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区本月起实行电动自行车充电费用价费分离与计量
我区本月起实行电动自行车充电费用价费分离与计量
充电电量单独计量严禁收取未标明费用
11月1日,区发改局会同区市场监管局、经信局、住建局、消防救援大队等部门组织辖区内37家充电设施运营单位、物管企业及有关单位召开电动自行车充电收费政策宣讲暨行政约谈会。
从会上获悉,即日起,我区实行电动自行车充电费用价费分离与计量,即电动自行车户外充电设施应将充电电费和服务费分别标示、分别计价,确保充电电量单独计量。对于暂不具备电量单独计量条件的居民住宅小区内充电设施,需采用“提比提度”等方式落实政策要求,同时充电设施运营单位要尽快进行升级改造,务必在规定时间内实现单独计量功能。
在电费计收方面,居民住宅小区内电网直供(非电网直供)的电动自行车充电设施用电,电网企业、充电设施运营单位和用户之间严格按照我市现行居民合表用户电价计收充电电费,即不满1千伏为 0.54元/度,1千伏以上为0.53元/度。居民住宅小区以外的电动自行车充电设施用电,则按照其所在场所电价政策执行。各方应严格遵守电价政策,不得擅自更改收费标准。
充电设施运营单位必须按照明码标价的相关规定,在充电场所、手机应用程序、微信公众号等醒目位置分别标示充电电价、服务费项目与收费标准,严禁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
(戴 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