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村民委员会:
《石林镇激励村干部发展壮大村级集体经济实施办法(试行)》经2023年第2次党委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中共重庆市綦江区石林镇委员会 重庆市綦江区石林镇人民政府
2023年1月19日
(此件主动公开)
石林镇激励村干部发展壮大村级集体经济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全面落实村集体经济组织经营管理人员激励制度,激发广大干部在盘活农村资源资产要素、因地制宜发展壮大村级集体经济中奋发有为,切实增强村级组织自我保障和服务群众能力,提升农村基层党组织的创造力、凝聚力、战斗力,根据《重庆市乡村振兴促进条例》、财政部、农业农村部《关于印发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制度的通知》(财农〔2021〕121号)、财政部《关于印发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制度的通知》(财会〔2004〕12号)、市农业农村委、市委组织部《关于印发发展壮大村级集体经济的指导意见的通知》(渝农发〔2019〕85号)、党工委组织部、财政局、农林局《关于印发万盛经开区进一步发展壮大村级集体经济实施方案的通知》(万盛经开委组〔2021〕96号)等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村级集体经济发展激励遵循实事求是、公开透明、群众认可、促进发展的原则。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激励”,是指为激励在发展村级集体经济中作出突出贡献的村“两委”干部、工作人员(以下统称村干部),按程序从当年度村级集体经营性收益中拿出一定比例的资金激励村干部。
第四条 本办法所指村级集体经营性收益指经营收入+发包及上交收入+投资收益-经营支出-管理成本后的盈余。
第五条 本办法所称“村级集体经营性收益”,是以行政村(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为单位,一个财务年度内(1月1日至12月31日)村级集体经营性收益。
第二章 村级集体经营性收入
第六条 经营性收入,主要包括:
(一)经营收入。指村集体经济组织进行各项生产、服务等经营活动取得的利润,包括产品物资销售收入、出租收入、劳务收入等(其中,产品物资销售收入是指村集体经济组织直接统一销售产品获得的利润,出租收入是指村集体经济组织出租集体自有的固定资产、包装物或者其他有形资产的使用权取得的租金收入;劳务收入是指村集体经济组织直接对外提供服务获得的利润。如运输、基础设施建设、广告、咨询、培训、产品安装劳务服务和农业生产各环节的社会化服务等)。
(二)发包及上交收入。指农户和其他单位因承包(或租赁)村级集体耕地、林地、果园、鱼塘、荒地及闲置办公楼、厂房等资源资产上交的承包金(或租金)及村办企业上交的利润等(含村集体兴办的经济实体上交的经营净利润)。
(三)投资收益。指村集体经济组织对外投资所取得的收益。包括:购买的国库券等各种理财产品、银行利息和村集体经济组织对外入股、合作举办企业以及农业项目财政补助资金股权化改革等所取得的收益。
上级单位激励给村级集体的收入、财政转移支付资金、捐赠等不属于村级集体经营性收入。
第七条 土地征占用收入、集体林地流转和林木处置、集体资产及设备处置产生的收入等不纳入激励统计范围。
第八条 经营管理成本指村级集体在生产、销售产品物资、对外提供劳务等活动中发生的各种耗费和支出(实际支出、费用及成本摊销等)。
第三章 适用情形
第九条 本办法适用于当年度村级集体纳入统计范围内的经营性收入净收益(经营性收益)达到5万元(含5万元)以上的村。
第十条 因村级集体三资管理混乱、入账不及时、账目无法界定等原因,未能及时准确统计年度村级集体经营性收益的村,不得申报激励。
第十一条 明确标准条件。享受激励的村干部应在发展村级集体经济中工作成效显著、实绩突出,符合思想政治素质好、道德品行好、带富能力强、协调能力强的“双好双强”标准。
第十二条 建立负面清单。以下人员不得享受当年度激励:
(一)村集体经济组织“三资”管理混乱、入账不及时、账目无法界定的,不得申报激励资金。
(二)年度综合目标考核结果为不合格或不计等次的,取消当年全体经营管理人员激励资金。
(三)年度个人考核结果为不合格或不计等次的,取消当年其本人激励资金。
(四)个人在党纪政纪处分影响期内的,取消其本人激励资金。
(五)不按规定程序办理,擅自离职离任的,取消当年其本人激励资金。
(六)在村集体经济组织兼职但实际未从事经营管理的人员不得纳入发放范围。
建立健全容错纠错机制。坚持按照“三个区分开”(把因缺乏经验先行先试出现的失误与明知故犯行为区分开来,把国家尚无明确规定时的探索性试验与国家明令禁止后的有规不依行为区分开来,把为推动改革的无意过失与为谋取私利的故意行为区分开来)原则,正确把握和合理运用好容错纠错情形,实现全面从严治党和激励干事创业的协同共赢,激励村干部在村级集体经济发展中担当作为、狠抓落实。对于村干部在发展集体经济中出现失误或错误,经纪检监察部门认定属于容错纠错情形的,允许发放激励。
