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万盛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行政规范性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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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解读

重庆市万盛经开区管委会关于

印发万盛经开区创新激励办法(修订)的通知

万盛经开发〔2025〕15号

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管委会各部门,区属国有重点企业,驻经开区有关单位:

现将《万盛经开区创新激励办法(修订)》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万盛经开区管委会       

20251226       

(此件公开发布)

万盛经开区创新激励办法(修订)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促进科技创新,加快建设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驱动万盛资源型城市高质量转型发展,根据《重庆市科技创新促进条例》《支持科技创新若干财政金融政策》(渝府办发〔202147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万盛经开区内开展经营活动且具有独立资格的各类企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均可适用本办法。创新激励的申报和评审认定,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不受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的非法干涉。

第二章激励对象和标准

第三条支持创新平台。

首次认定为新型研发机构、重点实验室,按照后补助方式,国家级、市级一次性分别补助100万元、50万元。

首次认定的科学与工程研究类(实验室)、技术创新与成果转化类(工程研究中心、技术创新中心、临床医学研究中心)、基础支撑与条件保障类(科技资源共享服务平台、野外科学观测研究站)的科技创新基地,以及由科技部门根据经济社会发展需要首次认定的其他研发平台,按照后补助方式,国家级、市级一次性分别补助60万元、30万元。

在万盛经开区内主持设立,并在万盛正常运行一年以上的院士专家工作站,给予最高100万元启动资助。

同一企业在不同年度被新认定为不同级别研发机构的,以“就高不就低”的原则,实行差额补助。

第四条支持孵化载体。

首次认定为国家级、市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分别一次性补助50万元、20万元;首次认定为国家级、市级众创空间,分别一次性补助30万元、10万元;首次认定为国家级、市级星创天地,分别一次性补助20万元、10万元。

同一载体获得不同类别认定的,按照“就高不就”低的原则,实行差额补助。

第五条支持科技企业量质提升。

首次入库成为重庆市科技型企业的,根据重庆市科技型企业库确定的等级,对达到AB等级的入库企业分别一次性补助2万元、1万元。

首次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按照后补助方式,在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有效期内分三年每年分别补助10万元、5万元、5万元,共补助20万元;对复审通过认定的,按照后补助方式,在有效期内,分三年每年分别补助4万元、3万元、3万元,共补助10万元。

首次认定为市级高成长性科技企业(独角兽、瞪羚、牛羚等)、成长性科技企业的,按照后补助方式,一次性补助5万元、2万元

首次认定为国家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的,按照后补助方式,一次性补助20万元。

同一企业获得不同类别认定的,按照就高不就低的原则,实行差额补助。

第六条支持成果转化。

首次认定为国家级、市级技术转移转化机构、检验检测机构的,分别一次性补助20万元、5万元。

第七条支持企业加大研发投入。

企业已入库重庆市科技型企业,按当年度研发费用存量的1%、以后年度按上一年度增量的3%给予研发补助,但单个企业当年补助不超过10万元,已享受重庆市企业研发准备金补助资金的不再重复享受。

第八条支持知识产权保护。

支持企业培育高价值专利。对成功获得市级及以上高价值专利项目认定的,每个项目最高一次性奖励3万元。

支持企业开展专利导航、知识产权风险预警、知识产权保护示范创建。对成功申报市级及以上专利导航、知识产权风险预警、知识产权保护示范创建的,每个项目分别最高一次性奖励3万元

对知识产权的其他激励以区级相应的专利资助办法专项政策为准。

第九条支持科技人才。

符合《万盛经开区人才引进、培养和激励实施办法》(万盛经开委办发〔20222号)的科技创新创业人才,按其规定享受补助和奖励。

第十条其他。

对科技金融及服务、产业技术创新联盟等的激励以区级相关专项政策规定为准。

第十一条按照“不重复享受”原则,同一项目或同一产品符合我区多种激励类别的,或凡本办法与万盛经开区其他相关文件或激励政策重复的,只能选择一个类别进行申报,不得重复申报

第三章申报和认定

第十二条区科技局每年组织一次创新激励申报,具体时间以申报通知为准。符合条件的单位,应在规定时间内申报,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营业执照或其他身份证明;

(二)万盛经开区创新激励申报审批表;

(三)相关认定文件或证书;

(四)企业提供纳税信用等级为B级及B级以上的证明材料

(五)提供企业信用报告;

(六)其他需要提交的材料。

第十三条区科技局根据申报情况进行初审、提出意见并报区管委会同意后,将拟激励对象名单公示不少于7个工作日。参与创新激励审核的工作人员应当实行回避制。

第四章激励资金及监督管理

第十四条办法所需激励资金,纳入区财政预算,据实支付

第十五条本办法激励资金主要用于受激励单位科学技术研究、创新能力建设、创新成果转化等。

第十六条 以不正当手段骗取创新激励补助经费的,经区科技局报区管委会同意后撤销,追回拨付款项,并向社会公告,自被撤销之日起3年内暂停其申请创新激励资格。

第五章附则

第十七条本办法所指各种认定主体是国家行政管理机关或经授权的其他组织。

第十八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万盛经开区创新激励办法》(万盛经开发〔20241号)同时废止。

重庆市万盛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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