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万盛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行政规范性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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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解读

重庆市万盛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

关于调整城市建设配套费征收标准的通知

万盛经开发〔2013〕77号

 

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管委会各部门,经开区开发投资集团有限公司,驻经开区有关单位:

为适应我区城市建设发展需要,我区城市建设配套费征收标准调整方案已经管委会第56次主任办公会审议通过,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标准

Ⅰ档范围内的建设工程,城市建设配套费按建筑面积230元/ ㎡计征;Ⅱ档范围的建设工程,城市建设配套费按建筑面积150元/ ㎡计征;Ⅲ档范围内的建设工程,城市建设配套费按建筑面积120元/ ㎡计征。

二、使用范围

城市建设配套费用于市政基础实施、教育基础实施和社区公共文化设施的建设,包括:城市主干道及其附属的桥涵、城市立交、隧道、消火栓、路灯、绿化、环卫设施、公交停车港等基础设施和社区公共文化设施建设。

三、征收管理

(一)本次城市建设配套费征收标准调整后,其管理模式、征收办法、减免缓政策按照《重庆市城市建设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 253 号)的规定执行。

(二)配套费应当一次性缴清。总额在300万元以上的,一次性缴清确有困难的,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分两次缴纳。其中,第一次缴纳不少于总额的50%,且绝对额不少于300万元;余款应在从第一次缴纳之日起6个月内缴清。

(三)村民建房。经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村民在Ⅰ档、Ⅱ档、Ⅲ档范围内利用自用宅基地修建、改建自用住房的,按建筑面积每人30平方米的标准免收城市建设配套费,超建部分按规定计征城市建设配套费;在上述范围之外修建、改建自用住房的不征收城市建设配套费。自用住房改作经营性用房的需补交城市建设配套费。

四、执行时间

本通知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原万盛区人民政府公布的《万盛区城市建设配套费征收管理实施办法》(万府发〔2001〕21号)、《关于调整城市建设配套费征收标准的通知》(万盛府发〔2009〕61号)同时废止。

 

附件:地域说明

重庆市万盛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

2013年12月28日      

 

附件

 

地域说明

 

一、Ⅰ档范围:

(一)主城规划区。包括中心组团、建设组团、鱼田堡组团、平山组团、南桐组团和鱼子组团规划区。

(二)黑山、石林、九锅箐及青山湖旅游规划区。

二、Ⅱ档范围:

青年镇、关坝镇城镇规划区。

三、Ⅲ档范围:

丛林镇、石林镇、金桥镇城镇规划区,以及红岩煤矿、砚石台煤矿、新田湾煤矿、白龙湖等规划区。

重庆市万盛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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