生态保护红线、永久基本农田、城镇开发边界等控制线,构建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的生产、生活、生态空间布局。组织编制和报批区国土空间总体规划、乡镇国土空间规划、详细规划以及地质灾害防治、矿山环境保护等空间规划和自然资源领域重要专项规划,负责对涉及国土空间利用保护的其他各类专项规划进行综合协调与平衡。
(七)贯彻执行国土空间用途管制制度和国土空间规划政策并监督实施。建立规划对城乡发展、建设时序、范围、内容等引导和管控机制。按分级管理制度承担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管理工作。承担规划条件的审批工作,承担用地预审、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划拨和有偿使用等工作。组织拟订、报批并实施土地等自然资源年度利用计划。负责土地等国土空间用途转用工作。负责土地征收征用管理工作。负责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工作。
(八)负责自然资源文化的挖掘、研究、保护和利用工作。负责辖区历史文化名城专项规划编制,承担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街区,传统风貌区,历史建筑和传统风貌建筑保护的规划管理与规划统筹工作。
(九)承担国土空间生态修复。负责本区域国土空间生态修复规划的编制报批并实施有关生态修复工程。负责辖区国土空间综合整治、生态修复类复垦、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等工作。承担生态保护补偿相关工作。
(十)负责实施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实施耕地保护政策,负责辖区耕地数量、质量、生态保护。实施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和永久基本农田特殊保护。负责辖区土地开发整理、农村建设用地复垦、建设类临时用地复垦工作。负责永久基本农田划定、占用和补划的管理。负责设施农用地管理工作。落实耕地占补平衡任务。
(十一)管理地质勘查行业和地质工作。编制辖区地质勘查规划并监督检查执行情况。管理区级地质勘查项目。负责地质灾害预防和治理,监督管理地下水过量开采及引发的地面沉降等地质问题。负责古生物化石的监督管理。
(十二)负责落实综合防灾减灾规划相关要求,组织编制地质灾害防治规划和防护标准并指导实施。组织指导开展地质灾害调查评价及隐患的普查、详查、排查和防治工作。指导开展群测群防、专业监测和预报预警等工作。指导开展地质灾害工程治理工作。承担地质灾害应急救援的技术支撑工作。组织编制森林和草原火灾防治规划并指导实施,指导开展防火巡护、火源管理、防火设施建设等工作。承担森林、草原火灾预防预警监测的相应工作。组织指导国有林场和草原开展宣传教育、监测预警、督促检查等防火工作。必要时,可以提请区应急管理局,以区应急管理指挥机构的名义,部署相关防治工作。
(十三)负责矿产资源管理工作。负责矿产资源储量管理及压覆矿产资源审批。负责矿业权管理。会同有关部门承担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优势矿产的调控及相关管理工作。监督指导矿产资源合理利用和保护。
(十四)负责测绘地理信息管理工作。负责基础测绘和测绘行业管理,测绘资质资格与信用管理。监督管理地理信息安全和市场秩序。负责地理信息公共服务管理,测量标志保护。
(十五)承担全区空间规划和自然资源管理的督察工作。负责自然资源权属调查、自然资源保护和开发利用、空间规划管理、测绘地理信息管理、林业等领域的行政执法工作,具体执法交由执法队伍承担,并以部门名义统一执法。
(十六)承担重庆市万盛经开区规划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十七)负责林业和草原及其生态保护修复的监督管理。贯彻执行林业和草原及其生态保护修复的法律、法规、规章。
(十八)牵头组织实施林业和草原等生态保护修复和造林绿化工作。组织实施林业、草原重点生态保护修复工程,指导公益林和商品林的培育,指导、监督全民义务植树、城乡绿化工作。指导林业和草原有害生物防治、检疫工作。开展退耕还林还草。承担林业和草原应对气候变化的有关工作。
