万盛经开区万东镇建设村 “1·24”亡人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2026年1月24日3时37分许,万盛经济技术开发区消防救援大队指挥中心接到报警,万东镇建设村石桥沟组32号民房发生火灾,燃烧物质主要为木材,燃烧面积约20平方米,火灾造成1人死亡。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办国办《关于深化消防执法改革的意见》,国务院、重庆市《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重庆市火灾事故调查处理规定》等相关规定,经区管委会批准,成立由区消防救援大队牵头,政法委、公安、应急等单位共同参与的火灾事故调查组开展火灾事故调查处理工作。事故调查组按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和“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要求,坚持“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原则,通过现场勘验、查阅资料、调查询问等方式,查明了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人员伤亡和直接财产损失情况,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有关责任人、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和加强事故防范工作的措施建议。
调查认定,万盛经开区万东镇建设村“1·24”亡人火灾事故是一起因住户在熏腊肉过程中操作不当引燃周围可燃物而导致的村(居)民住宅一般亡人火灾事故。
一、基本情况
(一)起火建筑基本情况
起火建筑为魏某辉住宅,位于万盛经开区万东镇建设村石桥沟组32号,坐西向东,建筑南北两侧为民房,西侧为山坡,东侧为地坝,砖木结构,建筑面积约200平方米,地上三层,其中地上一层为堂屋、厨房、卧室,地上二层为卧室,地上三层为柴房,属于农村居民自建房。
(二)其他有关情况
该建筑属于农村居民自建房,未配置消防设施和消防器材,不存在消防技术服务和使用消防产品的情况。
二、事故发生经过和应急救援情况
(一)火灾发现和初期处置
1月24日3时35分许,魏某君(死者胞弟,居住在隔壁房屋)反映在自己家中,突然发现隔壁魏某辉住宅三楼起火了,遂立即起身叫醒正在起火建筑一楼睡觉的魏某辉等3人让他们逃生后,立刻到一旁拨打了119报警电话。报警后,魏某君发现魏某辉未从屋内逃生,随进入屋内寻找,在一楼和二楼未发现魏某辉后,返回屋外,直到消防站到场后,才从起火的三楼搜救出魏某辉,送医救治无效后死亡。事发当天共有3名人员在起火建筑内活动,火灾发生时,2人自行逃生,1人死亡。
(二)火灾扑救和人员搜救情况
1﹒消防救援机构处置情况
2026年1月24日3时37分许,万盛经济技术开发区消防救援大队指挥中心接到报警称,万东镇建设村石桥沟组32号民房发生火灾,大队共调集5辆消防车、33名消防救援人员前往处置。3时56分,首批力量到场并出水处置,4时30分火势得到控制,4时44分现场明火熄灭,灭火救援过程中搜救出一名被困人员送医救治无效后死亡。
2﹒人员搜救情况
1月24日3时56分,首批消防救援力量到场后,得知有一人未从起火建筑逃生后,立即组织搜救小组搜救被困人员,在三楼楼梯口处发现被困人员,送医救治无效后死亡。
3﹒万东镇人民政府处置情况
2026年1月24日3时37分许,接到万东镇建设村石桥沟组32号民房发生火灾的情况后。镇值班领导、当日值班人员、驻村领导及建设村村委会领导迅速赶往现场处置,配合对现场进行封闭管控,组织疏散周边群众,同步组织开展灭火救人和舆情监管,协助对受灾户的安置和疏导工作。
4﹒相关部门处置情况
2026年1月24日3时28分许,万东镇派出所接到分局指挥中心通知称:万东镇建设村石桥沟组32号民房发生火灾,一人被困,随即值班民警赶往现场,于3时43分到达现场,协助对现场及周边进行警戒,并统计核实人员及身份信息。
三、事故原因和性质
(一)起火原因
综合分析现场勘验、调查询问情况认定:起火部位为万盛经开区万东镇建设村石桥沟组32号民房第3层东北角熏腊肉区域。起火点位于该楼层熏腊肉位置。起火原因为万盛经开区万东镇建设村石桥沟组32号民房住户在熏腊肉过程中操作不当引燃周围可燃物而引发火灾。
(二)火灾蔓延扩大的主要原因
1﹒火灾预警滞后。建筑内无任何消防设施,加上房屋内仅有自防自救能力较差的老人,未能第一时间发现并处置火情,导致火灾蔓延扩大。
