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万盛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行政规范性文件
重庆市万盛经开区管委会
关于进一步扶持限额以上商贸法人企业
促进商贸经济较快增长的意见
万盛经开发〔2017〕53号
商贸服务业是地区经济发展的重要组成部分。为进一步加快发展商贸服务业,扩大消费,吸纳就业,改善民生,推动资源型城市转型发展,根据《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商贸流通产业发展的意见》(渝府发〔2015〕29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现就进一步扶持限额以上商贸法人企业促进商贸经济较快增长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紧紧围绕建设全市商贸服务业转型发展示范区的目标,优化商品服务与供给,加大政策、项目、资金等支持,加快培育一批市场核心竞争力突出的大型商贸流通骨干企业,优化全区商贸经济结构,推动商贸服务业转型升级。
二、发展目标
到2020年12月,全区限额以上商贸法人企业达到170家左右,亿元以上商贸流通企业达到30家以上,商贸经济占全区GDP比重达到18%左右,商贸服务业产业结构明显优化。
三、扶持对象
(一)扶持范围。
在2017—2020年经月度审核合格并纳入企业一套表统计且年主营业务收入达到以下标准的较大规模的商贸法人企业:
1.年主营业务收入达到4000万元以上的批发业企业。
2.年主营业务收入达到1000万元以上的零售业企业。
3.年主营业务收入达到600万元以上住宿和餐饮业企业(以农家乐为主要经营业态的住宿餐饮企业年主营业务收入达到500万元以上)。
(二)扶持条件。
1.享受扶持政策的企业必须是在万盛经开区注册成立并申报纳税的独立法人企业。
2.企业经营状况较好,社会信用和纳税信用良好,管理制度健全,配备专职统计人员,统计台账规范,经济指标增长较快,按照统计工作相关要求按时报送相关报表。
四、扶持政策
(一)批发业企业扶持政策。
1.鼓励区内规模以上优势工业企业注册成立以销售其工业企业产品为主营业务的独立法人销售公司。工业销售公司符合扶持对象要求的,自纳入企业一套表统计口径的次年起,分两年给予专项扶持。其中,年主营业务收入在4000万元以上1.5亿元以下的,给予总额30万元的专项扶持,第一年和第二年分别给予15万元;年主营业务收入在1.5亿元以上的(含1.5亿元),给予总额40万元的专项扶持,第一年和第二年分别给予20万元。
2.符合扶持对象要求的除工业销售公司以外的其他批发业企业,自纳入企业一套表统计口径的次年起,分两年给予总额20万元的专项扶持。第一年和第二年分别给予10万元。
(二)零售业企业扶持政策。
符合扶持对象要求的零售业企业,自纳入企业一套表统计口径的次年起,分两年给予总额20万元的专项扶持。第一年和第二年分别给予10万元。
(三)住宿和餐饮业扶持政策。
1.鼓励区内农家乐规模化、连锁化发展,农家乐符合扶持对象要求的,自纳入企业一套表统计口径的次年起,分两年给予20万元专项扶持。第一年和第二年分别给予10万元。
2.符合扶持对象要求的除农家乐以外的其他住宿和餐饮业企业,自纳入企业一套表统计口径的次年起,分两年给予20万元专项扶持。第一年和第二年分别给予10万元。
本条规定的扶持政策每家企业只能享受一次,同一企业不得重复享受,也不得同时享受两种及以上扶持政策。
五、申报程序
凡是申报本意见相关扶持政策的企业,必须先经统计部门月度审核合格纳入企业一套表统计,成为限额以上商贸法人企业。成为限额以上商贸法人企业且其主营业务规模等其他相关条件达到本意见规定的要求后,方能申报本扶持政策。
(一)月度审核并纳入企业一套表统计申报程序。
符合商贸统计相关要求的企业,向相关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经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审核合格后交由商务局、统计局进行月度审核,审核通过的企业由统计局提交给上级统计部门进行审核,经上级统计部门审核通过的企业即纳入企业一套表统计,成为限额以上商贸法人企业。
工业销售公司同时还应通过所在园区管委会、经信局审核。
(二)专项扶持政策申报程序。
自纳入商贸经济统计口径的次年起,上一年主营业务收入及其他相关条件均达到扶持对象要求的企业,在当年5月1日之前向相关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申报专项发展扶持。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审核通过的企业交由统计局、商务局对其上一年主营业务收入规模等相关条件进行审核,审核合格的由商务局、财政局统筹安排拨付扶持资金。
经月度审核合格并纳入企业一套表统计的当年,企业主营业务收入应达到的规模按年度营业期限折算。主营业务收入未达到扶持对象要求的企业当年不能享受专项扶持,其当年享受专项扶持的资格自动取消且不顺延。因统计数据质量问题被各级统计部门依法查处的企业取消其享受本意见所有扶持政策的资格。
工业销售公司同时还应通过所在园区管委会、经信局审核。
六、工作要求
(一)强化资金保障。进一步扶持限额以上商贸法人企业促进商贸经济较快增长所需资金纳入财政专项预算,根据实际发展状况进行拨付。
(二)明确工作职责。各级各部门单位要主动宣传,积极发动符合条件的优势企业纳入商贸经济统计;商务局负责综合协调,及时兑现扶持政策;财政局安排财政预算资金;国税局、地税局、工商分局等部门做好行政管理服务,帮助支持企业发展。
(三)制定实施办法。由商务局负责,会同财政、经信、统计等相关部门,提出意见报管委会同意后另行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本意见实施期限内,如国家、市级统计部门对商贸法人企业限额标准进行调整,本意见作相应调整。
万盛经开区管委会
2017年9月6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