(十九)负责森林、草原和湿地资源的监督管理。组织开展森林、草原、湿地、石漠化和陆生野生动植物资源动态监测与评价。组织实施并监督执行全区森林采伐限额。负责林地管理,拟订全区林地保护利用规划并组织实施,负责组织公益林划定、申报和保护管理工作,监督管理国有森林资源。负责草原资源的监督管理工作。负责湿地生态保护修复工作,拟订全区湿地保护规划,监督管理湿地的开发利用。
(二十)负责监督管理石漠化防治工作。组织开展石漠化调查,拟订石漠化防治、石漠化土地封禁保护区建设规划,监督管理石漠化土地的开发利用。
(二十一)负责陆生野生动植物资源的监督管理。组织开展陆生野生动植物资源调查,指导陆生野生动植物的救护繁育、栖息地恢复发展、疫源疫病监测,监督管理陆生野生动植物猎捕或采集、驯养繁殖或培植、经营利用。
(二十二)负责监督管理各类自然保护地。拟订全区各类自然保护地规划,提出新建、调整各类自然保护地的审核建议并按程序报批。配合上级主管部门开展世界自然遗产的申报。负责全区自然保护地的管理工作。监督管理风景名胜区和地质公园、森林公园、湿地公园、自然遗产等自然公园。负责生物多样性保护相关工作。
(二十三)负责推进林业和草原改革发展工作。贯彻执行国家、市关于集体林权制度、国有林场、草原等重大改革意见并监督实施。贯彻执行农村林业发展的相关政策措施,指导农村林地承包经营工作,维护林业经营者合法权益。
(二十四)贯彻落实林业资源优化配置及木材利用政策,贯彻相关林业产业市级标准并监督实施,组织、指导林产品质量监督,指导生态扶贫相关工作。负责天然林保护工作。
(二十五)指导国有林场基本建设和发展,组织林木种子、草种种质资源普查,负责良种选育推广,管理林木种子种苗、草种生产经营行为,监管林木种子种苗、草种质量。监督管理林业和草原生物种质资源、转基因生物安全、植物新品种保护。
(二十六)监督管理林业、草原及其生态保护资金和国有资产。提出林业、草原、湿地和石漠化防治预算内投资、财政性资金安排建议,按经开区管委会规定权限,审核区级规划内和年度计划内投资项目。落实林业经济调节政策,组织实施林业、草原、湿地和石漠化防治生态补偿工作。
(二十七)负责规划自然资源领域科技、教育工作,指导全区规划自然资源人才队伍建设,组织实施对外交流与合作事务,承担相应的国际公约履约工作。
(二十八)督促和指导镇街履行规划和自然资源属地管理职
责。
(二十九)负责机关、所属单位党群工作。
(三十)完成党工委、管委会交办的其他任务。
(一)办公室(行政审批科)。负责全局党务、政务工作,负责起草重要文稿,开展重要课题和综合性政策调研。负责文电、会务、机要、组织人事、财务、档案、后勤、接待等机关日常运转工作,承担政务信息、外事、保密、统计等工作,统筹局系统安全工作。承担组织编制发展战略、中长期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承担有关新闻宣传工作,开展舆论引导和舆情处置工作。承担人大建议、政协提案的办理工作。承担全区规划和自然资源领域行政审批、许可和备案相关工作。负责规划和自然领域的放管服改革。完成上级交办的其他任务。
(二)国土空间规划科(交通规划科)。承担国土空间规划、近期建设规划、中心城区土地利用和详细规划、城市设计的编制、调整、报批工作,并监督实施。承担区域性国土空间规划和相关战略的协调、调研工作。承担划定全区生态保护红线、永久基本农田、城镇开发边界等控制线工作。组织开展市政专项规划、区域城市综合交通体系规划以及交通基础设施等专项规划的编制、审查、报批工作。负责对涉及国土空间开发利用保护的区级专项规划进行综合协调和平衡。开展国土空间开发适宜性评价和资源环境承载力评价,组织国土空间规划实施监测、评价和预警工作。负责各级国土空间规划编制和实施的综合信息统计等工作。承担统筹规划实施时序,优化土地供应和建设项目安排的有关工作。负责中心城区建设项目选址论证工作,承担中心城区建设用地规划条件函的规划管理工作。完成上级交办的其他任务。
(三)建筑市政规划科(万盛经开区规划委员会办公室)。贯彻执行建设用地规划管理、建筑规划管理的政策、制度、标准、规范。并按照分级管理制度承担建筑项目和市政、交通项目的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的规划管理工作。承担城市提升行动计划、重点建筑空间形态规划设计、重大建筑项目方案征集和规划许可过程中控制性详细规划一般技术性内容修改等相关工作。承担区规划委员会日常工作以及专家技术咨询相关工作。完成上级交办的其他任务。