2﹒起火点处堆放大量可燃物品。据现场勘验,该建筑三楼作为柴房使用,故起火点附近堆放大量木材等可燃物,导致火势发展迅猛,在短时间内便形成了猛烈燃烧。
(三)造成人员伤亡原因
死者魏某辉本应同母亲和妻子一起逃生至屋外安全区域,却念其三楼正在熏制的腊肉,不顾劝阻,强行上到三楼想抢救腊肉,过程中倒在三楼楼梯口,搜救人员将其救出,送医救治无效后死亡。
四、火灾事故暴露的主要问题
(一)万东镇人民政府。一是2025年运用协同管理系统共检查场所387家次,督改隐患17处,平均每家次发现隐患不足0.05处。二是未按照本地冬春火灾防控“百日攻坚”行动方案要求建立香肠腊肉集中熏制点。三是针对上门入户宣传工作,印证材料不充分,仅能提供少量图片。
(二)建设村。一是未制定针对性防火安全公约。二是未对冬季熏制香肠腊肉的火灾风险进行研判,且未制定针对性措施。三是公告栏内张贴的宣传资料不够醒目。
五、对事故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
(一)魏某辉。起火建筑住户,因熏腊肉过程中操作不当引燃周边可燃物而引发火灾,涉嫌失火罪,鉴于其已死亡,根据《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第(五)项之规定,建议不予追究失火罪。
(二)万东镇人民政府。调查组通过走访谈话、查阅资料等方式对相关履职情况进行核查发现,万东镇开展消防安全检查、督促整改火灾隐患工作不力,未按方案要求建立香肠腊肉集中熏制点,入户宣传工作印证资料不充分。建议万东镇人民政府向区管委会作出书面检查。
(三)建设村。调查组通过走访谈话、查阅资料等方式对相关履职情况进行核查发现,建设村未制定针对性防火安全公约,未对冬季熏制香肠腊肉的火灾风险进行研判,且未制定针对性措施,公告栏内张贴的宣传资料不够醒目。建议建设村向万东镇人民政府作出书面检查。
六、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建议
(一)加强消防安全宣传培训,提升群众自防自救能力。一是区消防救援大队应结合实际工作,发动区级相关部门和属地镇街协同联动,通过多渠道、多形式加大提示性、警示性消防宣传力度,切实提高,加大提示性、警示性消防宣传培训力度,提高群众消防安全意识和风险防范意识,分别组织网格员、物业管理单位开展全员覆盖消防安全专项培训,提升基层一线人员消防安全管理和应急处置能力。二是各镇街应指导各村(社区)开展群众性的消防安全工作,确定消防安全管理人,制定防火安全公约,广泛发动社区、村、组干部开展针对性的入户宣传教育,重点摸排“孤老病残”重点人群,及时开展定点帮扶指导,明确帮扶责任人,落实帮扶措施,提醒相关重点人员汲取火灾事故教训,提升消防安全意识和逃生自救能力。
(二)强化社会面火灾防控工作,严格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一是区消防救援大队应持续聚焦“小火亡人”、农房火灾高发、火灾总量偏高等问题,以区消防安全办公室名义制发工作提示,进一步压实属地镇街、行业部门监管责任,通过强化隐患排查整治、加大执法检查力度,坚决杜绝重特大火灾事故,有效降低“小火亡人”事故和一般火灾数量,全力确保辖区消防安全形势持续稳定。二是各级各部门要深刻汲取此次火灾事故教训,坚持“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完善消防安全组织和制度,落实消防安全风险研判制度,要针对“孤老病残”重点人群的实际情况,制定针对性措施,扎实开展消防安全隐患排查整治,督促村(居)落实消防安全网格管理,指导居民落实消防安全主体责任,做到措施到位、责任到位、宣传到位、管理到位、应急演练到位。
(三)加强基层救援力量建设,提升农村地区初期处置能力。区应急管理局、区消防救援大队要加强对各镇街应急救援队伍的业务指导,进一步提升镇街应急救援能力。各镇街应按照《重庆市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要求,并参照《社会单位微型消防站建设标准》,组织各村(社区)建立完善微型消防站或志愿消防队,对现有消防水源进行摸底建档,制定完善村社级火灾应急处置预案,定期组织各村(社区)开展灭火救援演练。各村应配备机动消防泵、水枪水带等灭火器材,无水源的农村大院应设置足够体量的临时水源。
万盛经开区“1·24”万东镇建设村石桥沟组32号火灾事故调查组
2026年4月28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