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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 1150011073984579X2/2020-00053 [ 发文字号 ] 石林委发〔2020〕41号
[ 主题分类 ] 综合政务 [ 体裁分类 ] 公文
[ 发布机构 ] 万盛石林镇
[ 成文日期 ] 2020-11-19 [ 发布日期 ] 2020-11-20

中共重庆市綦江区石林镇委员会 重庆市綦江区石林镇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石林镇国有资金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日期:2020-11-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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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2020-11-20

中共重庆市綦江区石林镇委员会

重庆市綦江区石林镇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石林镇国有资金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石林委发〔2020〕41号


《石林镇国有资金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经镇第24次党委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重庆市綦江区石林镇委员会 重庆市綦江区石林镇人民政府

2020年11月19日


石林镇国有资金投资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石林镇国有资金投资项目管理,规范政府投资行为,完善监督制约机制,根据《关于印发万盛经开区国有资金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万盛经开发〔2014〕18号)、《关于进一步贯彻落实市政府办公厅275号文件的通知》(万盛经开发改发〔2017〕12号)、《关于进一步加强国有资金小额投资项目管理的通知》(万盛经开办发〔2017〕66号)、《关于贯彻落实市政府办公厅114号文件加强国有资金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有关事宜的通知》(万盛经开发改发〔2020〕18号)等法律法规和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本镇实际,修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由石林镇组织实施的全部使用国有资金及国有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400万元(不含)以下的施工类(土建施工、装饰装修、拆除、修缮等)项目和200万元(不含)以下的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类项目及100万元(不含)以下的与施工有关的服务类(勘察、设计、监理等)项目的管理和由镇级组织实施的农村综合改革转移支付项目。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国有资金是指各级财政性建设资金、中央、市、地方财政预算内外安排的各类建设资金、本级财政负责兜底偿还的各类建设资金,本级政府转让、出售、拍卖国有资产及其经营权所得的国有资产收益、土地收益用于投资的建设资金以及使用万盛经开区管委会管理的国有公司的融资建设资金。

第四条  国有资金投资项目按性质分类,包括新建、扩建、改建、续建、迁建和恢复建设项目。国有资金投资的方式包括直接投资、资本金注入、投资补助等,国有资金投资重点是以下领域的项目:

(一)水利、能源、交通、城市公用设施等基础性项目;

(二)生态建设、环境保护、资源节约等公益性项目;

(三)公共服务设施项目;

(四)重点扶持的工业、农业、旅游等产业发展项目。

第五条  国有资金投资项目的建设必须坚持量入为出、综合平衡的原则,严格按照批准的投资计划进行建设,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禁止边勘察、边设计、边施工,坚持概算控制预算,预算控制决算的原则,严格执行工程招标投标制、工程监理制和项目合同制、项目法人责任制,确保工程质量,注重投资效益。

第六条  国有资金投资项目建立统一协调、分工配合的管理体系。

(一)镇党委会和党政办公会是投资项目管理的决策机构,主要职责包括:

1.审议本单位投资项目管理内部控制体系,包含制度、流程、管理办法等。

2.审议国有资金投资项目年度投资计划。

3.决策投资项目的可行性、建设内容,建设方式等事项。

4.审议项目相关费用及预算。

5.审议建设项目的变更申请。

6.明确项目牵头负责人及实施科室。

7.审议批准提请研究的其他事项。

(二)镇经济发展办公室为国有资金投资项目的综合管理科室,主要职责包括:

1.负责牵头编制国有资金投资项目年度投资计划。

2.负责指导项目立项,协助做好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和投资概算审查工作。

3.负责投资项目事前、事中、事后的全程监管和招投标工作的综合监管。

4.负责提请镇党委会审议投资项目年度计划、新增投资计划、投资计划变更等相关事项。

5.负责项目调度的日常事务。

6.负责项目档案资料的管理。

(三)镇财政办为国有资金投资项目的资金管理科室,主要职责包括:

1.负责健全完善基本建设财务管理制度和内部控制制度。

2.负责对国有资金的使用进行管理和监督。

3.负责投资项目资金预算的审核。

4.负责办理工程价款支付、编报项目竣工财务决算、资产交付使用手续。

5.负责基本建设财务报表和资料的报送。

6.负责财务档案资料的管理。

(四)承担投资项目建设的相关科室按各自职责对国有资金投资项目进行管理和监督。主要职责包括:

1.负责办理工程项目立项、可行性研究报告、工程概(预)算等前期手续。

2.负责草拟工程项目合同,办理合同签订、履行手续等。

3.负责工程进度统计和报告。

4.组织工程验收、移交工作。

5.组织工程资料的整理移交工作。

6.负责工程竣工结算的办理。

7.负责工程质保工作的落实。

(五)镇纪委负责投资项目招投标制、合同制、工程监理制等法律法规执行情况和廉政责任制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和责任追究;负责对本办法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将年度督查结果报镇党委和镇政府。

