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万盛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行政规范性文件

重庆市万盛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行政规范性文件

下载文字版 下载图片版 政策解读

政策解读

重庆市万盛经开区管委会关于

印发万盛经开区管委会主任质量管理奖

评选办法(试行)的通知

万盛经开发〔2016〕10号

 

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管委会各部门,经开区开发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及有关国有企业,驻经开区有关单位:

《万盛经开区管委会主任质量管理奖评选办法(试行)》已经管委会第102次主任办公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万盛经开区管委会

2016年3月10日 

 

 

万盛经开区管委会主任质量管理奖评选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切实推进质量强区战略,引导和激励我区企业实施卓越绩效管理,提高质量管理水平,加快形成一批竞争力强的知名品牌企业,提高我区经济的综合竞争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国务院《质量发展纲要(2011—2020年)》、《重庆市产品质量条例》和《重庆市市长质量管理奖评选办法(修订)》,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设立的万盛经开区管委会主任质量管理奖(以下简称主任质量管理奖)是万盛经开区管委会授予在质量发展事业中做出突出贡献的企业的最高质量荣誉奖。主要表彰推行卓越绩效管理模式,注重品牌建设,在行业内处于领先地位,取得较好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企业。

第三条 主任质量管理奖主办单位为万盛经开区管委会,周期为2年,表彰名额不超过3个,其中主任质量管理奖2个,主任质量管理奖提名奖1个。

第四条 主任质量管理奖评选严格遵循科学、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坚持以企业自愿申报为基础,依据《卓越绩效评价准则》,由专家进行客观评审,管委会审批。评选工作不受任何组织或个人的干涉,不收取任何费用。

第五条 主任质量管理奖的评选对象为工商登记和纳税登记均在万盛经开区内,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工业企业,根据需要逐渐扩大评选领域和范围。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六条 万盛经开区管委会成立主任质量管理奖评选委员会(以下简称评选委员会),负责主任质量管理奖评选的领导与组织协调工作。评选委员会主任由管委会分管质量监督工作的副主任担任,评选委员会副主任由行政办公室联系副主任、区质监分局局长担任,管委会有关部门负责人为成员。

第七条 评选委员会常设机构为主任质量管理奖评选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评选委员会办公室),负责主任质量管理奖评选工作的组织、实施及日常工作。评选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区质监分局,办公室主任由区质监分局局长兼任。

第八条 评选委员会办公室聘请专家、学者和有关方面人员组成主任质量管理奖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审委员会)和主任质量管理奖评审监督委员会(以下简称监督委员会),具体开展主任质量管理奖的评审和监督工作。评审工作结束后,评审委员会和监督委员会自行解散。

第九条 各级各部门分别负责本系统、本行业、本区域主任质量管理奖的培育、发动和推荐工作,宣传、推广获奖企业的先进经验和成果。同时,各级各部门要协助推荐专业人员担任评审员,协助调查核实申报企业的相关资格条件。

 

第三章 申报和评选

 

第十条 申报基本条件。

申报企业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符合国家产业、环保、节能、质量政策,连续正常生产经营5年以上;

(二)持续实施追求卓越绩效的经营管理模式,质量改进和管理创新成效显著;

(三)主导产品实物质量达到国内先进水平或国际水平,企业技术水平、新产品研发能力、节能减排及经营结果处于我区同行业领先地位;

(四)近3年未发生重大质量、环境、安全生产责任事故,在国家或我市监督抽查中,产品没有质量问题;

(五)有良好的诚信记录,模范履行社会责任,近3年内无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

(六)企业经营收入、实现利税、总资产贡献率等指标位居区内同行业前列。

第十一条 申报材料。

申报企业在规定时间内向评选委员会办公室提交下列书面材料:

(一)主任质量管理奖申报表;

(二)卓越绩效自我评价报告;

(三)有关证明材料。

第十二条 评选依据。

严格按照《卓越绩效评价准则》国家标准(GB/T19580)的评价要求,对企业领导,战略,顾客与市场,资源,过程管理,测量,分析与改进及经营结果等七个方面进行评价。评价标准分值及具体方法采用《卓越绩效评价准则实施指南》国家标准(GB/Z19579)。获奖企业的得分分值在主任质量管理奖评选办法实施细则中另行规定。

第十三条 评选程序。

评选程序包括发布信息、企业申报、资料评审、企业答辩、现场评审、综合评选、社会公示、评选委员会审议、管委会审批、颁奖表彰等十个环节。

 

第四章 奖 励

 

第十四条 主任质量管理奖由万盛经开区管委会主任向获奖企业颁发奖章和证书,管委会对获得主任质量管理奖企业各奖励20万元, 对获得主任质量管理奖提名奖企业各奖励10万元。 奖金纳入区级财政预算。

第十五条 我区产业发展资金、技术改造项目优先考虑万盛经开区管委会主任质量管理奖获奖企业。万盛经开区管委会各部门应为主任质量管理奖获奖企业提供绿色通道服务。

第十六条 我区相关管理部门和技术检测机构应为管委会主任质量管理奖获奖企业提供快捷服务。

第十七条 主任质量管理奖评定费用和奖金由区财政拨付。

 

第五章 管理和监督

 

第十八条 获奖企业应制定提高质量水平和竞争力的新目标,不断应用质量管理的新理论、新理念、新方法,总结出具有本企业特色的质量管理实践经验。

第十九条 获奖企业有义务成为质量的真诚倡导者,毫无保留地向其他企业交流质量策略和取得成功业绩的经验,带动全区质量总体水平提升。

第二十条 主任质量管理奖有效期为3年,获奖企业在获奖3年后,可再次自愿申报主任质量管理奖,并按照本办法重新评选。

第二十一条 获奖企业可在企业宣传广告及有关资料上使用主任质量管理奖(主任质量管理奖提名奖)标志,但不得用于具体产品的广告宣传推销以及包装。

第二十二条 获奖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经评选委员会办公室核实,评选委员会审议,报请万盛经开区管委会审批后,撤销其主任质量管理奖荣誉称号,收回奖章和证书,追回奖金,并在媒体上予以公布。

(一)申报企业弄虚作假,或以不正当手段骗取主任质量管理奖的;

(二)在国家或我市监督抽查中,产品有质量问题的;

(三)企业发生重大质量、环境、安全生产责任事故的;

(四)企业有偷税、漏税、逃税、抗税及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第二十三条 政府部门为申报企业的虚假数据和材料出具证明,为企业骗取主任质量管理奖提供方便的,由万盛经开区管委会按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二十四条 参与主任质量管理奖评选活动的有关人员,在评选过程中如有违规、违纪、违法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纪律规定严肃处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主任质量管理奖评选办法实施细则和评审员管理制度由评选委员会办公室另行制定。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2016年5月1日起施行,2015年12月10日印发的《万盛经开区管委会主任质量管理奖评选办法(试行)》(万盛经开办发〔2015〕150号)同时废止。

重庆市万盛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发布

返回主站

部门街镇

政务新媒体

智能问答

返回顶部

收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