(四)村镇规划科(文化风貌科)。贯彻执行村镇规划政策、制度、标准、规范,指导开展乡村设计工作。组织镇国土空间规划、村规划、中心城区外土地利用和详细规划、城市设计的编制、调整、报批工作。负责中心城区以外建设项目选址论证工作,承担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以及中心城区以外建设用地规划条件函的管理工作。负责联系指导基层所的规划方面工作。承担规划和自然资源领域乡村振兴战略行动计划的有关工作。组织开展自然资源和历史文化、名城文化的挖掘、研究、保护和利用工作,负责辖区内有关专项规划编制。配合开展历史文化街区、传统风貌区、历史文化名镇名村及历史建筑的组织认定和保护的规划管理工作。完成上级交办的其他任务。
(五)国土空间用途管制科。贯彻执行国土空间用途管制制度规范、技术标准和区域准入政策并监督实施。建立健全用途管制信息系统,建立反馈和纠错机制。负责编制并组织实施土地利用年度计划。负责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管理和实施。贯彻执行耕地、林地、草地、湿地等国土空间用途转用政策,承办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工作。参与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和初步设计审查。承担各类土地用途转用和农村集体土地征收、征用的管理及转用和征收的审查报批工作,承担土地征收、征用批后实施的监管工作,组织调处土地征收、征用补偿安置争议。完成上级交办的其他任务。
(六)耕地保护和生态修复科。组织实施全区耕地保护政策。组织实施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和永久基本农田特殊保护,负责永久基本农田划定、占用和补划的监督管理。承担耕地占补平衡管理工作。负责国土空间综合整治、土地储备、生态修复及地质环境管理工作。负责耕地保护政策与林地、草地、湿地等土地资源保护政策的衔接。承担设施农用地管理工作。完成上级交办的其他任务。
(七)林业资源管理科。组织实施各类自然保护区生态修复工作,编制有关规划并监督实施。负责陆生野生动植物资源的监督管理。负责全区湿地保护和管理工作。拟订森林、草原资源保护发展的政策措施,编制全区森林采伐限额。承担林地、草原相关管理工作,组织编制全区林地、草原保护利用规划。指导编制森林经营规划和森林经营方案并组织实施,监督管理国有林场的国有森林资源以及草原资源的发展和保护。指导监督林木凭证采伐、运输。指导基层林业站的建设和管理。承担集体林权制度、国有林场、草原以及生态文明建设中涉及林业、草原等改革相关工作。负责天然林保护工作。指导农村林地林木和草原承包经营、流转管理。负责林业行业统计。依法监督森林植物检疫工作。起草资源优化配置、木材利用、国土绿化有关政策。监督管理林业和草原生物种质资源、转基因生物安全。负责古树名木保护。提出林业生态产业发展扶持政策,负责林产品质量监督,指导生态扶贫相关工作。负责林业对外交流合作及林业招商引资工作。落实林业应对气候变化、防治荒漠化公约履约相关工作要求。综合管理林业重点生态保护修复工程,指导并组织实施植树造林、封山育林和以植树种草等生物措施防治水土流失工作。负责苗圃建设有关工作。负责经开区退耕还林工程管理和成果巩固工作。承担森林、草原、湿地和石漠化资源动态监测与评价工作。组织开展林业、草原、湿地和石漠化防治成果转化、技术推广、科技标准化、质量检验、监测和知识产权等相关工作。完成上级交办的其他工作。
(八)法规督查科(执法科)。负责规划和自然资源执法有关信访、投诉举报受理工作。负责全区空间规划和自然资源管理的法制审核和督察工作。参与建设项目验线工作,负责建设项目跟踪管理、工程竣工规划核实及档案管理工作。负责自然资源权属调查监测评价以及自然资源和不动产确权登记、土地开发利用、耕地保护、林业保护、地质勘察、矿产资源管理、地质灾害防治、古生物化石、用途管制、测绘地理信息管理等方面的执法职能。承担与规划和自然资源综合执法工作有关的应急工作。完成上级交办的其他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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