第七条  对本办法适用范围以外使用国有资金投资项目的按相关法律法规和管理规定执行。

第二章 项目前期管理

第八条  项目立项审批。已经镇党委会审议并纳入区年度政府投资计划项目,项目总投资在50万元(含)以下的报发改局备案立项;项目总投资在50万元(不含)以上的报发改局审批立项。未纳入年度投资计划但确需实施的新增国有资金投资项目,立项前项目承办科室将项目建设必要性、建设规模、投资额、资金来源、招标方式等情况提请镇党委会审议后,按照“一事一报一批”的方式进行报批。

第九条  项目建设最高限价审批。项目总投资在20万元(不含)以上,400万元(不含)以下的国有资金投资项目由造价咨询机构编制预算审核报告。20万元(含)以下且工艺简单的项目,可由镇项目承办科室编制预算报告。单项工程预算价在20万元(含)以下施工类项目由项目承办科室将预算报告及最高限价建议提交镇党政办公会确定。单项工程预算价在20万元(不含)以上400万元(不含)以下施工类项目,由项目承办科室将预算报告及最高限价建议提交镇党委会确定。

第十条  项目招标管理

(一)单项合同估算价在30万元(含)以上,400万元(不含)以下的施工类项目,由项目承办科室提出采取在区备选承包库中随机抽取或竞争性比选方式的建议,经镇党委会议审议确定后,报经行业主管部门同意并报同级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备案执行。

(二)单项合同估算价在30万元(含)以上,200万元(不含)以下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类项目以及单项合同估算价在30万元(含)以上,100万元(不含)以下与工程建设有关的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类项目,由项目承办科室采取竞争性比选方式,经镇党委会审议确定后,报经行业主管部门同意并报同级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备案执行。

(三)单项合同估算价在30万元(不含)以下施工施工类及与施工有关采购类、服务类项目,采取直接发包方式,经区发改局核准后由项目承办科室推荐三家及以上候选单位,提出推荐理由和建议意见,提交镇党政办公会或镇党委会集体研究确定承包商。

(四)经核准采取竞争性比选方式的按照以下程序实施:

1.制作招标文件。项目承办科室或委托招标代理机构根据区发改局、镇核准的招标方式,制作建设工程项目招标文件。

2.招标信息公开。公开内容为招投标监管部门和监管人员、招标人和招标代理机构、招标公告、招标文件、施工图和技术资料、工程量清单等基本信息。公示平台为万盛主流媒体、单位门户网或公示栏。公示时间不得少于7日。

3.组织评标。根据截止报名时间,确保是否有符合条件三家以上的施工单位参加投标,确定是否开标,邀请镇评标工作组,严格按规定在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进行接标、开标和评标。

4.发布中标信息。项目评标、中标基本信息在万盛主流媒体、单位门户网或公示栏公示3个工作日。

5.下达中标通知书。经公示无异议、无投诉后,由项目承办科室在公示期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向中标单位发出中标通知书。

6.签订合同。中标单位收到中标通知书后,项目承办科室在5日内与项目建设单位签订施工合同、安全生产合同、廉政合同,严格按合同、工程设计要求和预算进行建设。

(五)组建成立镇国有资金投资项目评标工作组,并建立评标工作组成员库。评标工作在开展前由承办科室随机在评标成员库中抽取3名及以上单数评标成员组成评标小组并由党政主要领导召集或委托分管领导召集评标小组开展工作。

(六)工程建设项目评标方法采用最低价评标法或综合评标法进行。

(七)项目承办科室或个人不得将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以其他任何方式回避招标。

(八)施工类项目及与工程建设有关采购类、服务类项目在评标完成后,由经发办及时收集汇总评标情况。镇党委会原则上每季度听取一次评标情况汇报。

第十一条  国有资金投资项目经概算、预算审核后,有资金 来源或已落实资金,才能进行招标或发包。若有特殊情况需采取邀请招标方式进行的,由镇经发办会同项目承办科室提请镇党委会或党政办公会研究同意后,报区管委会审定。

第十二条  国有资金投资项目年度投资计划由镇经发办和镇财政办会同项目科室拟定,经镇党委会研究审议后执行。

第十三条  年度投资计划安排的国有投资资金由镇财政办按预算管理规定进行管理,并按照基本建设财务制度和会计制度进行核算。

第十四条  年度投资计划一经下达,必须严格执行。对未纳入年度投资计划的项目,原则不予安排建设资金。确因建设需要,必须新增项目的,需提请镇党委会讨论决定并报请区管委会审定。

