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万盛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行政规范性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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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解读

重庆市万盛经开区管委会

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文明治丧的通告

万盛经开发〔2016〕8号

 

为进一步深化殡葬改革,推进文明治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重庆市殡葬管理条例》、《重庆市殡葬事务管理办法》的规定,现就有关事宜通告如下:

一、城市文明治丧示范区的范围

(一)从两河口大桥起沿孝子河东岸至原区水站、原区水站直上至原万盛区平板玻璃厂、原万盛区平板玻璃厂沿万红公路至盛世华庭、盛世华庭沿勤俭路至重百大楼、重百大楼沿万盛大道至广进名都、广进名都折东沿松林大道至阳光国际小区、阳光国际小区沿东城大道西侧的区域、含东侧的永利豪庭,沿东城大道至渝南明珠折西沿观井大道至两河口大桥所包围的区域;万盛大道东侧的城镇区域;万盛街道万北二段社区;万盛街道建设社区;观井大道南面的公安小区。

(二)从南桐消防队起,沿孝子河北岸至桃子大桥(电厂门口)折北沿南桐南路、南桐北路到南桐镇派出所东侧区域,从南桐镇派出所起经南桐花园、南桐印象到桃花源小区包围的二郎峡社区、八○一社区、支路社区所辖区域;南桐社区;新工村社区;平山社区。

二、在城市文明治丧示范区内举办丧事活动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死于家中人员的遗体在家停放时间不得超过3天,死于其它场所的遗体只能停放在依法设立的殡仪服务站。我区现依法设立的殡仪服务站为万盛经开区安灵堂、南桐镇殡仪服务站,禁止在城镇街道和公共场所停放遗体。

(二)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占用城镇街道和公共场所搭设灵棚、举办丧事演唱等丧事活动。

(三)举办丧事活动不得妨碍公共秩序和公共卫生,不得侵害他人合法权益。

(四)禁止在办理丧事中搞封建迷信活动。

(五)除国家允许实行土葬的公民遗体外,全部实行火葬。

(六)遵守《重庆市殡葬管理条例》、《重庆市殡葬事务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

三、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为在城市文明治丧示范区内举办丧事活动的丧属提供占用街道、公共场所的搭设灵棚等殡仪服务。

四、医院要建立遗体停放、运出登记制度,要使用殡仪专用车运送遗体,接受殡葬管理部门的指导与监督;对患甲类传染病、炭疽死亡或高度腐败的遗体,要到就近殡仪馆立即火化。

五、无名、无主遗体经公安部门鉴定后,由发现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通知依法设立的殡仪服务站接运,相应费用由所辖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承担;需立案待查的无主遗体的存放费,由立案机关承担;涉案遗体的处理费用,由公安、司法部门承担。

六、丧葬用品生产、销售场所的设置应符合市政部门的规划要求,禁止在城区主要街道、干道公路两侧、旅游景区和窗口地区设置丧葬用品销售点。

七、城市文明治丧示范区所在镇、街道,必须加强城市文明治丧的监督管理工作,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应当积极宣传殡葬改革,教育本单位职工自觉遵守本通告。

八、违反本通告规定的,由市政园林执法局、有关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由市政园林执法局会同相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党政机关工作人员、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的职工在办理丧事活动中违反本通告的,除依法给予处罚外,由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视其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行政处分。违反本通告规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九、本通告自2016年4月1日起施行,重庆市万盛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于2012年8月13日印发的《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文明治丧的通告》(万盛经开通〔2012〕4号)文件同时废止。

 

万盛经开区管委会

2016年3月1日 

重庆市万盛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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