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万盛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行政规范性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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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解读

重庆市万盛经开区管委会

关于印发万盛经开区工程建设混凝土

使用管理规定的通知

万盛经开发〔2016〕15号

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管委会各部门,经开区开发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及有关国有企业,驻经开区有关单位:

《万盛经开区工程建设混凝土使用管理规定》已经管委会第107次主任办公会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万盛经开区管委会

2016年3月30日 

万盛经开区工程建设混凝土使用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万盛经开区管理范围内工程建设使用混凝土的管理,确保建设工程质量,减少环境污染,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重庆市散装水泥管理办法》《重庆市预拌商品混凝土管理暂行规定》《重庆市建设领域禁止、限制使用落后技术通告(第七号)》等文件要求,结合万盛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建设工程包括工业与民用建筑、市政公用设施、公路、桥梁、水库、堤坝等工程。

第三条 规建局是我区预拌商品混凝土行业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和监督本规定的实施。规建局负责全区预拌商品混凝土的生产、销售和使用的监督管理。

交通局、水务局等各行业主管部门各自负责本行业的专业工程使用混凝土的管理和监督工作。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园区管委会协助各行业部门做好本辖区范围内建设工程使用混凝土的相关管理工作。

第四条 万盛经开区范围内的房屋建筑工程(含工业厂房)、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及万盛城区范围内建筑面积1000平方米或者混凝土用量500立方米以上的建设工程(农村民用自建房除外),应当使用预拌商品混凝土。上述工程禁止使用自拌混凝土。

第五条 凡使用预拌商品混凝土的建设工程,必须使用有资质企业生产的预拌商品混凝土。

除本规定第四条所述工程外的其他建设工程,因受交通、施工场地等客观条件限制或因其他原因难以使用预拌商品混凝土,而在施工现场搅拌混凝土的,按照工程项目的隶属关系,由行业主管部门、园区管委会、属地镇街事前向规建局书面申报本行业、本辖区(园区)拟在施工现场搅拌混凝土的相关情况。规建局收到申报材料后5个工作日内书面反馈是否同意现场搅拌混凝土,若同意现场搅拌,规建局应当就严禁对外销售自拌混凝土、限期拆除自建混凝土搅拌站等事项向行业主管部门、园区管委会、属地镇街提出明确要求。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园区管委会、属地镇街应当加强对自建混凝土搅拌站质量、安全、环保等监督管理,工程完工后督促相关单位限期拆除自建混凝土搅拌站。

第六条 自拌混凝土必须符合工程设计、质量要求,且仅限于自建自用,严禁对外销售自拌混凝土。

第七条 对于应使用预拌商品混凝土而未使用的项目,由规建局牵头,工商分局、国土房管局、环保局、交通局、水务局、公安分局、国税局、地税局等相关部门以及各园区管委会、属地镇街参与,根据法律法规实施联合执法,对相关单位给予行政处罚。

自建混凝土搅拌站建设主体存在销售自拌混凝土的,由规建局牵头,工商分局、国土房管局、环保局、交通局、水务局、公安分局、国税局、地税局等相关部门以及各园区管委会、属地镇街参与,依法进行查处并予以取缔。

第八条 本规定自2016年5月1日起施行。

重庆市万盛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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