第三章 项目建设管理

第十五条  工程监理管理 

(一)对工程造价50万(含)以上或工艺复杂、具有一定社会影响力的投资项目应聘请监理机构对工程质量、工程进度等进行监督管理。 

(二)监理单位应派驻现场代表对项目施工过程进行监管,做好施工记录和影像资料收集,作为项目结算审计依据。

第十六条  工程增量管理。项目承办科室必须严格按施工合同、工程设计要求和概(预)算审查结果进行建设,不得擅自提高建设标准、扩大建设规模、增加建设内容和建设资金,由于人力不可预见和不可抗力自然灾害等原因导致不可避免的工程增量,由项目承办科室提请镇党委会或党政办公会研究,并按程序报批。

(一)合同金额在30万元(含)以下的项目,估算金额超过原合同金额40%(不含)以下的,报镇党政办公会研究决定;估算金额超过原合同金额40%(含)的,提请镇党政办公会研究后报管委会分管领导审批,并报发改局备案。

(二)合同金额在30万元(不含)-50万元(含)项目,估算金额超过原合同金额30%(不含)以下的,报镇党政办公会研究决定;估算金额超过原合同金额30%(含)以上的,提请镇党政办公会研究后报管委会分管领导和分管财政领导审批,并报发改局备案。

(三)合同金额在50万元(不含)-400万元(不含)项目,估算金额超过原合同金额20%(不含)以下的,提请镇党委会研究决定;估算金额超过原合同金额20%(含)-30%(不含)的,提请镇党委会研究后报管委会分管领导和分管财政领导审批。超过30%(含)的经镇党委会研究确定后报管委会主要领导审定,并报发改局备案。

第十七条  隐蔽工程管理。隐蔽工程施工前,需经项目承办科室现场查验后方可施工,隐蔽工程完成后,项目承办科室和项目验收小组应及时验收并办理隐蔽工程验收签证,方可进入下道工序的施工。聘请有监理单位的项目,项目承办科室和验收小组会同监理单位工程人员共同验收。

第十八条  项目建设保证金管理

(一)竞标保证金:为工程建设项目预算的1%-2%,未成交承包商的竞标保证金,在开标后15个工作日内不计息退还。

(二)投标保证金:中标人的投标保证金应在签订合同后五日内不计息退还。

(三)履约保证金:成交承包商应缴纳中标价的10%作为履约保证金,在项目验收合格后15个工作日不计息退还。

(四)农民工工资保证金:施工单位按工程总承包合同价的2%缴纳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在项目竣工验收结算并由施工单位作出工资无拖欠承诺后不计息退还。

(五)质量保证金:按3%预留工程项目建设质量保证金,质保期从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质量保证期满后,由项目承办科室组织复验,复验合格后,填写复验意见书,审批后返还质量保证金。

第十九条  工程竣工验收管理

(一)成立镇国有资金投资项目验收工作组,由项目牵头领导、项目承办科室、镇财政办、镇经发办、项目所在村(社区)相关人员共同组成,具体负责投资项目验收工作。

(二)对聘请了监理单位的投资项目,由镇验收工作组组织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共同进行竣工验收。对未聘请监理单位的投资项目由镇验收工作组负责组织验收。

(三)投资项目验收合格后,施工单位应出具《石林镇工程项目竣工验收表》,作为审计结算和资金支付的依据。

第二十条 工程结算审计管理

国有资金投资项目竣工验收后必须办理结算审计,未进行结算审计的项目,不得全额拨付工程资金。

(一)工程类(施工类、装饰装修类)项目完工后,由项目承办科室按照政府采购相关规定由镇自行组织内审或委托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实施审计。

(二)工程类(施工类、装饰装修类)项目按上述第一款方式进行结算审计的,单项合同结算审计金额在20万元(含)以下的项目,由项目承办科室将结算审计金额提交镇党政办公会集体审议后将审计结果抄送区审计部门;单项合同结算审计金额在20万元(不含)以上的项目,由项目承办科室将结算审计金额提交镇党委会集体审议后将审计结果抄送区审计部门。

(三)工程结算经审计,审减金额占报送结算金额的比例超过8%的,超过部分审计费用由项目承建单位承担。

第二十一条  从项目立项到结算审计各环节的文件资料(包括报批手续、施工图纸、招投标资料、施工合同、施工变更单及相关文字资料等),由项目承办科室负责收集整理归档后移交镇经发办统一存档管理。

第四章  项目监督管理

第二十二条  镇经济发展办公室经镇党委会或党政办公会授权对国有资金投资项目实施的全过程进行监督。

第二十三条  镇财政办依法对国有资金投资项目实施财务监督。

第二十四条  镇纪委负责对项目预算编制、招标投标、工程建设等全过程中是否存在违规违纪行为进行全面监督。

第二十五条  项目牵头领导和承办科室认真履行“一岗双责”,按各自职责对项目进行指导、管理和监督。

第二十六条  镇党委会原则上每季度听取一次镇经发办关于项目进展情况、招投标情况的汇报并进行调度。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此前凡与本办法规定不相符的同时废止,按本办法要求执行。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镇经济发展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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