第四章 激励措施
第十三条 坚持“激励先进奋力前行,鞭策后进迎头赶超”的原则,激励方式实行与村级集体经济发展情况挂钩,设立村级集体经济发展激励奖。原则上每年村级集体经济发放的激励资金比例不高于20%,总额不得超过30万元。
1.村级集体经济年经营性收益总额在5万元(含5万元)—10万元的,按照每年不高于村级集体经济收益总额的15%给予激励。
2.村级集体经济年经营性收益总额在10万元(含10万元)以上的,按照每年不高于村级集体经济收益总额的20%给予激励。
第十四条 科学分配激励资金。村干部根据发展集体经济绩效大小由所在村(村集体经济组织)自行研究确定,要统筹考虑在集体经济组织职务、贡献大小及当年正常离任的村干部在村工作时间等情况,合理制定分配方案。
第十五条 健全完善奖惩机制。坚持精神激励和物质激励相结合,坚持严管和厚爱相结合。
各村发展集体经济考核评价结果要纳入目标管理考核成绩。对发展村级集体经济成效显著的村党组织进行表彰或表扬,优先推荐“先进基层党组织”;对表现突出的村党组织书记,优先推荐各级“两代表-委员”和各类评先评优对象。
第五章 激励程序
第十六条 村级清算。每年的1月31日前,集体经济组织按照本办法制定上一年度的激励分配子方案,及时汇总年度经营性收益,填报《年度村级集体经济经营性收益数据统计表》,提供佐证资料。同时,对所填报、提供的资料进行承诺,签订承诺书。
第十七条 村级公示。激励分配子方案要按照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重大财务事项决策“四议两公开”程序,在村务公开栏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要以年度为单位、以实际经营管理人数、工作时段及对应职务、系数比例进行计算,据实发放。对未满整年的按实际工作时段(以月为单位,少于15天的按半个月)计算,结余部分归入集体经济组织,不得进行再分配。公示无异议后,以农村股份经济联合社(2022年过渡期可用村民委员会)名义填报《村级集体经济经营性收益激励申报表》,报送镇审核小组。
第十八条 镇级审核。镇人民政府成立由党政办、经发办、财政办、农业服务中心、内审机构等相关业务科室组成的审核小组,对村集体经济组织的申报材料进行综合审核。
第十九条 备案管理。审核小组审核通过后,报镇党委、政府审查备案。经镇党委、政府审查同意备案后,村集体经济组织按照激励分配子方案执行,并于4月30日前报送党工委组织部、农林局备案。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条 强化程序意识。坚持把程序意识贯穿到激励工作全过程,切实维护好程序的严肃性,在审核把关、会议表决、对外公示等环节上,都要按程序走、按规定办、做到公开、公平、公正。
第二十一条 严禁举债发放。村集体经济组织在保障其经营管理成本、扩大再生产和维护基层组织正常运转、公益事业建设等支出后,集体经济组织已无资金或有资金但不足以支付激励资金时,不得借款举债、挂账和使用原始积累资金发放。
第二十二条 严格执纪监督。严守工作标准,严格履行程序,对不符合条件的一律不得审批;全程监督,杜绝选择性执行;对上报不严、弄虚作假、套取激励资金的单位和个人,一经查实,收回激励资金,并依纪依法严肃追究责任,确保激励工作真实性、有效性。
第二十三条 加大宣传力度。向广大干部群众和村民代表广泛宣传村级集体经济激励工作的重要意义,营造创新发展、力争激励的良好氛围。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在执行过程中,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政策进行调整或者进一步明确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五条 以村集体名义领办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兴办的各类经济实体中的兼职经营管理人员原则上纳入本激励范围,不得再另行发放激励资金。
第二十六条 专职聘请的职业经理人、经营管理人员(不包含村干部在村集体经济组织中的兼职人员)工资待遇及考核奖惩办法由集体经济组织另行规定,报镇党委、政府审查备案。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执行后,村集体经济组织原执行的各类经营性管理绩效考核停止执行。
第二十八条 《关于规范村(社区)干部其它补贴发放项目的通知》(万盛经开民发〔2019〕54号)、《关于调整村(社区)工作干部补贴标准的通知》(万盛经开委组〔2020〕 66 号)中执行的其他补贴发放项目不在本《办法》之内。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2023年1月1日起执行。由镇乡村振兴服务中心、经发办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